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9日,刘某入职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2012年10月17日,该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存在赌博、旷工及严重违反其他多项劳动纪律”的行为,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不服公司的辞退决定,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2012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办公场所大门(唯一的)进出人员监控录像、统计表等来证明刘某的旷工事实。该案历经了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软件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大门监控录像证明刘某在职期间存在迟到、早退等规章制度规定可以视为旷工的情形。然庭审查明,公司实行指纹考勤、员工外出需要在公司管理系统中填写外出单,现公司未提供其掌控的刘某在职期间指纹考勤记录、也未展示管理系统中刘某外出单,故仅凭监控录像就断定刘某存在迟到、早退的情形,依据不足,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解除行为违法,依法应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监控录像、自行打印的考勤表等证据在证明效力上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有效证明员工旷工事实。建议公司在考勤管理和纠纷应对的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除通过打卡、监控等方式外,尽可能将电子考勤表按一定周期打印出来由员工签字确认,或安排员工就缺勤的部分做出书面的解释和说明,并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文件。第二,对于员工存在长时间缺勤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充分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例如发送上班通知等。如员工主张其因生病、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缺勤的,应及时敦促其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因公外出申请单,向公司提交有关的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假申请等材料。第三,一旦因公司单方解约发生劳动争议,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应注意监控录像刻录时间、考勤表显示时间、以及解约通知载明的员工旷工时间的一致性,以免因自身证据存在冲突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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