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996年甲、乙公司经法院判决后执行以房产1358平方米,抵偿债务245万元,2007年该商铺曾评估132万元,当时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符合办理手续条件,现市场公允价500万元。
请问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缴纳税种及计税依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上述规定,1996年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的已执行房产,即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如果没有差价及债务重组情节,抵偿房产通常以不再清偿的债务金额为房产计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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