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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重在源头

生活垃圾分类是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2000年国家正式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国家住建部确定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厦门和桂林8个城市为首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各地围绕分类试点开展了大量工作。我市在2010正式启动分类试点工作。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4类分类, 部分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和“干垃圾、湿垃圾”分类。当年试点18个院落,2012年试点125个院落、2013年试点568个院落,现城区试点院落711个。总体上看,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结合工作体会,谈谈对分类的认识,抛砖引玉。

一、生活垃圾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相对工业固体废物而言的,是从不同的产生源而作的分类。它占固体废物中的一大部分,现阶段只能先将人口集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好。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一是指在城市内生活的居民,在生活、工作中产生的垃圾,如残羹剩饭、菜叶、粪便、废纸、废塑料、破旧家具、废弃家电、瓶瓶罐罐等等;二是指为人们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餐饮业、宾馆、招待所、车站、码头、医院、商店等在提供社会服务时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三是除上述生活垃圾外,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如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拆除或破损的砖瓦、废木料等建筑垃圾。目前,我市建筑垃圾已经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单列的管理。

二、生活垃圾的分类方法

按照现行的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我国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六类: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可燃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20144月住建部在广州召开了全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推进会,会议印发了《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年《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将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废弃物,包括纸类、塑料、橡胶、玻璃、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和其他大件垃圾等。纸类塑料金属橡胶玻璃衣物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其他大件废物。

(二)易腐垃圾。家庭、餐饮、机团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废弃食材、废弃食物、废弃食用油脂等以及家庭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易腐垃圾包含餐厨垃圾,2012101日实施的《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原则,这部分分离处理的是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禽畜屠宰、机关社团等单位产生的易腐垃圾。

(三)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含有毒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规定:“日常生活和活动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它们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固体危险废物,如纽扣电池等,但目前日常使用的干电池不在此范围;也包括废油漆(桶、罐)、小收音机、计算器、日用杀虫剂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第六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储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四)其他垃圾。其他垃圾除上述类别之外,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这是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首席专家拉斯基的著名论断。生活垃圾分类是按可回收再利用和不可回收再利用的方法进行分类投放,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把能够再生利用的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瓶罐、金属、玻璃等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加以利用,变废为宝。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但是,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徐海云对这一论断作了条件补充,即必须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垃圾回收处理的成本问题。

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目前,生活垃圾常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综合利用、卫生填埋、焚烧和堆肥垃圾处理最好的方法是回收利用,可回收的垃圾作为资源被重新利用(这里实际上是指被再生资源回收的垃圾,这类垃圾即废品),不可回收的垃圾则通过填埋、焚烧、堆肥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焚烧的争议

对土地紧缺、人口密度大、垃圾总量持续递增的城市来说,目前几乎只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即卫生填埋和焚烧处理,没有卫生填埋垃场地或土地价值推高,则圾焚烧几乎是不二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垃圾焚烧已是非常成熟的处理模式,垃圾焚烧法处理效率高、占地面积小,减量效果好(焚烧后的残渣体积减少90%以上,重量减少80%以上),稳定化速度快,处理彻底,余热还可供发电。但是,焚烧前应对垃圾进行必要分类筛选,达到其工艺标准和环保要求,这主要是防止二次污染的产生。一般来讲,垃圾含水量过高,焚烧炉烟气难以维持在不产生二噁英所要求的820℃以上高温条件,而助燃辅助措施的成本较高,这也直接凸显出这样一个实际的问题,生活垃圾焚烧必须具备的热值问题,即分类后的生活垃圾有多少适宜燃烧的成分,或者说那些垃圾没有必要分类。有观点这样认为,在垃圾管理体系中,垃圾焚烧处在金子塔的最底层——与垃圾填埋并属于末端处置,塔尖是著名的垃圾处理3R原则——减量使用(Reduce)、重复使用(Reuse)、循环使用(Recycle)。垃圾焚烧和垃圾分类是相互对应的环节,分类是前端,焚烧是终端,前端变废为宝,节约资源,减量垃圾,后端无害处置,保护环境。对于焚烧废气污染的担忧(一些金属焚烧具有很高的毒性)和焚烧产生二恶英的担心,在国内广州和厦门就出现了反对建设焚烧发电厂的情况。但有资料讲,一次发射烟花的庆祝活动,二恶英排放量却远远超出一座普通垃圾焚烧厂一年产生量。因而按照严格的技术标准焚烧垃圾是符合环保要求的,焚烧的争议,在当今处理技术的现实条件下,对于大城市来讲实际上是个伪命题,关键是严格的工艺技术监督和保障,能替代焚烧的大城市垃圾处理方式目前还是个未知数。

()再生资源的回收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我们实际上把这类称为可回收物。成都市2007年被商务部列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实施了以“社区回收为基础,回收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目前中心城区建有490个规范的社区回收站。规范的社区回收站与居民小区数量的比例约为1:20,远远不能满足小区居民交售可回收物的需求,因此大量非正规的临时个体回收站成为回收市场的主力。然而无论是社区回收站还是个体回收站一般并不直接进到小区里回收,导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脱节,目前主要依靠大量收荒人员将可回收物从居民小区运至回收站来弥补这一环节。受回收市场的价格波动和利益驱动,收荒人员仅愿意收购价值较高的可回收物,从而形成了“能卖钱的抢着收,不卖钱的无人收”的现象。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大致流程如下:回收价值高的废纸、废金属、废塑料等可回收物由居民或小区保洁员出售给收荒匠,收荒人员再转售给回收站,由回收站通知下游加工利用企业上门运走;回收价值较低的玻璃、织物等可回收物通常混入其他垃圾中;而废旧电器、大件家具等通常由居民直接出售给收荒匠,收荒人员廉价变卖或自行拆解后卖给相关旧货市场。因此,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需求决定了当前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可回收物的主要方向,也决定着今后我市生活垃圾进一步细分的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真正的分类重点或已经产生垃圾的减量重点在于再生资源的回收能力,工作的重点在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居民社区的对接情况。发达国家对此的精细分类回收也说明了垃圾分类的关键环节在垃圾混合焚烧处理之前,因此,对于已经混合的垃圾进行二次分拣值得商榷,二次分拣的成本更大,更应该鼓励单位、居民从源头对可回收物做好收集,再生资源市场做好收纳,要让大家清楚哪些东西是应该分类出来,拿去回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分类的关键和实质主要就是再生资源的回收,并且,不是所有可回收物都必须要回收。

(三)有害垃圾的问题。

家庭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弃物即有害垃圾,当前最需要做的其实就是把家庭有害垃圾分类出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对有害垃圾的界定进行了规定:“日常生活和活动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它们包括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固体危险废物,如纽扣电池等,但目前日常使用的干电池不在此范围;也包括废油漆(桶、罐)、小收音机、计算器、日用杀虫剂等”。《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3-3规定:“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部分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第六条则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储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要求,“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将生活垃圾中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分离收集处理,这是相对好收集,也是十分需要分离的,这可以减少焚烧的压力,提高焚烧的环保水平,也是居民乐于接受,愿意参与的分类投放种类。同样,这也需要告诉大家哪些要收集投放。

(四)源头减量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实际上涵盖了减量和分类两个大的部分,涉及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减量部分是指从商品的生产、包装、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理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提倡节约资源、物尽其用。分类则是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回收利用和无害处置的要求进行分开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变废为宝,保护环境。减量环节是更为宏观的要求,需要系统的统筹。比如,减量环节上虽然有了一些关于节约能源、过度包装问题、净菜上市问题、限塑和环保袋使用问题、绿色采购和无纸化办公问题、餐桌“光盘行动”等等的规定,但还没有的形成全社会关于生活、生产的垃圾减量方面的比较系统结构内容,大家的认识和意识远远不够。减量的实质就是少产生垃圾、避免处理成本和实施源头分类,节约处理成本。根据成都市生活垃圾监测资料,近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中纸类、橡塑类、纺织类、玻璃类、金属类的比例大致在22~24%,郊区县比例大致在18~21%,据文献报道国内其他城市生活垃圾中纸类、橡塑类、纺织类、玻璃类、金属类的比例也基本在这个范围,但从分类试点较好的锦江区和郊区县农村分类试点较好的双流、蒲江等统计数据来看,生活垃圾中能够回收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这是由于生活垃圾中纸类、橡塑类、纺织类、玻璃类、金属类相当一部分受到高含水率的生活垃圾污染可回收价值极低,另一部分并不适宜回收利用,如环卫部门收运的生活垃圾中的餐巾纸、厕纸等软纸制品。因此,通过分类能够减少的处理量不会超过10%,这还是在分拣比较彻底的情况下,通常减少的处理量不会超过5%。从广州市的分类实践结果来看,最终处置量减量仅为2%左右。垃圾分类收集是相对而言的,不管如何收集,必定会有剩余垃圾,最终要混在一起进行焚烧处理,如果把垃圾作为消费行为的结果,那么减量的意义在于减少消费的不必要量,特别是浪费。

(五)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PR)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指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不仅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而且还要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废弃后的回收和处置。EPR强调生产者必须对产品的设计和原料的选择重新考虑,从而达到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冲击。EPR强调整个产品生命链中不同角色的责任分担问题,包括消费者,销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EPR制度中的责任限于消费后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理阶段,以体现“延伸”的内涵。如瑞典规定,所有生产、进口的包装产品以及销售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义务。EPR涉及的废弃物处理范围已从最初的产品包装扩大到废纸、废轮胎、报废汽车和废电子电器产品。1995年到2001年,日本开始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企业承担一部分产品及包装废物回收处理的费用,其中有一部分回收费用包含在了产品价格里面。我国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体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理念,实践中也开始如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目前的许多法律法规中已经含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一些设计,但总的讲刚性约束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向

(一)有关要求。2000年国家正式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114月,国务院转发了十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作为“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了发展目标,全国各大城市相继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5号)进一步强调生活垃圾分类分类试点工作,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的试点工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从管理机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宣传舆论、经费落实等方面全方位保障。2014年,国家住建部总结了全国各地的试点工作经验,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国家住建部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和评选工作。成都列为四川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城市,纳入住建部对四川省的考核。市委、政府、人大、政协相继提出了工作要求。

(二)思路目标。按照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以创建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为目标,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宜我市实情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思路,我局提出了以“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路径,依托现有环卫运行体系,新建改造分类设施,创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初步建立我市“源头减量、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其他垃圾收运处理、有害垃圾收运处理”构成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实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70%,减量化指标达到3%以上,无害化收集处置率100%的工作目标。这一目标充分的考虑到我市中心城区的生活垃圾实际情况,提出了重点推进的工作内容和分步推动的措施。

(三)分类方向。2013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约4814/日,较上年增长3.3%,预计到2020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量将增长到约7200/日。从垃圾组成来看,近几年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以厨余类为主,占生活垃圾组成的50%70%,其次是纸类和橡塑类,占生活垃圾组成的17%22%,余下的金属类、玻璃类、灰土类等大致占12%20%;从垃圾可燃性来看,近年来灰土、砖瓦、玻璃、金属等不可燃物占生活垃圾组成约5%10%,呈缓慢增加的趋势。

从垃圾回收的角度看,尽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中“纸类、橡塑类、纺织类、玻璃类、金属类”的比例大致在20%左右,但其中真正适宜回收的比例不超过10%,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日常生活产生的回收价值较高的绝大多数可回收物(如纸板、纸盒、塑料瓶等)经过保洁人员、拾荒人员、废品收购人员的分拣分流,已进入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而实际进入环卫收运体系的大多是已无回收价值或回收价值较低的废品(如餐巾纸、厕纸、碎玻璃等);二是部分混入环卫收运体系的可回收物受到高含水率的生活垃圾污染,可回收价值较低,如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沾满油污的报纸等。

因此,从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特性来看,对环卫部门收运的生活垃圾进行大规模的分拣分离不应作为我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点,分类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如何实现再生资源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对接,建立生活垃圾全量统计体系和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五、生活垃圾分类立法需要

目前国内多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上海等城市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则在制定当中。

反观日本、台湾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均是先后制定一系列与废弃物排放、循环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日本与废弃物处理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产业废弃物特别措施费》、《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汽车循环利用法》、《容器包装循环利用法》、《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小家电循环利用法》、《食品循环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放射性物质污染应对特别措施法》等,其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环保型资源循环利用社会的形成。

台湾《废弃物清理法》经过9次修订,最形成一个较完善的版本。《废弃物清理法》对废弃物的回收、清运、处理作了详细规定。为了配合《废弃物清理法》的实施,台湾还出台了《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废容器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废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处理办法》、《回收废弃物变卖所得款项提拨比例及运用办法》、《奖励实施资源回收及变卖所得款项运用办法》、《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办法》、《应回收废弃物回收清除处理补贴申请审核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以保证《废弃物清理法》的有效实施。结合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主要是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入手来加强综合配套政策和运行体系的完善。

目前,现阶段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据,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缺乏上位法支撑,对违反垃圾分类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流失的相关法律责任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关于分类问题最直接的法律。200751日《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11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施行,都是有关分类的法规。根据国际国内其他城市在垃圾分类处置方面的立法做法和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尚处在试点阶段的实际,加快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并通过试点提炼出适宜成都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分类方式、产业化和市场化发展方向、分类企业管理等必要要素,是立法的必要条件。现阶段建议加快政府规章《成都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系统论证的分类需要面对和解决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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