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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通报五起校园暴力和校园侵权典型案例


六一儿童节前夕,沈阳中院选取五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希望借此提高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校园周边抢小钱 三人分别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012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马某某先后在沈阳某中学校园内及附近,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1005元。每次劫取钱财数额均不大,但次数较多,抢劫对象主要系该中学在校学生,其中,赵某某涉案6起,涉案金额为1005元,赵某涉案3起,涉案金额900元,马某某涉案2起,涉案金额600元,在获得赃款后,三人将赃款用于吃喝、上网等,挥霍殆尽。

法官说法

抢劫罪既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又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所以,即使抢劫的数额不高,但若抢劫次数较多,仍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本案中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语言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三被告系未成年人,但对于抢劫等重大暴力性犯罪仍然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三被告人均系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判后,赵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聚众斗殴致人死伤 高中生被判七年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7日7时许,在沈阳市某高级中学院内东侧学生食堂门口,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该校一年级男学生与以王某某为首的该校二年级男学生因琐事发生殴斗。在殴斗中,被告人张某某持尖刀朝被害人王某某左腹部脐上2厘米处、右腹部髂前上嵴上14厘米处,左髂嵴上11厘米肋缘处各刺一刀,致被害人因腹部被锐器刺创刺破下腔静脉及腹主动脉,造成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被害人在聚众斗殴中右腰背部被捅刺一刀,致右侧膈肌及肝脏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当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某某在组织、参与聚众斗殴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具有过错、张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张某某系聚众斗殴的组织和积极参加者,不应认定其行为有防卫性质,亦不能认定被害人一方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法院对该辩护意见未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应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三:学生踢教学楼门受伤 学校承担30%责任
基本案情

赵某某原系沈阳市某小学学生,2013年7月19日上午9时左右,赵某某到学校参加结业典礼,由于教学楼门紧,赵某某推门推不开便用脚借力踢门,造成玻璃门破毁,右腿受伤。学校卫生老师第一时间给赵某某止血并通知其家长,同时拨打120将赵某某送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小腿开放性外伤。赵某某住院15天,各项花费共计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赵某某受伤系由于教学门紧其推门推不开,使用脚借力踢门从而导致玻璃毁坏,其右腿受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赵某某应预见到用脚踢门玻璃容易毁坏的后果,故其对于自己的损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在赵某某迟到要进入教学楼时,其他同学关了教学楼门不让其进入而导致赵某某踢门所致其受伤,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某个人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赵某某上诉,提出“学校属于公共场所应当安装安全玻璃”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以“原审已综合考虑该校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维持了原审判决。


案例四:墙壁倒塌致学生受伤 学校承担全责
基本案情

王某系沈阳市某中学学生。2011年6月15日下午15时30分许,王某去学校厕所时,身体与厕所边上水池墙发生接触时墙壁倒塌。造成王某受伤。随即,王某在家长及学校老师陪同下,到沈阳市骨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骨骺损伤,当日住院。

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安全。本案中,王某是沈阳市某中学的在校学生,该校有义务保障王某在校学习期间的人身安全,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但因该校对相关设施疏于管理、检查,造成墙体有裂纹,系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墙倒人伤的后果,故其对王某的受伤负全部责任,应对由此给王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服从一审判决,均未上诉。


案例五:未制止伤害发生 学校担次要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沈阳市某学校系封闭式寄宿学校。陈某某、康某某均系该校小学六年级学生。2015年3月23日19时30分许,在教室晚自习课间自由活动时,康某某与同学嬉闹,陈某某蹲下捡笔袋时,康某某踢了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受伤。后陈某某住院治疗,诊断为阴茎外伤。陈某某的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康某某家长、学校及其他嬉闹孩子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康某某家长主张事件发生在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则主张下课自由活动期间老师仍在教室进行管理,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对事件发生并无任何过错。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某无故将陈某某打伤,由于康某某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陈某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事件虽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但是事发当时老师在场,当学生嬉闹时老师应当制止而未制止,使康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身体的伤害,且该校为全封闭式管理,对学生有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故对陈某某的受伤后果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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