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四平王xx;
代理人:曹敏,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四平xx公司;
【案情】
2010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2010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算时,被告抢过原告施工合同撕碎,走掉。后原告多次进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6万元。被告辩称,没有合同不予结算。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55万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装修款。虽然原告不能提供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工程价款,但是经过鉴定可以确定工程装修款,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5万元。
【点评】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款拖欠;
1、随时注意发包方的动向;
2、及时索要工程款;
3、及时提起工程款诉讼;
4、及时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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