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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 发布日期:2011-12-27   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包括什么?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三、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和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根据福建省人大、省政府的现行相关规定,由地税机关代为受理)。
  四、职工本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职工的参保登记手续,由其用人单位负责,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费的数额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怎么办?
  首先,由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1)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2)按规定申请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4)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八、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有招用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如何参保缴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第20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有招用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相关规定办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并且缴费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十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对象?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职工怎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职工可以在工作的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企业要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并承担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代扣代缴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
  十四、能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年满16周岁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全省统一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各类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十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劳动者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十八、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高低的因素是什么?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高低具体因人而异,有高有低,其影响的原因有四个:一是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有关系;二是与退出劳动队伍前的缴费多少有关系;三是与缴费时间的长短有关系;四是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退休的迟早有关系。一般来说,缴费越多、缴费时间越长、越迟退休的,养老金计发的标准就越高,相反就越低。
  十九、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于2011年1月1日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不满15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的我省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可自愿退还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一次性补足15年后,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否参保补缴?
  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人员,可一次性补缴或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手续办结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一)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二)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二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否办理转移接续?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后,然后到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二十二、企业职工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职工在本省(不含厦门市)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流动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统筹基金;职工在跨省(含厦门市)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户籍企业职工,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代收缴窗口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十三、参保人员同城流动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经办人员应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减员花名册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当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建立劳动关系证明和参保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增加花名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二十四、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二十五、港澳台居民在福建工作,能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陆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6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港澳台居民在福建工作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六、身份证与档案登记的年龄不一致,办理退休以哪个为准?
  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规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招工(干)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军人入伍登记表等资料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医疗保险
  二十七、我市医疗保障建立哪些制度?覆盖什么人群?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包括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学生。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人群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农村居民。
  二十八、不同人员和对象参加相应的医保制度,政策之间主要有什么区别?
  在政策上是有区别的,主要体现在参保人员的义务和权利上,也就是医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的区别。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的医疗保险制度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我市也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有职工医保、住院医保、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保。职工医保缴费率为工资的9.5%,其中用人单位缴纳7.5%,个人缴纳2%,享受个人账户划拨、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报销待遇;住院医保缴费率为工资的7.5%,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不划拨个人账户,享有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报销待遇;外来工、农民工住院医保缴费率为工资的2.5%,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无需缴费,只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另外,我市已建立了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大学生)医保制度,居民每年只需缴费150元,未成年人及大学生每年缴费40元,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十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经批准缓交期满仍未缴纳的,暂停其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此期间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承担。补缴医保费后,需停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三十、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哪些情况变化应及时申报?
  (一)参保单位分设、破产、拍卖、解散,以及《参保单位登记表》中有关项目变动的;
  (二)参保人员调动、辞退、死亡、外派、退休,以及《参保人员登记表》中有关项目变动,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人员行政级别变动的;
  (三)参保人员个人工资总额及退休金总额变动等。
  上述变动均应及时向医保中心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个人工资总额及退休金总额变动每年6月l日至6月20日审核变动一次。
  三十一、什么叫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及服兵役、上山下乡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二、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哪几部分?其金额如何划入?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三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二是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转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三是个人账户的利息。个人账户划入比例: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按本人工资总额3%划入,41周岁以上(含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按本人工资总额3.5%划入(上述划入比例含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划入,月退休金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按4%划入(划入金额不足30元的以30元划入),500元以下的按6%划入(划入金额不足18元的以18元划入)。
  三十三、职工变动工作单位后,个人账户转移需办理哪些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不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跨市调动的,参保人员凭《个人账户转移审核单》、调动函或劳动合同、社保卡到所属医保中心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结算转移手续。其中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补缴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调离泉州地区的,若调入地区尚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中止医疗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三十四、职工退休时,如何确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资格?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应及时办理医保退休变动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补足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医保实施前已退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不必补缴。
  三十五、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外就医?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须转出本市以外诊治的,需向所属医保中心报备,并领取《福建省医保转外就医确认表》和医疗费用报销一次性告知单。本省范围内,直接开通社保卡进行结算;本省范围外,需个人垫付现金,再凭相关报销材料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需要提供的报销材料有:《福建省医保转外就医确认表》、本人社保卡、疾病证明书、出院发票、长期医嘱复印件、短期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和医疗费用清单。
  三十六、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一)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的费用(危重病抢救的特殊用药需报医保中心审批);
  (四)违反规定及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十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如何继续参加医保?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自谋职业和不再就业的人员,本人愿意且有能力参保的,应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寄存在社会化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该机构代缴。其他的可直接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参保或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谋职业人员以所在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由本人缴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已参保的医保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医改前原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或工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十八、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有何规定?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费150元。
  (二)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费40元。
  三十九、居民新参保或续保对象在什么时间申报缴费,何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参保或续保的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每年受理1次,次年1月1日起整个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大学新生入学按规定应参加当年9月至12月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这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3元收取,并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入学前原已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当年度保险期内可继续享受原参保(参合)地的相应待遇,但必须参加次年度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保险能覆盖到每个学生。
新生婴儿母亲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度可免缴费即可享受当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十、居民医保是自愿参加的,那平时个人身体健康没有问题就不缴费了,等到年老或生病时再参保那就合算多了,这个观点对吗?
  这个观点是对居民医保政策的片面理解。因为政策不能完全满足这一观点和需求,主要体现如下:一是疾病不可预测。居民医保是每年在年底10月至12月份办理一次,当发现病情后再临时办理参保,制度和政策是不允许的。二是居民医保是一种互助制度。当你身体健康时,你帮了别人;当你身体出现问题时,别人同样也会帮你。三是居民医保政策鼓励连续参保,虽然目前保障能力有限,但随着财政补助的增加,待遇还将会进一步提高。
  四十一、很多人持有旧版医保卡、全省医保联网卡和社会保障卡三种卡,这些卡有什么特点?
  旧版医保卡:2001年国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了进行身份识别和方便就医购药,各地市均发行自己的医保卡(俗称“旧版医保卡”),满足医保业务需要。
  全省联网卡:2006年福建省实现全省医保联网结算服务,为异地就医和退休异地安置提供极大方便。为了身份识别和异地医疗结算方便,福建省专门发行了全省医保联网卡(俗称“全省联网卡”)。
  社保卡:2010年福建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制作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即“社保卡”),这张卡涵盖了旧版医保卡和全省联网卡所有功能,因此,旧版医保卡和全省联网卡将会逐渐被停止使用。
  四十二、社保卡为什么会出现“冻结”和“统筹冻结”的现象?
  “冻结”是社保卡暂时不能使用;“统筹冻结”是不能或暂时不能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冻结”和“统筹冻结”均可进行解冻。
  造成“冻结”的原因是:遗失社保卡后自办理挂失至补办期间为保护社保卡安全而设置的操作;造成“统筹冻结”的原因是: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及时申报变更退休,或没有按时缴纳医保费的。
  四十三、有的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怎么领取不到社保卡?
  领取不到社保卡两种情况:一是社保卡制作不出来,二是制作出来了,但单位或个人没有向所属医保中心或新农合中心领取。
  社保卡制作不出来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登记在医保中心或新农合中心的个人信息与居民二代身份信息不符;二是个人银行信息与制卡信息不符,或个人银行征信存在问题开设不了银行账户;三是个人提供的照片不规范;四是制作环节失误制成废卡。领取不到社保卡是暂时的,在存在问题解决后,可以在后续制卡批次重新发起制卡流程进行制作。
  四十四、社保卡遗失或损坏后怎么办?
  社保卡遗失或损坏后,首先应及时挂失两个功能:一是社保功能,二是银行功能。社保功能挂失应向所属医保中心或新农合中心申请办理,避免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造成损失或出现冒卡使用;银行功能挂失应向社保卡银行账户所属银行申请办理,以免个人银行账户被恶意使用。其次,向所属医保中心或新农合中心缴交25元工本费,申请补办和制作。
  ——工伤保险
  四十五、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十七、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有哪些义务?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四十八、职工个人是否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四十九、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按项目总造价1.5‰)、三类行业2%;二、三类行业根据各企业事故发生及基金使用情况实行费率浮动。
  五十、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材料?
  新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工伤保险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新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单位为离职、退休职工办理减、退工伤保险时需提供《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四份)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十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有哪几种?
  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十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视同情形有哪几种?
  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十三、职工发生工伤、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如何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有如下两种情况:首先是对用人单位的时效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其次是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的时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十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不论哪一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十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怎么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十六、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分为几个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五十七、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一般分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五十八、生活护理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十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几项待遇?
  可以享受如下待遇:1.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至21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为90%至75%的本人工资。其中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十、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几项待遇?
  可以享受以下三项待遇:1.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十一、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几项待遇?
  可以享受如下两项待遇:1.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3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2.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十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可以享受如下三项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六十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何为参保人员核对支付有关工伤医疗待遇?
  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失业保险
  六十四、失业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六十五、单位何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所在地向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六十六、单位和职工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六十七、缴费情况以及享受待遇如何查询?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
  六十八、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要具备哪些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六十九、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及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1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及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后,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证》按月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签领手续,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七十、失业人员可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十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七十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十三、女性失业人员如何领取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
  七十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七十五、失业人员什么情况下停止领取失业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十六、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及享受待遇?
  本省内单位或者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证明和有关迁移材料,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地标准执行。
  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按规定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
  七十七、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虚报、冒领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育保险
  七十八、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
  七十九、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多少?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且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八十、参加生育保险需提供哪些材料?
  新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生育保险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新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参保单位为离职、退休职工办理减、退生育保险时需提供《社会保险企业参保人员增减申报表》(一式四份)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
  八十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参保职工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二是参保职工分娩时,已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及一年以上,并且报销时也不可中断缴费。
  八十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二)参保职工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四)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按参保男职工报销时,还应提供其配偶的未就业证明。未就业证明应由乡镇一级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出具。
  八十三、生育保险报销的时限是多久?
  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之日起6个月内备齐报销待遇所需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员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八十四、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时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报销?
  女职工生育时应到泉州统筹地区医保定点医院分娩。到泉州地区以外医保定点医院生育的,需先经社保机构同意,在生育前提前报备。在境外生育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八十五、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有哪些?
  (一)参保女职工报销时享受以下几项待遇:
  1.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1)以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发给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发半个月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发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2)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半个月至1个月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发给相当42天的生育津贴。
  (3)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失业前在原单位有参保,可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2.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按参保男职工报销时,以出生证为准,2011年7月1日以前生育,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发给相当于上述女职工生育津贴50%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不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泉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八十六、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包括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部分。新农保的“新”是相对于早期开展的老农保而言的(老农保以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采取个人账户储蓄积累模式,新农保则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我市于2009年12月启动新农保试点,到今年鲤城、丰泽两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开展,比国家、省里的要求提前一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八十七、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包括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八十八、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八十九、如何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手续?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社区)协理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站)。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工作站)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九十、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我市各县(市、区)的个人缴费标准普遍为每年100元~2000元(南安市、泉港区、安溪县为100元~1200元,永春县为100元~24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鲤城、丰泽两区为200元~2000元,每2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灵活缴费,还可以根据不同年份收入情况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
  九十一、缴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九十二、政府对个人缴费如何补贴?
  政府对个人缴费予以补贴,省定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50元,实行多缴多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我市部分县(市、区)将省定的缴费补贴标准提高(石狮市将最高补贴标准提高至125元)。
  九十三、个人账户是如何记录的?
  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九十四、养老金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省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市大部分县(市、区)按照这个标准执行,晋江、鲤城、丰泽提高到80元,石狮市提高到110元;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此外,我市各地还普遍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属被征地对象的年满60周岁人员还可以叠加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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