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借条,小小一张条,错了麻烦真不少!
古往今来,栽在这张纸条上的人还少吗,借条上的问题太多了。
如玩“文字游戏”,褪色笔写借条,不合乎法律规定。
这里有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大家一定要引以为戒。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罗爷就管债权人叫阿债,债务人叫小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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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债给小欠借了30万,小欠先是还了5万块钱,问题来了,小欠还5万块钱的时候没有重新打借条,而是在原来的借条上模糊的写了“—5万,余25万元”。并且这张借条的左下角留有“暂借25万元”的字样。
后阿债因病去世。
阿债亲人根据这张借条向小欠索要欠款来了,小欠自称欠款早就还清了。
“你说你早就还清了,那借款结清你应该收回借条啊,如果25万还完了,左下角何必留有’借’的字样,应该写‘收到’才对吧”,阿债亲人这么说。
小欠面不改色心不乱,“还了就是还了”。
阿债亲人将小欠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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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阿债家属所主张的未偿还25万元借款,其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单不足以证明小欠没有偿还借款,该借款单是有瑕疵的证据,应由阿债家属举证说明借款形成。阿债亲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主张,固一审判定小欠无需向阿债家属支付25万元。
阿债家属不服判决结果,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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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小欠向阿债借款30万元,以及之后偿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2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上诉人小欠,而非由上诉人提供证明。由于小欠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小欠向阿债家属支付25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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