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经常听当事人说,其比较担心离婚时对方转移财产,这样自己会在财产分割上吃亏,真是这样的吗?其实完全不用担心,因为对于离婚时一方转移、隐藏财产的,法律上规定是要付出代价的,即如果离婚时一方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行为的,在财产分割时其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有两种情况下,一方不分或少分:一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夫妻一方是过错方,这种情况下,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不分或少分,实务中不分的情况少,大多数判决都是按一定的比例少分;二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时一方有转移、隐藏等行为的,这种情况下也是不分或少分,实务中少分的情况多,但也有个别情况,情节严重,甚至不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如果在离婚时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伪造债务的行为之一的,即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大多当事人是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自己撑控的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了上述的行为,但是从法律条文表述来看,即使是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就可以对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法律并未限制仅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这一点很多当事人有误解。
对于离婚当时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才发现的财产怎么办?好办,单独另行提出财产分割的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的,从发现之日起需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必然会留下相应的线索,较为容易的就可以查询得到,所以一方采用转移、隐藏、变卖等方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最终得不偿失,另外一旦被法院查实的,还有可能面临法院做出的拘留、罚款等司法处罚。因此,小编建议任何一方还是依法依规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才是正确的选择。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甲诉称,与刘某红于2009年相识,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4日,以刘某红的名义在某地购买房产一套。因考虑到刘某红怀孕,在刘某红的要求下,房产以刘某红名义办理产权登记,但房产的首付款及按揭款贷款均由黄某甲支付给刘某红,再由刘某红支付给银行,黄某甲父母也曾出资19万元。
2012年2月1日,女儿黄某乙出生,黄某甲父母欲来深贺喜孙女百日,刘某红及其父母对此有分歧。由此,黄某甲、刘某红双方产生矛盾升级到离婚。黄某甲父母多次劝说刘某红及其父母以小孩为重,继续维持婚姻,但刘某红及其父母仍坚持离婚。
2012年6月上旬,刘某红离开居所。自此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黄某甲多次与刘某红联系,均无果。数月后刘某红回来,带走所有家用物品未做任何停留。不久后,黄某甲发现刘某红在未经黄某甲同意及知情的情况下,竟带房产中介看房,出售了上述房产并独自占有售房款项。黄某甲多次与刘某红沟通了解情况,但均无回信。原、刘某红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因考虑到女儿尚小,黄某甲及其父母亦通过多种途径与刘某红沟通意图挽救双方的婚姻,但刘某红也是一直不予理会。
据此,原告请求判令:一、与刘某红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乙由黄某甲抚养,刘某红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其满18周岁止;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地的房产售卖款);四、分割刘某红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5、刘某红归还钻戒及占有的黄某甲银行信用卡。
刘某红辩称,刘某红同意离婚,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黄某甲及其家人。结婚前黄某甲答应刘某红不与黄某甲父母同住,但黄某甲没有履行承诺。黄某甲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红同意依法分割,但黄某甲主张的不属实,实际没有产生这么多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原、刘某红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确认。婚生女儿黄某乙尚小,由其母亲即刘某红抚养为宜。按照小孩的实际需要,参考某市的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抚养费每月3000元,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照顾女方与子女的原则进行分割,但刘某红在本案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明确要求,刘某红仍拒不改正,依法应当少分。法院酌定黄某甲、刘某红按照6:4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核算扣除债务后,对于剩余房款,由黄某甲分得60%即310909.29元,由刘某红分得40%即207273元。黄某甲名下定期、活期存款及股票,法院酌定由黄某甲补偿刘某红共计5万元。
另外,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不影响债权人对双方主张权利。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所主张的钻戒、证件等由谁保管,对双方要求对方返还的主张,本案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准许黄某甲与刘某红离婚;二、婚生女儿黄某乙由刘某红抚养,黄某甲从2013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其满18周岁止。三、刘某红名下某房产处置后的剩余款由黄某甲分得60%即310909.29元,刘某红洪某应当支付给黄某甲。四、黄某甲补偿刘某红洪某银行存款、股票款共计5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位于某地的房产于黄某甲与刘某红婚后购买,尽管只登记在刘某红一人的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约定系一人所有。刘某红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并将卖房款取现后进行转移,经法院明确要求改正后,仍拒绝改正,明显属于在离婚期间恶意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红仅分得购房款的40%,而对方分得60%,尽管现在刘某红转移了售房款,将来如果刘某红不履行法院判决,向黄某甲支付分得60%的310909.29元,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并且对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刘某红的这种作法明显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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