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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必备的庭后“三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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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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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以战喻之,庭前准备犹如擂鼓进军,庭审交锋谓之短兵相接,而庭后工作,则是鸣金收兵。兵收战未止,胜负有可为。庭后工作是诉讼战场的最后一公里,律师不应有丝毫懈怠。诉讼律师要充分利用庭后细致入微的工作,去进一步巩固庭审优势或是回旋庭审劣势,积小胜成大胜,谋求对己方有利的裁判。

一个成熟老道的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战术层面上要竭力做到“谋之于庭前,用之于庭审,贯之于庭后”,这既是案件代理的现实需要,更是律师专业精神和勤勉尽职的重要体现。庭审水平不够,庭后材料来凑。庭后材料,是法官形成裁判文书的重要参考,是通往胜诉之路的“秘密武器”。庭后材料“三件套”,主要包括:补充代理意见、补充证据和质证意见以及法律分析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等。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庭审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代理律师根据法官要求或是结合案件代理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补充材料已是常规操作。庭审实践中,尽管代理律师事前为之做了精心准备,但由于法庭时间和空间局限,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围绕法官询问与关注点进行回应,不能向法官全面陈述己方法律观点、论证依据之情形司空见惯。

庭后提交书面材料,将诉讼思路与观点进行系统、完整地表达,对庭审中有所欠缺、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回应、解释与说明,以便打消法官疑虑,避免不利影响。庭后材料的价值与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可以巩固庭审优势,消弭庭审劣势;二是能够补强己方论点,协助说服法官。


庭后材料类型

一是法庭要求补充的材料。即:法官认为该部分材料对于案件审理意义重大,而庭审中相关当事人未能提供。法官依职权要求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这种情形带有强制性特征,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在法官限定时间内提交,避免延期提交让法官产生不良印象;

二是代理人主动提交的材料。即:该部分材料有助于表达己方观点,影响裁判结果走向,由代理律师主动提交。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提交时间的限制,也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尽快提交。庭后提交的材料通常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补充代理意见、补充证据和质证意见意见、法律分析研究报告、类案检索报告。


庭后材料之一:补充代理意见

补充代理意见是庭后材料中的重中之重。

1.两种典型误区

一是法官不看代理意见。即:认为法官压根不会看代理意见,更遑论庭后提交的补充代理意见。开完庭法官已对案件背景与法律关系了然于胸,再补充说明也无济于事,不会影响法官的心证与裁判结果。实际上恰恰相反,不少法官会将代理意见作为撰写裁判文书时的重要参考,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进行原文或“技术性”援引。

二是简单重复起诉状或答辩状。庭后补充代理意见,并不是对起诉状或答辩状机械地重复,侧重点应当以法官在庭审中的关注争点为主,积极回应庭审争议焦点,“贪多嚼不烂”,切忌不分主次、不懂取舍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证据、论证全部进行罗列,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代理意见将对法官有价值的观点全部淹没在繁杂冗长的文字中,无法起到说法法官的效果。庭后补充代理意见,要从更高的维度和更有针对性的角度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有机结合,全力说服法官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

2. 如何将“代理意见”变成“本院认为”

律师庭后提交一份体例清晰、论理充分的高质量的补充代理意见,是赢得法官尊重、帮助法官形成判决和按期结案的重要方式。当代理律师收到一份判决书,惊喜的发现:撰写的代理意见,成功的被法官援引成“本院认为”,会油然而生一种成就感和自豪感。那么,如何将“代理意见”变成“本院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时间上,宜早不宜迟。补充代理意见提交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官庭审中有明确提交时间限制的,应限期内提交;二是法官没有明确期限要求,也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尽快提交,一般案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杂疑难案件原则上也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庭审后尽快提交代理意见,便于法官在对案件记忆深刻时查阅,有利于法官对案件形成清晰“画像”,强化和固化对本方有利的观点。

二是体例上,采取“总—分—总”叙述方式。即:先总述代理意见的核心要点;再逐项分述观点,观点分述采取平行结构,避免多层、嵌套逻辑,便于法官可以直观地捕捉代理意见的重点;最后,总述收尾,再次强调核心观点,进一步强化论证说明法官。

三是内容上,有理有据,紧扣争议焦点,便于法官援引。补充代理意见中应当涵盖法官在庭审中所关注的重要事实与法律争议焦点。在对法律争议焦点进行论述时,应当注意两个重点:一是立驳结合。包含立论与驳论,立论旨在对我方观点进行剖析,力争说服法官;驳论在于有力回击对方的观点。二是列明论据。支撑观点的法条、法理、证据甚至类案判例等必须列明,便于法官进行援引。

四是关于补充代理意见的几个实用的TIPS:

(1)补充代理意见,每一页的页眉处都标明案号,便于法官查阅;
(2)补充代理意见结尾处,加上代理律师的联系电话,便于法官查阅代理意见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
(3)补充代理意见,应事先交由客户审阅;对于影响重大或存有认识分歧的代理意见,可争取由客户盖章确认,以减小律师执业风险;
(4)根据与法官沟通情况,可通过光盘、邮件等方式将补充代理意见电子版反馈给法官。
(5)补充代理意见等庭后材料通过EMS投递,邮寄单上载明案号,收件人同时写上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保留邮寄单,并与法官沟通材料收发情况。


庭后材料之二:补充证据和质证意见

根据庭审的情况或者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庭审发言的情况,向法院申请提交补充证据。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前将证据提交给法官,由法官在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各方都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质证意见。但在有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采取“证据突袭”策略,当庭向法官出示“新证据”。对于这些己方此前并不掌握的证据,则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对于无关紧要的、依据常识即可发表意见的证据,可以即时做好准备进行当庭质证;二是对于实体或程序权利影响重大的证据,需要庭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核实并经深思熟虑后再发表详细质证意见。故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当庭先作简单质证,对证据的“三性”简要回应,对于即时无法发表质证意见的证据,可向法官说明需与当事人核实,具体质证意见以庭后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为准。

  • 参考材料

补充质证意见的撰写要点:

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会涉及证据采信论述,故需要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对相关证据的“三性”进行综合认定。律师建议:在补充质证意见中,除对证据的“三性”进行明确回应外,还应对证据是否应当被取信进行简要论述,阐明该证据“是什么”,无法证明对方观点的原因是“为什么”。在补充质证意见中说清楚这两个问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影响其对证据所作出的认定结果,甚至可能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庭后材料之三:类案检索报告

庭审后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则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确定。对于一些案件中存在法律规定不明、司法适用不统一的情形,则有必要向法院提交一份支持己方观点的类案检索报告。

  • 参考材料

庭后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撰写要点:

在民商事诉讼中,案例检索贯穿始终。庭后提交给法院的类案检索报告与庭前准备时的案例检索有所不同,庭后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按照庭审总结的争议焦点分别对应的法律关系,依据相近原则整理相关在先判例,通过对类案判决的深入研究,总结出裁判观点,进而论述裁判观点应具体适用于诉争案件;

二是尽可能援引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以及审级较高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法院对于此类案件进行参考的可能性更大;

三是呈现形式上应当尽可能便于法官阅读,如按照不同的争议焦点将所对应的判例依次罗列,使用荧光笔将相关案例与本案的相似事实、法律关系等内容重点突出。

结论总结

庭后提交书面材料,将诉讼思路与观点进行系统、完整地表达,对庭审中有所欠缺、不够完备之处进行补充回应、解释与说明,一是可以巩固庭审优势,消弭庭审劣势;二是能够补强己方论点,协助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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