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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108问

1、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 该在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2、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是否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执行?
3、受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及时执结如何处理?
4、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管辖发生冲突怎么办?
5、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怎么办?
6、强制执行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7、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
8、申请执行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9、如何确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10、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11、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由哪个法 院进行处理?
12、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案和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裁定,应该向哪个法院申 请执行?
1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受理执行法院没 有管辖权的,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1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 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5、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16、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能不能提出执行申请?
17、终结本次执行之后,能否恢复执行?
18、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19、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处理?
20、当事人在诉前为了保证胜诉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21、当事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多少天内提起诉讼?
22、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 该怎么办?
23、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宽限履行期限,申请 执行人如何处理?
24、如何防止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
25、被执行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26、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 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27、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 追加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28、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
29、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型保险是否可以被执行?
30、被执行人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执行?
31、如何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32、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且有多个债权人的,如何参与分配?
33、轮候查封中,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是什么?
34、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35、外国生效的裁判和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36、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有哪些?
37、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仍未执行该怎么办?
38、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3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40、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应该怎么办?
41、对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有哪些情形?
42、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43、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4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45、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 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46、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47、执行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48、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49、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
50、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怎 么办?
51、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52、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
53、法院能否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54、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满足哪些条件?
55、法院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后可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5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57、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58、申请执行人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不予恢复 执行?
60、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举报机制是什么?
61、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
62、对规避执行行为如何加大强制措施?
6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哪些情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法院?
64、人民法院可基于哪些情形裁定驳回对商事仲裁文书的执行申请?
65、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66、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67、对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执行?
68、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否拍卖?
69、执行法官是否必须去银行才能冻结存款?
70、在执行过程中,能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中的资金?
71、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可否直接扣划?
7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同步芝麻信用?
73、失信被执行人能否担任公司董、监、高?
7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75、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7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
77、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
78、在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7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能会被判几年?
80、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上高速公路可能面临什么限制?
81、失信被执行人能否乘坐飞机和高铁?
82、失信被执行人禁止高消费的范围是什么?
83、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能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4、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
85、能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炒股、买房、出境?
86、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直接划扣?
87、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8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能否申请 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89、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 等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0、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9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的,但该自然人和其配偶在申请 执行期间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将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 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依法 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 执行人?
9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95、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没有继续履行 其职能的主体,应该怎么办?
96、受让债权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98、被执行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99、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被执行人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 该如何救济?
100、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01、在法院移送破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 无人申请破产怎么办?
102、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103、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104、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破产审查或驳回申请的,如何处理?
105、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何监督?
106、外籍当事人,如何委托代理执行案件?-
107、外籍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案件应该提交哪些手续?
108、港澳台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案件应该提交哪些手续?

1、针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调解书,在对方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该在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市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是否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原一审法院有执行管辖权,若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得拒绝。
3、受委托人民法院不能及时执结如何处理?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4、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管辖发生冲突怎么办?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5、法院执行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怎么办?
让执行不再难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6、强制执行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7、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申请执行立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让执行不再难执行立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生效确认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方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资产状况。
9、如何确定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10、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或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可以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2)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11、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处理?
让执行不再难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市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中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12、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案和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裁定,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支付令、确认调解协议案和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裁定,可以向作出此文书的法院申请执行,也可向作出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13、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认为受理执行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由执行审机构审查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1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15、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让执行不再难中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问的最后一H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6、两年内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能不能提出执行申请?
超过2年申请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对方提出异议,裁定不予执行。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反悔。未发现财产,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17、终结本次执行之后,能否恢复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恢复执行。
18、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19、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处理?
(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在未通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直接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3)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履行,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20、当事人在诉前为了保证胜诉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中请诉前财产保全,即起诉前就将对方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防止诉讼中对方转移财产。
21、当事人应当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多少天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
)22、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履行的部分应扣除。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3、被执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执行人提出请求宽限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申请执行人可以不同意宽限履行期,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以同意宽限履行期限,暂缓执行。但被执行人应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人保和物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确定暂缓执行期限(暂缓执行期与担保期时长一致,不得超过一年)
24、如何防止判决生效后履行义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转移财产?
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前,申请执行前保全。
25、被执行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可以被强制执行?
在被执行人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外无共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采取对该房屋实施强制管理,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来执行,以获取的租金偿还债务。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的处置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成了执行中迫切需要克服的难题。判例:义乌市人民法院(2006)义执字第1827-5号(2008年2月20日
26、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执行?
让执行不再难不可以,《民法典》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满足以上条件,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
27、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不可以,应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2款: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中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28、对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
让执行不再难目前为解决被执行人的车辆找不到、无法及时控制的执行难题,多地法院联合公安部门明确了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控车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锁定车辆转移登记业务;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车辆的,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人民法院;通过路面车辆查控系统协助法院查扣被执行人车辆。
29、被执行人购买的理财型保险是否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购买的带有理财性质的保险,其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会立即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保险公司的协助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但对于人身专属性较强的人身保险,原则上不可以执行。
30、被执行人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作为被执行财产执行?
让执行不再难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是居住权的基木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白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农民的住房时,应当慎之又慎,并根据以下原则确定是否进行执行。
 (1)当被执行人为农民且只有农村房屋居住时,不应执行其住宅。根据《土地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转让农民仅有的住房,其宅基地使用权势必会一同转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转让,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的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
(2)被执行人虽然只有农村住房,但被执行人已死亡的,可以执行。但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同住家庭成员的权益保障问题,避免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3)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住房,可以执行。
 (4)被执行人虽未迁出集体经济组织,但另有住房的,可以执行。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时,应当严格限定参与竞买的主体,也就是说应当限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当村委会参与竞买时,应当在同等价格下给予优先购买权,以便于村委会行使对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权。
31、如何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执行?
让执行不再难通常案件先行中止执行,待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判决后,再恢复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执行处分。在实务中亦存在直接裁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整体拍卖,成交后再按各共有人平均份额执行或返还价款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2、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且有多个债权人的,如何参与分配?
一般由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具体要求为:
(1)债权性质为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不能是法人;
(3)有多个债权人且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对执行标的享有担保物权;
(5)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反对书面异议的,异议人可在15日内起诉反对人。若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不反对异议,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33、轮候查封中,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顺序是什么?
让执行不再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34、对关联公司的财产如何执行?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亦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角度入手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千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35、外国生效的裁判和仲裁裁决是否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则可以在我国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第(5)项: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36、对违法执行行为的救济有哪些?
让执行不再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内市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中请复议。
37、提交执行申请书后,法院仍未执行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8、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如何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是什么?
适用普通程序,不得使用简易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后,可以要求中止执行,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判决中确认其权利;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债权人可以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债权人因恶意串通的案外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受损,可以要求赔偿。
40、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有欺诈、胁迫情形,应该怎么办?
让执行不再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和解协议可撤销或者无效的,可以向执行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效力,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1、对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有哪些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2、在执行过程中,什么情况下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问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43、在执行过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让执行不再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计算方式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4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确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时间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白每次履行期间满之H起计算;
(3)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按照司法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口;如果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45、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清偿债务与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在当事人对清偿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46、执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47、执行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中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对某一期债权的申请执行不能导致其他期债权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中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共他与请执行具有同等中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
48、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让执行不再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49、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变卖?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白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50、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中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中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驳回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51、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让执行不再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52、申请执行人可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报告?
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53、法院能否公布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中请执行人的中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54、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满足哪些条件?
让执行不再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口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55、法院采取哪些调查措施以后可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对中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5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是否会继续调查执行线索?
让执行不再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57、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中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8、申请执行人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59、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基于什么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让执行不再难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2)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60、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举报机制是什么?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中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中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61、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62、对规避执行行为如何加大强制措施?
让执行不再难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63、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哪些情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口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64、人民法院可基于哪些情形裁定驳回对商事仲裁文书的执行申请?
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 ;(2)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
65、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中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中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66、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该如何处理?
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3)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 (4)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具体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7、对公证债权文书如何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68、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能否拍卖?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案例分享:江苏宿迁市沭阳的刘某某因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他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了81万多元,考虑到他今后的家庭生活必需,法院从拍卖款中支付给他5万元、相当于当地6年左右的租房费用。
69、执行法官是否必须去银行才能冻结存款?
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执行法官足不出户,鼠标一点就能对被执行人在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财产查得到、冻得住、扣得了。
70、在执行过程中,能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支付宝、微信等账户中的资金?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等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案例分享:2015年中旬,浙江宁波奉化市有个被执行人欠了60多万拒不偿还,跟法官玩躲猫猫。开始法官以为他没钱——他有2多张银行卡,余额最高的那张不超过500元。后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支付宝账户中存有大量资金,法院即对该笔资金进行了执行。
71、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的财产,可否直接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3月31日起,法官通过网络动动鼠标就可以直接查封、冻结与扣划21家银行账户存款,以后将推广到所有的小银行!
7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同步芝麻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案例分享:因母亲将其名下房产用于借款担保,某登上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份名单被同步至芝麻信用,从而导致赵某支付宝额度降低,网购消费被限制。
73、失信被执行人能否担任公司董、监、高?
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75、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责令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2)可对单位予以罚款:
(3)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4)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5)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76、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市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77、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拘留是否有次数限制?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拘留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应该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项应拘留的行为的,可以分别予以拘留;被拘留后又出现应拘留的行为的,法院仍可以予以拘留。
78、在什么情况下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2)情节严重的。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 毁 损 、 抢 夺 执 行 案 件 材 料 、 执 行 公 务 车 辆 和 其 他 执 行 器 械 、 执 行 人 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7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能会被判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0、失信被执行人车辆上高速公路可能面临什么限制?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查控被执行人车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失信被执行人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
81、失信被执行人能否乘坐飞机和高铁?
失信被执行人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受阻。
82、失信被执行人禁止高消费的范围是什么?
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存在困难。
83、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能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从生效案例来看,高收费私立学校应当拒绝为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案例分享: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高某此前与人发生纠纷,但未按法院调解协议履行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84、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名下房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来看:未成年人子女名下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判决摘录:(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核心在于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排他性权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18套房屋系王雲轩父母王永权、姚明春出资购买并用于经营,然该18套房屋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王雲轩在形式上享有该18套房屋的所有权,但王雲轩取得该18套房屋时尚未成年,该18套房屋并非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85、能否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炒股、买房、出境?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明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86、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能否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共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87、可以将被执行人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有以下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中请执行人中请变、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中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中请执行人中请变、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8、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89、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等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0、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
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该申请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9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权利主体是自然人的,但该自然人和其配偶在申请执行期间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将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作为中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2、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虽然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但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主体,该主体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据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分立协议约定了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约定合法有效,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4、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该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可以,虽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已经开始清算或破产,清算组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95、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机关法人被撤销,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本,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查找是否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承受该权利,如果权利承受主体不确或者没有,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可以中请变、追加共为中请执行人。
96、受让债权的第三人能否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
1.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
9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98、被执行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99、被执行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被执行人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100、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01、在法院移送破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2、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03、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1)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市判部门应当白收到移送的材料之口起三十口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中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2)申请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申请执行人为申请人,被执行人为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申请或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裁定书中以该被执行人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双方均为申请人。
 (3)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4)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5)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104、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破产审查或驳回申请的,如何处理?
(1)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H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2)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中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3)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105、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何监督?
受移送法院拒绝接收移送的材料,或者收到移送的材料后不按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执行法院可函请受移送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上一级法院收到函件后应当指令受移送法院在十日内接收材料或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通知后,十日内仍不接收材料或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径行对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可以指令受移送法院审理。
106、外籍当事人,如何委托代理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需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但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执行案件。
107、外籍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案件应该提交哪些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共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执行程序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该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或者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执行案件,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执行案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08、港澳台当事人委托代理执行案件应该提交哪些手续?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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