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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弟妹(不含兄姐)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关于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供养亲属范围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范围,并且范围更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不包括兄姐);2.在供养亲属的条件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标准更为清晰,与当下社会生活情况更相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一些内容已经完全与当前社会生活脱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没有将祖母、母、妻的年龄作为条件而是将其是否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列为条件,这主要是考虑到60年前的社会生活现实情况,很多女性主要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而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
| 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
| 生父母、养父母(未直接表述为养父母,而是规定为: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 | |
| |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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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弟妹年未满十六岁;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