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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月下旬,只楚派出所破获一起出租车被砸案,侦办中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梁某系流动人口,却未主动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其租赁房屋的房东李某也未向派出所报告梁某的基本情况,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李某被芝罘公安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1月下旬,白石路派出民警抓获吸毒违法嫌疑人尤某等人,后发现违法嫌疑人尤某系流动人口,也未主动申报流动人口登记,其租赁房屋的房东曲某也未向派出所报告尤某的基本情况,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芝罘公安依法对房东曲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什么?房客未申报居住登记,房东也要处罚?

不止房东呢,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主体还有很多。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两年来,通过大力的宣传,大部分流动人口都进行了居住登记,并享受到了与本地居民同等的就业、住房、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但也有少数流动人口和房东因为没有及时进行居住登记而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下面,小编给大家敲黑板、划重点,讲讲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

申报责任主体


1、流动人口本人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2、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3、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4、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5、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6、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

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处罚措施

违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根据主体和情形的不同,处100元以下至5000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具体条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以上内容,是不是有点压力了,接下来小编再讲讲办理居住登记后可以享受的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看看是不是可以帮你将压力转变为动力。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1、 就业和保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

2、 住房

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3、 卫生、计生

在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4、 法律

享受居住地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 资格评定、表彰奖励

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6、 公安

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7、 教育

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接受同等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最后,小编还要再次强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来源: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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