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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们在哪里读书学习参加考试,那些人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科举取士采取的是文化考试的方式,并以考试的成绩 决定取舍,因此在科举时代,只要打算步人仕途者无不把读书学习放在首位,而承担教育功能的学校自然也不会袖手旁观。自科举制建立以来,学校教育便与科举考试联系在一起,所有官办学校,不论是中央官学,还是地方官学,不再是单纯的士子就读之所,同时也成为官僚队伍的培养基地,后来发展到私学也逐步纳入了科举的轨道。

所谓科举考试允许士子自由报考,是指不需要达官贵人的推荐,也不问门第,并不是说对应试者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自唐至清,对应试者的资格都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项。

一是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科举取士首先要服从于封建政府选拔经邦治国人才的需要,品行不端者显然不能为政府及世人所接受。唐代曾规定,州府所送之士,“如迹涉疏狂,兼亏礼教,或曾为官司科罚”,“不得申送人”(《册府元龟》卷640)。宋代规定得更加具体,如庆历四年(1044年)贡举新制规定:曾犯刑责者;不孝不悌,迹状彰明者;故犯条宪,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者,“并不得取应”(《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25)。元代规定:“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元史·选举志》)。明清时更明确规定,凡有犯罪前科者一律不准应试。

二是身家清白。唐代规定,僧道、吏人、工商杂类不得应举。宋代基本沿唐制,但放宽了对工商杂类的限制。元、明、清规定,倡、优、隶、皂之家不得与试。倡指妓女,优指优伶,即俗称之戏子,隶指官府中的役人,皂指军队中执役的人。凡此四种人之子弟,皆属身世不清,不得参加科举考试。这一限制旨在维护科举的清名,正如宋末元初人马端临所云:惟恐杂流取名第,以玷选举也。(《文献通考》卷31)

三是身无丧服。中国古代重视孝行,父祖等亲属去世,子孙等应按规定服丧,在服丧期间除了不能婚嫁、作乐外,也不准应试。至明清时只规定,居父母丧者不得人试。

与上而几项限制条件相比,学历要求应该是最为严格的, 因为它关系到应试者的文化水平。对士子而言,学历要求再严也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而达到,不像其他某些限制并不取决于个人,如父母丧、家庭出身等。对于在校学历的要求也有个发展的过程。

为了适应科举考试,从唐代起,学校教育逐渐向其靠拢。 贞观时期,国子诸学学生学习期满,且考试合格,可由国子监举送到尚书省参加科举考试。天宝十二载(753年)规定:

天下举人,不得充乡赋,皆须补国子学生及郡县学生,然后听举。(《唐会要》卷76,《缘举杂录》)

取消乡贡,意味着学校成为通向科举的唯一通道,但不久又取消了这一规定。就唐代总体而言,经过学校习读参加科举考试的人越来越多,但并未形成严格的学历要求,即未在官办学校就读的士子仍可报考。

宋初仍沿唐五代之制,至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三月,范仲淹等改革科举制,规定:国子监生徒听学满五百日,诸州县生徒入学听习三百日,以及解人百日以上,方许取应。至十一月,即“诏罢天下学生员听读日限”。随着新政的失败,一切又恢复了旧制。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以三舍法(一种学校与科举相结合的制度)遍行天下,乃诏“废州郡发解及省试法,其取士并由学校升贡”(《宋会要辑稿·选举》4之4)。由于种种原因,此制至宣和三年(1121年)亦罢废,应试者仍无学历要求。

明代吸取以往的经验,并在学校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确定了 “科举必由学校”的原则。凡欲参加科举考试的士子必须先进入中央或地方官学,取得监生或生员资格。清朝沿袭了这一制度。可以说,明清两代完全是科举学校化,学校科举化,即科举考试与学校教育、学校考试达到了完全的一致。进入地方官学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进行入学的选拔考试,当时称为“童生试”。前述科举考试的资格要求,即成为明清童生试的资格 要求及限制,因为童生试“为士子进身之始”,是读书人步入仕途的第一关。

在学校教育向科举靠拢,乃至合流的过程中,作为古代的学校教育有了空前的发展。唐朝建立时,中央国子学等有严格 的等级限制,一般是皇族子弟及功臣子弟人学读书,很快于武德七年(624年)下诏允许吏民子弟中天性聪明、有志好学者入学。唐太宗时,改国子学为国子监,内有太学、国子学、四门学等,无形中提高了学校的地位同时扩大了国学的规模,增筑学舍1200间,充实了师资力量,并允许庶民子弟俊异者入学。中央官学的大门向平民子弟敞开,显然是为了适应科举的需要。诸州县学也有发展,玄宗时曾下诏允许州县学生通过考试进入中央的四门学,实际是把州县学视为四门学的预备阶段,而国子监各学则是参加科举的准备阶段。

唐代科举考试虽无学历要求,但在开元以前,通过国子监者录取希望较大,录取比例也较高,所以“开元以前,进士不由两监者,深以为耻”(《唐摭言》卷l)。这反映了唐朝政府把学校纳入科举轨道的努力。由于唐代官办学校教学内容与科举考试的内容日益脱节,特别是报考明经、进士科的士子更不适应,中期以后,私学逐渐兴起,以弥补官学的不足。私学主要是家学和村学,其所教授的内容主要是讲诵经籍、做文章、课诗赋,与进士科考试内容相对应。在科举制的诱惑下,特别是安史之乱后,官学废坏,生徒流散,许多人进入私学,使私学成为当时教育的一个重要力量。

宋代的科举制度较唐代有了很大发展,已十分完善,其重点是彻底取消了门第限制,扩大了取士范围,同时提倡公平竞争,尽量杜绝科场弊端,为朝廷造就和选拔更多的有用之才。宋代科举入仕的人数要大大超过唐代,无形之中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学校教育在宋代有了极大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各类学校像雨后春弊般地出现。宋代学校大致有四种类型,即中央官学、地方官学、各地书院、乡塾村校。中央官学包括国子学、太学、宗学、小学、四门学、广文馆、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武学等,可谓名目繁多。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太学,其教学内容与科举考试相一致,也是进士的主要来源之一,士子竞相入太学,太学生最多时达二千多人。地方官学即由府、州、军、监及县设立的学校,其设立面之广、学生数目之多均超过唐代,而其教学内容也与科举考试相一致。

书院之设,始于唐而盛于宋,如白鹿洞、岳麓、嵩阳、石鼓等均为著名书院。北宋时,书院曾一度衰落,至南宋又重新走向发达,其主要原因在于书院教学质量较高,能满足士子读书应举的愿望。乡塾村社在北宋时已遍及全国,属私学,因收费少,可就近入学,尤受贫寒子弟的欢迎。它除了传授一般的文化知识外,适应科举也是其创办的目的之一,这就使一些偏僻乡村的贫寒子弟有了读书入仕的可能。

由于明代采取了“科举必由学校”的措施,因而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完备。乡有社学,府州县分别设有官学,又称儒学, 京城有国子监。在这种情况下,“科举必由学校”,“学校则 储才以应科目”(《明史·选举1》)成为制度,并为清代所沿袭。明代学校不分科,所教内容一律与科举考试相配合。

清代在沿明制的基础上,学校有了新的发展。中央官学除国子监外,还有为八旗子弟专设的学校。其中最主要的是八旗官学,学生入学学习三年后,依考试成绩可升入太学。清代的社学建于州县之大乡、巨堡,除教育乡间子弟外,还与正规的地方儒学相联系。清代的书院发展很快。雍正十一年(1733年)始令各省于省城设立书院,清代的义学也有特色。其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教育孤寒子弟及偏僻地区的少数民族优秀子弟。其覆盖面极广,义学之设,加速了将文化教育事业由城镇向穷乡僻壤推进的历程。

自宋代以后,社会上的读书风气越来越浓,读书人数也随之剧增。在这种社会风气下,各级政府官员也对办学校、建书院、兴义学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如果没有科举入仕这一目标,对多数人来说,必然会走向“读书无用论”。

有学者指出,学校教育纳人科举的轨道,教育内容服从于科举考试,实际上限制了学校的发展,不利于各方面人才特别是科技人才的培养。这无疑是对的,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原有的教育体制在中国社会逐步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越来越表现出不适应新的形势,而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学非所用”,这也是科举制最终被废除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在传统社会,唯有科举才会引起朝野对学校的极大重视,激发广大士人的求学热情。科举有一定的文化统制及文化普及功能,这是毋庸置疑的。

参考以下著作:《唐摭言》《明史·选举1》《元史·选举志》《文献通考》《唐会要》《缘举杂录》《清高宗实录》《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云南通志》《义学》《清史稿·循吏传》《清史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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