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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院2016年上半年改判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文/同格民商诉讼团队
前言
循迹案件信息,探寻审判规律,寻找新的支点,撬动二审胜诉之门。
本报告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上半年网上公开的6673份民事诉讼二审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抽取其中231个典型二审改判案例进行详细梳理研究,借此对沈阳市中院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发改情况、改判原因、改判观点形成更深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撰写完成《沈阳市中院2016年上半年改判案件数据分析报告》,执笔人:胡伟、张宁宁、原云鹏律师。
鉴于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数量与其在网上公布的案件数量可能不一致,信息处于不断更新状态,故本报告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
一、2016年上半年二审改判、发回案件数据分析
数据显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沈阳市中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合计7693件,上诉率30%。其中二审改判600件,改判率7.8%;发回636件,发回率8.3%。
根据2016年初《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沈阳市中院全年受理案件29143件,审结案件25679件,其中,民事上诉案件13199件,上诉率21.5%。二审改判1223件,改判率9.3%;二审发回1082件,发回率8.2%。
就该数据来看,2016年沈阳市中院二审改判率较2015年同比下降1.5%,发回率同比上升0.1%。
二、案件改判原因类型占比分析及共性问题分析
本次数据分析样本共计231件,主要涉及案由包括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纠纷、物权纠纷等五大类。
序号
案由
数量
占比
合同纠纷
120
52%
1
买卖合同纠纷
17
7%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6
7%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
9%
4
租赁合同纠纷
22
10%
5
借款合同纠纷
18
8%
6
服务合同纠纷
9
4%
7
其它
18
8%
劳动争议
54
23%
侵权纠纷
52
23%
婚姻纠纷
3
1%
物权纠纷
2
1%
231
100%
合同纠纷
本报告收集2016年上半年沈阳市中院网上公开发布的样本总数120件,其中买卖合同纠纷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件,租赁合同纠纷22件,民间借贷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8件,服务合同纠纷9件,其它合同纠纷18件。
(一)买卖合同纠纷
17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1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64.7%;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3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17.6%;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均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3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17.6%。
通过研究该类案件可知:
1.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最频繁的当属违约金调整问题,包括买方逾期付款及卖方逾期交货时的违约责任承担,几乎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对此,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认定也并不完全一致,主流观点是主张违约金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对合同约定违约金予以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1.3倍标准计算。
2.买卖合同纠纷中建材采购纠纷,共计六件,占比35%。该类采购争议多发生在个体工商户(材料经销处)与实际施工人(通常是包工头)之间,由于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双方对于材料签收、价款结算往往缺乏规范形式,导致最终涉诉时双方对供货数量及价格的事实认定较难。
3.法院对交易价格评判的一个重要因素还包括对发票及对账单的认定,在合同履行交接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买方将卖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或抵扣却否认收到供货,在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双方的结算凭证。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6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0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62.5%;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6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37.5%。
通过研究该类案件可知:
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和自然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50%和37.5%。
2.涉及合同解除的案件共计6件,占37.5%,多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例如签订预约合同后双方对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被第三方占有使用无法交付的以及贷款问题无法解决的。
3.涉及违约金调整的案件共计8件,占50%,主要集中在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上,对此,各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均不统一,有以买受人不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为由驳回其调高违约金的要求的,也有以开发商熟知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和期限为由驳回其调低违约金要求的,更有观点认为,在判断违约金高低时,应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进行比较,不宜简单以利息损失认定买受人实际损失。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样本中,有6个案件为系列“串案”,原被告一致,判决事项也基本一致,故视为一件,即共计15件样本。其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9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60%;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4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27%;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均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2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13%。
通过研究该类案件可知:
1.该类案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共4起,占28.6%;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共6起,占42.8%;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件,占28.6%。
2.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较为集中,一般均围绕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支付及质量抗辩、违约责任承担方面。对于违约金调整问题,法院有参照民间借贷年24%的利率上限来衡量损失的,也有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标准支付的。关于质量问题,法院一般认为工程投入使用的,发包人以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抗辩工程款支付的,不予支持。
3.关于分包单位起诉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共计2起,占13%,对此,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具有资质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总承包企业非法转包的,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家庭装修合同纠纷共计2起,占13%,主要争议在于合同提前解除时双方对已完工程质量、价款的争议。对于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消费者自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提供服务的装修公司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四)租赁合同纠纷
22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样本中,有5个案件为系列“串案”,判决事项基本一致,故视为一起,即共计18件样本。其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0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55.6%;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5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28%;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均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3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17%。
通过研究该类案件可知:
1.该类纠纷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14件,占比78%,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4件,占比22%。
2.关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纠纷仍然是重中之重。法院通说认为,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那么合同解除后,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为出租方的合理寻租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房屋位置、面积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3-6个月的寻租期,承租方应当支付此期间的租金以赔偿出租方的损失。出租人主张预期租金收益的,不予支持。
3.该类案件中争议较多的还有就是承租人租赁房屋进行商业使用时,双方对于房屋证件或者其他营业证件办理的约定不明时引发的争议,法院一般认为承租人应当对房屋是否具备哪些经营手续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但出租人对此确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五)借款合同纠纷
本次收集2016年上半年沈阳中院网上公开公布的样本总数18件,其中民间借贷类15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3件。
15件民间借贷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1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73.3%;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4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26.7%。
3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样本中,全部为适用法律问题而改判,1件系对担保责任范围的法律适用予以调整;2件系对原审判决利息计算时间适用法律不当而调整。
15件民间借贷案件样本中,在11件因事实认定而改判的案例中,涉及对本金及/或利息数额、本息偿还顺序认定而导致改判的9件,占全部样本总数的60%;在法律适用中,因举证责任分配直接导致本金及利息认定变化及是否存在借款关系问题,导致改判的2件;因新证据(包括二审法院调取证据)导致改判的案件数量为6件,占全部样本总数的40%;样本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4件,占全部样本总数的26.7%,其中2件系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变化,而导致改判,占全部样本的13.3%。
分析该类案件数据可知:
1.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基本都是因事实认定而导致的改判,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最终仍是对事实认定的变化而导致改判,此部分占比达到全部样本的73.3%。
2.在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对于本金及/或利息、本息偿还顺序、借款关系是否存在仍是实践中较为疑难问题,实践中也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由于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亲友等熟人关系中,基于中国人情社会的特点,往往原始证据本身即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法院在无法依据现实证据还原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只能以分配举证责任进而推定事实作出裁决,对法官的法律逻辑运用能力确属考验。
3.民间借贷案件中,二审因新证据而导致改判所占比例较大,从判决书阐述情况看,当事人在一审中往往重视说理,而当判决结果明确对己方不利时,方才下大力气搜集新证据。这也折射出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特点,书面证据较少,口头约定较多,且法律手续基本不完备,大多是基于亲友或亲友作为中间人的基础信任,由此导致案件事实扑朔迷离。
4.在民间借贷类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虽有法律规定,但实践中认定的难度仍然很大。本次网上公开的案件样本中,对于同类问题的认定在法律逻辑上存在差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明显存在差异,而同类问题不同的法律逻辑和举证责任分配,必然造成结果迥异。对于此类问题的裁判标准统一,还有待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
5.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由于金融机构对借款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涉及本金及利息问题几乎没有。改判案例中,大都是一审判决在判项中对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疏漏,导致二审纠正,因此,一审法院仍应更加严谨、细致,避免当事人诉累。
(六)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改判案件9件,但涉及“串案”两大件,故相当于改判案件3件,均因一审事实认定不当改判。其中一件仅就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收取期限重新认定后改判了一审金额;再一例改判理由是一审法院对房屋面积认定有误,二审重新认定房屋面积变改判物业费金额;另一例子改判理由为一审利息(滞纳金)计算有误,应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而非实际给付之日止。
(七)其它合同纠纷
其它合同纠纷18件,包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3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件,委托合同纠纷2件,旅游合同纠纷2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件,合伙协议纠纷1件,经营权转让纠纷1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1件,保险合同纠纷1件,担保合同纠纷1件,公交运输合同纠纷1件。
其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1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61%;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4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22%;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均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3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17%。
劳动争议
本报告收集2016年上半年沈阳中院网上公开公布的样本总数54件,其中劳动争议类47件;劳务合同纠纷类7件。
47件劳动争议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27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57.4%;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7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36.2%;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均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3件,占此类样本总数的6.4%。
7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5件,占样本总数的71.4%;因适用法律问题(都是自由裁量)导致改判的数量2件,占样本总数的28.6%。
47件劳动争议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27件案例中,因劳动合同解除性质(违法亦或协商一致解除?)及解除时间认定问题,导致改判的案例数量为10件,占全部样本总数的21.3%,占此类改判案例样本的37%。全部样本中,涉及劳动者未休带薪年假而主张赔偿的案例数量为15件,占样本总数的31.9%,而因未休带薪年假仲裁时效问题导致改判的案例样本数量为11件,占样本总数的23.4%,在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改判案例类型中(共计30件)占比36.7%。全部样本中,二审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变化,导致改判的案例数量为4件,占样本总数的8.51%。全部样本中,涉及法律适用导致改判的案例中,由于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导致改判的案例数量为2件,占全部样本总数的4.26%,占法律适用类型改判案例的6.67%。全部样本中,因一审判决漏项导致改判的数量2件,占全部样本的6.67%。
分析该类案件数据可知:
1.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性质的认定及劳动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仍为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劳动合同解除性质问题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享有补偿金及赔偿金的前提,同样,劳动合同解除时间问题是计算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起算点,二者均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影响巨大。
2.劳动者越来越重视未休带薪年假应当获得的赔偿;基层法院对于带薪年假的法律性质属于福利待遇,而非工资报酬,进而对于未休带薪年假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认定,尚不明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并明确,此类案件是适用法律问题导致改判的主要原因。
3.因新证据导致改判的情况在实践中所占比例并不高。
4.劳务合同纠纷中,主要问题仍然是事实认定问题,样本案例中,多数案例涉及的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在事实认定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必然导致改判,而此类纠纷涉及法律问题并不常见,样本中仅有两例法律适用问题改判,也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情形下形成,并无法确定为共性问题。
5.一审法院在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漏项等低级错误方面仍存在一定比例。
侵权责任纠纷
本报告收集2016年上半年沈阳中院公布的改判案例样本总计52件,其中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38件,其他人身损害纠纷14件。
(一)交通事故侵权纠纷
38件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样本中,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案件数量为23件,占样本总数的60.5%;事实认定有误多涉及在认定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中与该等费用相关的期间证据和收入证据采信问题上;2起案件涉及事故责任比例;1起案件涉及被扶养人是否有劳动能力的认定;1起案件涉及以评残日而非事故发生日确定残疾赔偿金补偿中的年龄问题。
38件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样本中,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改判的案件数量为8件,占样本总数的21.1%;法律适用有误主要涉及三部分,一是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车损评估费用、租用替代车辆费用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否应予赔偿;二是保险合同中虽约定免赔事项但保险公司未履行重点提示义务的,该条款是否有效;三是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农业人口,居住在农村但收入来源于城市的,其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赔偿。
38件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样本中适用法律及事实认定均错误导致改判的数量为7件,占样本总数的18.4%。
38件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样本中一审原告上诉案件18件(占上诉样本案件的47.4%)、一审被告(不包括保险公司)上诉案件7件占18.4%,保险公司上诉案件16件占42.1%,原被告均上诉案件1件占0.03%,保险公司与原告或被告均上诉的案件4件占10.5%。
38件样本案件中无因一审判决漏项或主体不适格导致的改判案件。
分析该类案件数据可知:
1.对于医疗费用的诉请总金额各方几乎没有争议,以治疗机构发票为准(外购药品发票需有主治医生签字认可),其中保险公司主张的非医保药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观点中院不予支持。
2.误工费争议是主要上诉事由。误工时间争议不大,以住院病例及医嘱或诊断书为凭证,争议主要集中在一审原告收入证明的证据是否充分上,对此中院审查相对严格,对无劳动合同及单位有效证明、银行工资明细或超过纳税基数的收入无纳税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的,按一审原告所在行业年度平均收入计算误工损失;另,中院改判认为,误工费的认定不应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退休后另有工作提供有效证据的,同样支持退休人员的误工损失。
3.残疾赔偿金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户籍显示为农业人口,但生活在城镇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情况,对此,中院认为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户口,居住农村,但收入来自于城镇打工所得,中院支持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的平均值计算伤残赔偿金。
4.护理费争议较大。中院对可提供与护理机构签订的合同、护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护理人员身份证明、正规税务部门劳务类发票等证据的护理费金额均支持;对雇佣非护理机构劳务人员,中院结合护理医嘱、沈阳市近一年护理人员实际市场价格、护理协议、护理人员证明等认定,对护理费用较高的酌情下调。
5.针对保险公司就(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车损评估费用、租用替代车辆费用等相关费用为间接损失不应保险理赔及间接损失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而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种按比例赔偿的上诉理由,中院改判认为:合理停运损失、车损评估费用、租用替代车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必然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财产损失范围,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针对保险公司以与投保人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项抗辩赔偿,应由投保人自行赔偿的问题,中院注重审查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就免责条款尽到重点提示义务,若无有效证据,则该免赔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中院改判保险公司全比例赔偿。
(二)其他人身损害纠纷
14件其他人身损害纠纷样本中,所涉及的案件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7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4件;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1件。
因事实认定导致改判的数量为13件,占样本总数的92.9 %,所涉及事项与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事实认定改判原因极为相似,主要涉及各项费用的期间证据和收入证据采信问题;因适用法律问题导致改判的数量件1件,占样本总数的 7.1%,涉及上诉人应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赔偿问题。
婚姻纠纷
婚姻纠纷改判案例3件,对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均认可,二审仅涉及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金额认定。其中一例涉及法律适用不当,对一审酌定抚养费金额予以改判,改判为按法律规定确定抚养费,即以抚养义务人收入的20%-30%结合实际生活状况判定;另两件涉及一审事实认定有误,一审遗漏一方企业年金为婚前所得,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将其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另一案例纠正婚后偿还贷款金额的计算问题。
物权纠纷
物权纠纷2件,涉及因纠纷占用街道办事处闲置房屋的物权保护及农转非人员在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金纠纷案件。改判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有偏差,而非法律适用不当。一例案件为中院改判占用人因对方存在过错、自身生活困难,一审判决的房屋使用费二审改判不予支付;另一例为认定一审遗漏计算村委会已支付的补偿金,二审改判应从最终补偿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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