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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奖罚制度(管理者必备收藏)

目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中建系统的质量理念,根据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手册》及XXX项目《项目策划书》,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为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能顺利达到预期制定的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对为施工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的班组及个人进行奖励;对于执法不严、质量管理不到位以及不按图纸、方案施工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及个人进行与本制度相对应条款的处罚。

第2章 奖励标准

第3条 在每月'公司质量检查'活动中,项目考评在前三名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4条 对于严格执法、正确行使质量一票否决权,杜绝了质量事故出现的有功人员,奖励1000~3000元。

第5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分部分项工程连续三次验收由项目质检部认可,并顺利通过外部(质检站、甲方、监理)验收的,给予相关的班组、质检员、工长(施工员)300~800元的奖励。

第6条 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可行性高、效果明显的质量保证措施,经项目部研讨通过后,给予相应的班组、管理人员500~1000元的奖励。

第7条 工程资料能够做到和现场同步,并且填写内容规范、属实的,给予资料员200~500元的奖励。

第3章 处罚条例

第1节 基本规定

第8条 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9条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10条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11条 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组、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12条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第13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第14条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则将给予200/次的罚否款。

第15条 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16条 分包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分包单位1000~2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50元∕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17条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18条 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第19条 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20条 分包单位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21条 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22条 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分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23条 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7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24条 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分包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25条 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26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27条 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2000~3000元/次罚款。

第28条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2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29条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方案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如违反该原则,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的罚款。

第30条 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超出允许偏差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31条 桩机的选择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如图纸没有明确需根据方案执行,如擅自选用桩机,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32条 管桩施打过程中,严格执行工艺标准。最后三阵每阵十锤的贯入度必须满足图纸或规范要求方可收锤,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处罚。

第33条 管桩必须焊接桩尖,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34条 管桩的焊缝要饱满,其咬边深度、加强层高度、加强层宽度都要符合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35条 管桩的送桩深度禁止超出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500元/根的罚款。

第36条 单根管桩施打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砼,如不灌或漏灌,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37条 截桩需用专用机械,按操作规程施工,截桩后的标高必须满足图纸要求,违者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38条 桩头的处理需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否则给予100元/根的处罚。

第3节 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第39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必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40条 铺贴防水卷材前,必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罚200~500元/次的罚款。

第41条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mm,否则给予30元/米的罚款。

第42条 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4节 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

第43条 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精心细致,一定要符合规范要求及机械性能试验标准,若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用。违者不但赔偿经济损失而且要给予一个100元的处罚。

第44条 严禁对钢筋进行气焊烘烤,一经发现,对于已安装的钢筋需全部拆除,并且给予2000~5000元的罚款。

第45条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少放、漏放、错放一根钢筋,发现后补上,并罚100~300元/根(自己补上不计)。

第46条 钢筋绑扎一次性验收,如出现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锚固长度、搭接长度、设置等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的罚款。

第47条 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元/根。

第48条 柱、墙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验收规范,垫块不到位的罚20元/处。

第49条 预留加筋按设计要求必须加到位,若达不到设计要求罚20元/处。

第50条 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按接头个数罚10元/个;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40元/个;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处罚。

第51条 带肋钢筋进行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50元/个的罚款。

第52条 结构楼板的板底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一经发现罚50元/处;有墙无梁的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罚100元/次。

第53条 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元/根的罚款。

第54条 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超出规范允许偏差的,给予50元/根的罚款。

第5节 模板工程

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55条 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质量,侧压力及施工。门架剪刀撑不能少,结构线条、梁截面尺寸及模板标高均符合图纸要求及规范允许偏差值以内。

第56条 安装完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若质检部检查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处以30-50元/处的罚款。

第57条 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如有污染罚10元/处。

第58条 梁、板、墙及结构线条做错或不按规定施工罚300~500元/处。

第59条 支撑架的扣件松动下沉一处罚20元/处。

第60条 模板几何尺寸支错一处拆掉重来。杜绝涨模现象,若有发生均由木工班返工打凿砼,偏差15mm以内的处罚5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每处罚100~500元。

第61条 模板拆除后阴、阳角漏浆罚20元/条,柱、梁、线条、悬挑板、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罚100~500元/处。

第62条 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大或偏小,超出规范要求的,梁、柱接点差,给予20元/处的罚款。

第63条 墙、柱按照控制线、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10元/处。

第64条 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大的罚50元/处。

第65条 未经工长、技术部批准同意就拆模的罚50元/处。

第66条 模板关头板不垂直罚5元/条。梁、墙、楼梯间平板内有木屑、树皮等杂物罚30元/处。

第67条 严格控制现浇板质量,特别是平整度和模板拼缝,为以后直接在板底打磨、批腻子,刷白。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

第68条 楼梯踏步支模相差较大导致结构尺寸偏差超规范要求的,以及拆模损坏结构棱角的罚20元/处。

第69条 变形缝、后浇带等特殊部位的快易收口网及泡沫板不按要求进行施工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6节 混凝土工程

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70条 砼试块漏做,、抽心费用由试验员支付。若不合格由砼班组及试验员承担一切费用。

第71条 蜂窝、、漏振、漏筋、孔洞罚100~1000元/处。

第72条 浇筑后混凝土楼面平整度允许偏差不超过±5mm,超过10mm以外范围罚20元/平方米。

第73条 浇筑混凝土前严禁乱踩上层钢筋,浇筑混凝土时应用铺板搭桥,如有乱踩现象严重罚5元/平方米。

第74条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模板喷水,若不喷水罚200元/层或200元/施工段。

第75条 浇筑混凝土12h后进行浇水养护,气温高的季节用薄膜覆盖浇水养护,中午吃饭应换班,若养护不到位导致混凝土缺水、裂缝等质量问题罚500~1000元/层。

第76条 混凝土养护时间为14天,有防渗要求和掺外加剂养护时间为21天,如达不到以上要求罚1000元/层。

第77条 入户花园、生活阳台、卫生间、厨房间标高低于室内正常标高的值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第78条 墙柱接头凿毛不到位处100元/处。

第79条 地下室后浇带、变形缝、塔吊预留洞、物料提升预留洞或分段浇筑位置及其他容易渗水的部位没有按要求设置止水钢板或有效止水措施的,给予100元/米的处罚。

第80条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其强度未达到1.2MPa以上就上人、上材料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7节 工程

分项工程一定要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要求。

第81条 材料倒运过程中,如发现班组随意抛掷材料导致砖缺棱掉角、断裂的给予10元/块的处罚。

第82条 砖砌体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或1.5m,如达不到,砖砌体拆掉返工并罚款100元/平方米。

第83条 砌筑之前,应对砖材料浇水湿润,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

第84条 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有透明缝,瞎缝、假缝等质量问题,如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85条 水泥砂浆配合比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给予300元/次的罚款。

第86条 砖砌体应以水平线排分皮数杆,第一批砖底如灰缝偏厚,底部用细砼或高标号砂浆找平,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20元/处。

第87条 丁字墙、十字墙、'L'字墙等特殊部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搭砌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88条 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预留的拉接筋应位置正确,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50元/处。

第89条 构造柱的钢筋必须按照图纸要求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根部和顶部(板底)没有植筋或搭接长度不足就进行隐蔽的,一经发现,给予300元/处的罚款。

第90条 柱浇灌混凝土前,必须将砌体留槎部位和模板浇水湿润,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和其它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0元/处。

第91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应按方案要求留一定,待墙体砌筑完并应至少间隔7天后再进行其补砌挤紧,若达不到要求给予30元/米的处罚。

第92条 砌体内图纸要求放置拉接筋的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漏放钢筋的,给予10元/根的处罚。

第93条 门窗洞口过梁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1、 现浇过梁的处罚条例按第四节相关条款执行。

2、 预制过梁的几何尺寸和方案要求偏差大于10mm以上的,处罚30元/米;过梁钢筋不符合方案要求的,给予50元/米;过梁砼有蜂窝、麻面、平整度差等问题,罚30元/米。

3、 植筋现浇过梁的钢筋植入深度应满足15d,否则罚50元/根;植筋后钢筋的自由端和纵向钢筋的搭接、焊接长度需满足方案要求,否则罚30元/根。

第94条 砌体根部没有按照图纸、方案要求砌筑实心砖、浇筑砼挡水坎的,给予50元/米的处罚。

第8节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中的要求。

第95条 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方案要求,否则罚500元/立方米。

第96条 基层处理应无灰尘、无油腻,砼墙面要毛面处理到位,若不到位罚10元/平方米。

第97条 抹灰前应提前洒水湿润,若不洒水湿润罚10元/平方米。

第98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阳角应用1:2水泥砂浆(具体配合比见图纸)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米。

第99条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脆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30元/平方米。

第100条 抹灰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平方米。

第101条 抹灰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抹灰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墙面平整度、垂直度超出规范给予50~100元/处的罚款;墙面观感差、掉砂、泛白,处罚50元/平方米。

第102条 墙面抹灰层采取加强措施时,没有搭接或者搭接长度不足的部位,处罚5元/米;不同材质交接处搭接长度不足罚10/米;固定钢网的钉子的规格、间距不满足方案要求,给予20元/平方米的处罚;没有挂网就擅自抹灰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103条 门窗洞口、预留洞口在抹灰后的尺寸必须符合图纸要求,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导致门窗无法安装的,给予50~100元/处的处罚。

第104条 墙面如出现预留空调洞不圆、线盒不方正等问题,给予20元/个的处罚。

第105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10元/米。

第106条 室内抹灰阴角要顺直,三角交点要清晰,阴阳角要方正,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条。

第107条 每层(基层、中层、面层)抹灰厚度不应超过规范和规程规定的厚度,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必须用网片进行加强,严禁一遍成活,灰层不可跟得太紧,抹灰层施工完后,夏季高温要及时喷水养护,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

第108条 砼梁、墙、柱及图纸、方案要求的部位的基层宜采用凿毛毛化或砼界面剂处理,也可用1:1水泥砂浆拉毛或喷浆进行毛化处理并喷水养护,确保基层和粉刷层的结合,墙面抹灰前认真做好基层处理和浇水湿润工作,砼面的隔离剂及杂物清理干净,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平方米。

第109条 外墙穿墙螺杆洞漏堵一个罚款20元/个,堵洞眼空鼓罚5元/个;将杆洞凿成深度5~8mm的喇叭状,达不到返工重凿,并进行罚款10元/个。

第9节 门窗工程

第110条 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111条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应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否则给予500元/樘的罚款。

第112条 金属门窗、特种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门窗的型材壁厚都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樘的处罚。

第113条 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图纸、方案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樘的罚款。

第114条 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并且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元/樘的处罚。

第115条 金属门窗的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要符合图纸设计要求,安装要牢固,位置要正确,功能需满足要求。若质量不达标,给予50元/樘的处罚。

第116条 门窗框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如不达标给予100元/樘的处罚。

第117条 金属门窗在安装后,框与墙体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如现场擅自使用其它不符合规范、方案要求的填嵌方法,将给予500元/樘的罚款。

第118条 门窗框周边的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若不达标,给予50元/樘的处罚。

第119条 铝合金推拉门窗扇安装完毕后,其开关应力不得大于100N(即10kg),若达不到要求应给予调整,并处罚50元/樘。

第120条 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根据其偏差程度将给予100~300元/樘的处罚。

第121条 门窗安装过程中,如发现土建预留洞口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及时通知现场工长、质检员给予协调,不得擅自打凿,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122条 门窗玻璃的安装质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问题严重性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10节 饰面砖工程

饰面砖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的要求。

第123条 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否则不给予使用,并且处于10/平方米的处罚。

第124条 饰面砖必须粘贴牢固,如发现脱落、空鼓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125条 饰面砖粘贴后,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126条 墙面饰面砖粘贴后的垂直度、平整度、阴阳角方正、接缝直线度、接缝高低差、接缝宽度都应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若达不到要求,根据偏差数值的严重性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127条 墙面突出物、预留洞口周面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美观,禁止用铁钳等工具随意对饰面砖进行,否则给予30元/处的罚款。

第128条 饰面砖接缝(勾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室,宽度和深度应一致。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129条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成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20元/米的罚款。

第11节 涂饰工程

涂饰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的要求。

第130条 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如发现有问题的部位不得擅自进行涂刷,必须经负责施工的单位处理后方可施工,否则将给予5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131条 涂料施工完毕后,墙面应涂饰均匀、粘贴牢固,没有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问题。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12节 屋面工程

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的要求。

第132条 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若达不到规范要求罚20元/米。

第133条 卫生间沉箱、厨房、阳台、生活阳台、空调位、花池的地面抹灰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向地漏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侧壁根部做半径不小于50mm的小圆角,若达不到要求,给予50元/处的罚款。

第134条 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内部排水的水落口周围找平层应做面略低的凹坑,此处易渗漏部位宜增设一道防水措施。防水施工完成后应做蓄水或淋水试验。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米。

第135条 高出屋面表层的卫生间排气管、烟道、消防管及消防管支架和空中花园屋面的给水管等根部均做不小于30mm的高台,若达不到要求处以罚款50元/处。

第136条 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10元/平方米。

第137条 找平层平整度及的位置和应符合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20元/平方米。

第138条 蓄水试验发现渗漏、积水现象罚100元~200元/处。

第139条 屋面瓦施工必须满足方案要求,发现屋面瓦颜色排列错误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处罚。

第140条 屋面瓦坐铺砂浆不饱满,对钢钉、铜丝进行偷工减料的,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第141条 屋面瓦施工完毕后,未进行成品保护造成破碎的,罚50元/块;没有将污染处按要求清洁干净的,罚100元/平方米。

第13节 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的要求。

第142条 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的支架、螺栓等部件,与建筑结构构件的连接应牢固,不得采用熔焊(电气焊),且严禁热加工开孔。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处。

第143条 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的连接必须具有不可拆卸性,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金属导管(除复合型可挠金属导管外)必须接地或接零。金属软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管。电缆金属支架、导管过墙、板的电缆金属套管应保护接地或接零;钢管与箱体间应按规定做跨接地线。镀锌导管、可挠性保护管应采用专用接地卡跨接地线;金属线槽、桥架插接母线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安装牢固,并不得敷设在易燃、易爆的气体管道上方。金属线槽不得作为设备接地导体。镀锌线槽、桥架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连接固定螺栓,平垫、弹簧垫齐全。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两点与接地干线相接。非镀锌线槽连接板两端应跨接地线,接地线材质、截面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或企业技术标准要求。若达不到要求,根据问题的严重性给予100~1000元/处的罚款。

第144条 金属导管、线槽应按规定做防腐处理。非镀锌钢导管内外壁均做防腐处理(埋入混凝土中导管外壁除外)。塑料线槽须有阻燃标记。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型产品,外观不得有变形和破损。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得有折扁、裂缝,管口应平整,管内无毛刺。表面涂层均匀,无污染、无锈蚀。若达不到要求处罚30元/米。

第145条 电线、电缆的配管及线槽、桥架敷设安装的位置、走向、连接、固定方法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配线应分色,导线绝缘电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罚100~500元/处。

第146条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若达不到要求罚50~300元/处。

第147条 电源插座的规格、型号、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厨房、卫生间安装防溅插座,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各种插座安装均应与墙面(地面)贴紧、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平整,盖板、装饰帽齐全、固定牢靠,无破裂、划伤。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个。

第148条 照明开关的接线和安装,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建筑工程的照明开关,应采用同一系列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安装位置正确、便于操作,高度、距离符合要求,开关面板紧贴墙面,周边无缝隙,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接触可靠。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部件完整,装饰帽齐全。若达不到要求罚50元/个。

第149条 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所用的电器设备和导线、端子等器材产品,必须是经过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厂家的合格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和安装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给予2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150条 配电箱柜安装牢固,垂直度、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根据偏差严重性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第151条 箱体开孔与导管管径匹配、无气割开孔。暗装配电箱与墙面贴紧。表面油漆完好,无污染;配电箱柜内电器安装整齐牢固。配线正确,接线端子固定牢固;强弱电端子隔离布置。

第152条 照明配电箱(盘)内,分别设置N线和PE线汇流排,N线和PE线经汇流排配出。母线镀层完整,紧固螺栓直径、数量、搭接面符合要求;开关、电器、电缆应按规定标识正确、清晰、齐全。箱、柜内电器安装系统图图例应与箱、柜内电器安装一致。绘图正确、清晰、整齐、适用;导线按相序及用途分色一致,接线不用开口鼻子。线鼻子根部用热塑封或绝缘布包扎,颜色与分色一致,包扎整齐、美观;箱柜内导线按回路分束绑扎,导线应留有余量。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第14节 给水排水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及图纸要求的相关图集的要求。

第153条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所用材料、配件、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及其产品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应按有关规定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复试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若达不到要求罚500元/次。

第154条 管道和设备安装应位置正确,排列合理整齐,坡度、坡向、减震、伸缩等符合要求;支架、吊架、托架的构造形式、规格尺寸、间距、位置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平整、与支承物或垫层接触紧密、平稳,不得与管道直接焊接,防腐处理良好。如发现质量问题,将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155条 管道和设备连接接口应平整、严密、无渗漏,其备接甩口应封闭严密。采用柔性接头的管道、设备不得使其接头和管道接口承重。否则给予200~500元/处的罚款。

第156条 室内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必须达到饮用水质检验卫生标准;给水系统的阀类、配件、器具、水表安装位置正确,接口合格,出水方向合理,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若达不到要求,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157条 水泵、水箱、消防器材设备等安装符合规范,管道穿墙处的保护连接合格;表面涂层光华整洁,色泽均匀,无露涂透底、流坠,无裂缝、起皮、无滴水、渗漏。若达不到要求罚50~500元/次。

第158条 室内冷、热水、气等压力管道和设备系统安装后,管道保温前应进行压力试验(有记录),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规范规定。暗敷设的热水、采暖管道使用各类塑料及复合管时,地面内不得有接头;管道穿墙及出地面应设置硬质套管,套管高度、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需防水者应做防水处理。埋设管道保护层、保温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明装的塑料管道应固定牢固,不得有松动和污染。 若达不到要求罚100~500元/处。

第159条 排水系统的无压管道、设备在隐蔽前,应按规定进行灌水试验。室内排水管道应按有关规定做通球试验,确保排水畅通;金属或非金属排水管道的吊钩、箍卡,支、吊架安装牢固;检查口、清扫口伸缩节、止水环及污水通气管设备的位置、间距、数量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便于检修。若达不到要求罚200元/处。

第160条 地漏应设置在有防水地面,地面排水坡度、流向符合要求,无倒泛水;地漏卧入地面的位置、深度正确,周边封闭严密无渗漏、平整、光洁、美观;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若达不到要求罚100元/处。

第161条 卫生器具等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器具符合节水型要求,并与支架接触紧密、平稳,位置、标高、坡度、管径符合要求;成排器具排列整齐一致,排水口与排水管连接牢靠、封闭严密、无渗漏;表面光滑洁净,实用美观,嵌缝胶均匀顺直,粘结牢固,无堵塞、不渗水、不滴漏,无污染、无裂纹、无破损。若达不到要求罚50~200元/处。

第4章 附则

第162条 本制度未提及到相关质量问题的处罚,项目部有权根据具体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处罚对象、处罚金额。

第163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建XXX工程的单位、个人。

第164条 项目部各部门、参建单位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足之处,可将意见上报项目经理部,经讨论决定后的结果会在下次修订时纳入相应条款。

第165条 本制度条款最终解析权归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项目经理部所有。

第166条 本制度于 年 月 日起实行。

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X项目部

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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