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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铁路线路
第 32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安全线及避难线。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
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避难线是在长大下坡道上能使失控列车安全进入的线路。
轨 道
第 41 条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采用 60 kg/m 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重载铁路正线宜采用60 kg/m 及以上类型钢轨的无缝线路。钢轨优先采用 100 m(60 kg/m)、75 m(75 kg/m)长定尺轨。
设计速度 120 km/h 以上铁路正线有砟轨道应采用Ⅲ型轨枕和与轨枕配套的弹条扣件、一级碎石道砟。
第 42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mm,曲线轨距按第 5 表规定加宽。
第 50 条 列车运行速度 120 km/h 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列车运行速度 120 km/h 以下的线路,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设置或拓宽按照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铁路道口、人行过道的等级、标准、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
局决定。
第 51 条 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人行过道应设置路障、鸣笛标;站内道口、人行过道两端不设鸣笛标。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他安全设施。有人看守道口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
遮断色灯信号机和道口自动通知设备,并督促地方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根据需要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铁路道口的铺面、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
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高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 4.5 m。道口两侧不宜设置接触网锚段关节,不应设置锚柱。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
规定。
第 52 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 53 条 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54 条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信 号
第 68 条 信号装置一般分为信号机和信号表示器两类。
信号机按类型分为色灯信号机、臂板信号机和机车信号机。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预告、接近、遮断、驼峰、驼峰辅助、复示、调车信号机。
信号表示器分为道岔、脱轨、进路、发车、发车线路、调车及车挡表示器。
第 69 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 进站、通过、接近、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 1 000 m;
2. 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 800 m;
3. 预告、驼峰、驼峰辅助信号机,不得小于 400 m;
4. 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信号机,容许、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 200 m。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接近、预告、遮断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 200 m。
通 信
第 120 条 铁路通信网是覆盖铁路的统一、完整的专用通信网,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 121 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
3.会议电话;
4.广播;
5.数据承载;
6.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7.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8.应急通信;
9.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客运设备
第 156 条 客运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询、引导、广播、时钟、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实名制验证和制证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设备、视频监控设
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消防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自动售检票和取票设备等。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引导、广播、时钟和视频监控设备。车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办理行李包裹业务的车站应设行包通道,站台长度应满足行包装
卸作业需要。大、中型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
第 157 条 旅客列车停靠的高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 1 75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 1 000 mm。非高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 120 km/h 时,1000 mm;列车通过速度 120 km/h 以上至 160 km/h 时,1 500 mm;列车通过速度 160 km/h 以上至200 km/h 时,2 000 mm。也可在距站台边缘 1 200 mm(困难条件下 1 000 mm)处设置防护设施。
车 辆
第 177 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等)。
第 178 条 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容积、换长等;车辆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及固定配属的货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罐车还应有容量计表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机械冷藏车等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 180 条 机械冷藏车在铁路总公司指定的加油站及有上水设备的车站进行补油、上水,固定配属的成组专列油罐列车须定期施行整备维修。
第 181 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最高运行速度 120 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和集便装置等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 160 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和电空制动
机。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并施封。货车应装有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轴重 23 t 及以上的货车应装有脱轨自动制动装置。
第 182 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客车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 183 条 车辆轮对的内侧距离为 1 353 mm,其允许偏差为±3 mm,120 km/h<v≤160 km/h 客车其允许偏差为±2 mm。车辆轮辋宽度小于 135 mm 的,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 184 条 旅客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组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固定装卸地点循环使用的特快货物班列、快速货物班列、整列集装箱车、罐车、矿石车、煤炭运输车,以及需实行固定配属的专用货车,实行固定配属制;其他货车实行按区段维修保养负责制。
第 185 条 为保证动车组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动车段、动车所等维修机构。
第 186 条 动车段、动车所应具备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承担动车组三、四、五级修程的动车段还应具备动车组相应修程的检修能力。动车段、动车所应设有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
第 187 条 动车所应设置存车线、检查库、轨道桥、立体作业平台、临修库、洗车线、备件存放库、轮对故障动态检测棚、空压机室等设施,配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的相应设备,满足动车组一、二级检修需求。
第 188 条 动车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检修库线、材料运输线、试验线、牵出线、解编线等线路,整车检修库、转向架检修库、车体检修库、油漆库、调试整备库、电机电器间、制动空压机间、空调检修间、备件立体存储库等设施;并应配备整列架车机、移动式接触网、大部件起重运输设备、电务车载设备,以及各类部件解体、清洁、测试、检修、组装、调试等设备,满足动车组相应级别检修需求。
动 车 组
第 189 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处所。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报警和记录,并能及时向动车段、动车所传输。动车组须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列控车载设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等,满足相应速度等级运行需要。
第 190 条 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 200~215 m。在特殊情况下,工作受电弓间距不满足 200~215 m 时,须校核分相布置及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情况,并通过上线运行试验确认。
第 191 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检修方式以换件修为主,主要零部件采用专业化集中修。动车组修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级,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动车组检修规程执行。
第 192 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一般应在动车所完成。不在动车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 210 条 给水设备及建(构)筑物,应包括水源、输水、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根据需要可设自动给水设备。输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 211 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给水站须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 223 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房建等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主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组织均衡生产,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铁路运输任务。
第 224 条 列车编组计划是全路的车流组织计划。列车中车组的编挂,须根据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的列车编组计划进行。
列车编组计划的编制,应在加强货流组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组织成组、直达运输,合理分配各编组站、区段站的中转工作,减少列车改编次数。
第 225 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区段通过能力等因素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车站间隔、技术作业等时间标准;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 226 条 运输方案是保证完成月、旬运输工作的综合部署。铁路局、站段,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月度货物运输计划、技术计划、施工计划的要求和列车编组计划、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的规定,按级编制货运工作、列车工作、机车工作和施工安排等方案。各级运输部门,均应主动与路内外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和执行运输方案。
第 227 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局与局间由铁路总公司,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
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各车场由该车场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
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调度集中控制车站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 228 条 全国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 小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 229 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全国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第 233 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特快货物班列;
(3)军用列车;
(4)货物列车(快速货物班列、五定班列、快运、重载、直达、直通、冷藏、自备
车、区段、摘挂、超限及小运转列车);
(5)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特快货物班列;
(4)快速旅客列车;
(5)普通旅客列车;
(6)军用列车;
(7)货物列车;
(8)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第 234 条 在双线区间,列车应按左侧单方向运行。仅限于整理列车运行时,方可使列车反方向运行,但旅客列车仅在正方向区间的线路封锁施工、发生自然灾害或因事故中断行车等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调度所值班主任准许,方可反方向运行。
车站技术管理
第 235 条 车站应设有配线,并办理列车接发、会让和客货运业务。
车站按技术作业分为编组站、区段站、中间站,按业务性质分为营业站、非营业站,营业站分为客运站、货运站、客货运站。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一般要求
第 247 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列车编组计划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车组、重量或长度编组。
列车重量应根据机车牵引力、区段内线路状况及其设备条件确定。编组超重列车时,编组站、区段站应商得机务段调度员同意,在中间站应得到司机的同意,并均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列车长度应根据运行区段内各站到发线的有效长,并须预留 30 m 的附加制动距离确定。超长列车运行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机车后第一位编挂一辆未搭乘旅客的车辆作为隔离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起隔离作用;在装设集中联锁的区段,并设有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时,旅客列车可
不挂隔离车。如隔离车在途中发生故障摘下时,可无隔离车继续运行。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长批准,可不隔离。
军用列车的编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 248 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 249 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列车中车辆的编挂
第 250 条 装载危险、易燃等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的隔离限制,按《铁路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 10)执行。编挂超限货物车辆或特种车辆时,按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或临时指示办理。
第 251 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组列车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 252 条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回送时,客车编挂辆数不得超过 20 辆,应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需附挂货物列车回送时,不得超过 10 辆,其后编挂的其他车辆不得超过 1 辆。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以外的货车连挂时,不得与货车有人力制动机端连挂;客车与平车、平集共用车人力制动机端连挂时,平车、平集共用车的人力制动机不得使用,处于非工作状态。
机械冷藏车组应尽量挂于货物列车中部或后部。
军用及其他对编挂位置有特殊要求的客车按有关规定办理。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 253 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
半自动闭塞区段货物列车尾部须挂列尾装置,其他区段货物列车尾部宜挂列尾装置。
货物列车尾部未挂列尾装置时应以吊起尾部车辆软管代替尾部标志。尾部车辆软管的吊起,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
第 254 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部门负责。
货物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由车务人员负责。软管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务人员负责。特殊情况,由铁路局规定。
第 255 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 264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75mm。
第十四章  列车运行
一般要求
第 331 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动车组列车为自走行固定编组列车。
第 334 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动车组列车应有动车组司机,其他列车应有机车乘务人员;
2.动车组列车应有随车机械师,其他旅客列车、特快货物班列和机械冷藏车组,均应有车辆乘务人员;
3.旅客列车应有客运乘务组。
第 337 条 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
4.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 100 kPa 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动车组列车遇上述情况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司机采取停车措施;来不及报告时,应使用客室紧急制动装置停车。列车乘务人员应将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报告司机。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 408 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铁道行业标准及铁路总公司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 409 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鸣笛声。
第 410 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 1 000 m,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 400 m,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 200 m 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色灯信号机
第 415 条 进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三显示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进站色灯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正线通过车站,表示出站及进路信号机在开放状态,进路上的道岔均开通直向位置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准备停车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 18 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防护的进路经道岔直向位置或 18 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
(5)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道岔侧向位置(但不满足上述第(4)项条件)进入站内准备停车
(6)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2.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进站色灯信号机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或通过车站,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表示次一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开放一个黄灯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经道岔直向位置进入站内正线准备停车
(4)一个黄色闪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经 18 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进入站内越过次一架已经开放的信号机且该信号机防护的进路经道岔直向位置或 18 号及以上道岔侧向位置
(5)两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经道岔侧向位置(但不满足上述第(4)项条件)进入站内准备停车
(6)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第 416 条 进站及接车进路、接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引导信号显示一个红色灯光及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列车在该信号机前方不停车,以不超过 20 km/h 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须准备随时停车
第 417 条 出站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
(2)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次要线路
(3)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4)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2.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
(2)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3)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区间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5)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3.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4)两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出发,开往半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区间
(5)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
(6)在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第 418 条 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
1.接车进路及接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的显示与进站色灯信号机相同。
2.三显示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的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由车站经正线出发,表示出站和进路信号机均在开放状态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越过该信号机,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次一架信号机在开放状态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架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3.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一个绿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至少有两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在开放状态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表示该信号机列车运行前方次一架信号机经道岔直向位置在开放状态
(3)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运行到次一架信号机之前准备停车
(4)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4.接车进路、发车进路及接发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兼作调车信号机时,一个月白色灯光——准许越过该信号机调车
第 419 条 通过色灯信号机显示下列信号:
1.半自动闭塞及自动站间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
(2)一个红色灯光——不准列车越过该信号机
2.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
(2)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注意运行,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3)一个红色灯光——列车应在该信号机前停车
3.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
(1)一个绿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表示运行前方至少有三个闭塞分区空闲
(2)一个绿色灯光和一个黄色灯光——准许列车按规定速度运行,要求注意准备减速,表示运行前方有两个闭塞分区空闲
(3)一个黄色灯光——要求列车减速运行,按规定限速要求越过该信号机,表示运行前方有一个闭塞分区空闲
(4)一个红色灯光——列车应在该信号机前停车
第 439 条 使用无线调车灯显制式的信号显示方式如下:
1.一个红灯——停车信号。
2.一个绿灯——推进信号。
3.绿灯闪数次后熄灭——起动信号。
4.绿、红灯交替后绿灯长亮——连结信号。
5.绿、黄灯交替后绿灯长亮——溜放信号。
6.黄灯闪后绿灯长亮——减速信号。
7.黄灯长亮——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1)十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2)五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3)三车距离信号(加辅助语音提示)。
8.两个红灯——紧急停车信号。
9.先两个红灯后熄灭一个红灯——解锁信号。
第 440 条 列车运行时,有关人员应遵守下列手信号的显示:
1.停车信号:要求列车停车。
昼间——展开的红色信号旗;夜间——红色灯光
昼间无红色信号旗时,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动;夜间无红色灯光时,用白色灯光上下急剧摇动
2.减速信号:要求列车降低到要求的速度。
昼间——展开的黄色信号旗;夜间——黄色灯光
昼间无黄色信号旗时,用绿色信号旗下压数次;夜间无黄色灯光时,用白色或绿色灯光下压数次
3.发车信号:要求司机发车。
昼间——展开的绿色信号旗上弧线向列车方面作圆形转动;夜间——绿色灯光上弧线向列车方面作圆形转动。
在设有发车表示器的车站,按发车表示器显示发车。
第十九章  听觉信号
第 460 条 听觉信号,长声为 3 s,短声为 1 s,音响间隔为 1 s。重复鸣示时,须间隔5 s 以上。
名称
鸣示方式
使用时机
起动注意
信号
一长声
1.列车起动或机车车辆前进时(双机牵引或使用补机时,本务机
车鸣笛后,补机应回答,本务机车再鸣笛一长声后起动)
2.接近鸣笛标、道口、桥梁、隧道、行人、施工地点或天气不良
3.电力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检修及整备中,准备降下或升
起受电弓时
退行信号
二长声
——
列车、机车车辆、单机开始退行时
召集信号
三长声
———
要求防护人员撤回时
牵引信号
一长一短
声 — ·
途中本务机车要求补机牵引运行时(补机应以同样信号回答)
惰行信号
一长二短
声— ··
本务机车要求补机惰力推进或要求补机断开主断路器时(补机应
以同样信号回答)
途中降弓
信号
一短一长
声· ―
1.电力机车双机牵引中,本务机车司机要求补机降下受电弓时(补
机须以同样信号回答)
2.电力机车司机在途中发现降弓手信号时,应鸣此信号回示
途中升弓
信号
一短二长
· ― ―
1.电力机车双机牵引中,本务机车司机要求补机升起受电弓时(补
机须以同样信号回答)
2.电力机车司机在途中发现升弓手信号时,应鸣此信号回示
呼唤信号
二短一长
··—
1.机车要求出入段时
2.在车站要求显示信号时
警报信号
一长三短
声— ···
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的不良处所时
试验自动
制动机及
复示信号
一短声
·
1.试验制动机开始减压时
2.接到试验制动结束的手信号,回答试风人员时
3.调车作业中,表示已接受调车长所发出的手信号时
缓解及
溜放信号
二短声
··
1.试验制动机缓解时
2.要求列车乘务组缓解人力制动机时
3.复示溜放调车信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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