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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 预感有危险, 可随身带刀自卫

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发布长文《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呼吁人们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文中的四个案例分别是: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可以看到,这次的案例中特意加入了备受关注的于海明案。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可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二: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甚至砍着砍着对方想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只要危险没消除,防卫行为可以持续到行凶者脱离现场。

原先认定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要看两方的伤势均等不均等,现在明确不以结果论,主要看暴力手段均等不均等。在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得行凶者掉落的刀后,对方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继续追砍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三:只要对方表现出要行凶,不管他真实想法是什么,都可以按照已经行凶来防卫 。

假如A对B进行了涉及人身安全的恐吓,无论从结果来看B是否真的受到伤害,B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就是说,只要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四:如果对方只是轻微暴力,你要是动刀的话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在文章中,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不过最后,孙谦也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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