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纪律”常与“规章制度”相混淆,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雇员工的,也常被认为需满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解除条件。正确认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区别,以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审查要点,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中缺少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表述,仅留下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相应地,有关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删除了《劳动法》第十九条中有关劳动纪律的内容。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已将《劳动法》中的“劳动纪律”归为《劳动合同法》中“规章制度”的范畴。
结合上述变化,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解雇员工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处理。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如下不同之处:
(1)适用情形不同。劳动纪律作为一种普遍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劳动纪律无论是否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均需要遵守;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制订的约束劳动者行为的准则,只有在告知劳动者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于该劳动者;
(2)制定程序不同。劳动纪律可以书面形式规定,如存在于规章制度中,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也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则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劳动者。
(3)法律依据不同。劳动纪律仅在《劳动法》中以及各地审判机关的裁判指引或解答意见中有详细规定,而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详细规定;规章制度不仅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具体规定,而且各地审判机关对其也有特别规定。
可见,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不是一回事。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要审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并通知工会即可。而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还需考虑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是否已告知劳动者等。
但《劳动法》作为现行依然生效的法律,既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用人单位也可以用好《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劳动者的用工管理能力。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诚实信用、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归纳为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解雇员工的行为。而劳动者也需要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同时,遵守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循劳动纪律、尊重公序良俗,做一名合格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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