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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鹄:宗法、丧服与庙制

宗法、丧服与庙制

——儒家早期经典与宋儒的宗族理论




如何研究宗族,当然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不过,仍有必要指出,中国传统宗族生活的支配原则,并非是在民间的长期实践中“自发”地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精英(儒家)的缔造。而历史上儒家的宗族理论,恰恰是以往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就儒家宗族理论而言,有两个时期至为关键,即先秦两汉与宋代。在儒家早期经典中,对于宗族,有一整套复杂而周全的制度设计。宋儒在继承了先秦两汉儒家基本精神的同时,针对历史发展造成的特殊社会境况,其宗族理论有重要的变化。本文尝试勾勒先秦两汉儒家及宋儒宗族理论的基本架构,抛砖引玉,希望能推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林鹄老师近影


一、儒家早期经典中的宗族理论


儒家早期经典中,其宗族理论大体由三部分构成:宗法、庙制与丧服。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宗法,有广狭两义。狭者,即大、小宗之法。广者,包括狭义宗法、庙制,及丧服中有关宗族的内容,即本文所谓宗族理论的全部内容。为避免混淆,下文凡称宗法,均为狭义。

 

(一)宗法

1、何谓宗法

 

在先秦两汉儒家经典中,关于宗法表述得最为简捷明了的,是《白虎通》中的一段话:

 

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故曰:‘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父宗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别子者,自为其子孙祖;继别者,各自为宗。所谓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亲所以备矣。[1]

 

始祖之嫡长子,嫡嫡相传,代代为大宗。大宗之庶子,则有四小宗。父之嫡长子,为继父(祢)之小宗。祖父之嫡长孙,为继祖父之小宗。同理,曾祖父之嫡长曾孙,为继曾祖之小宗。高祖父之嫡长玄孙,为继高祖之小宗。大宗代代为大宗,小宗则每代都会有变动。小宗最关键的变化发生在五世,即所谓五世而迁。五世之外,就不再有小宗,彼此就只是同属一大宗的普通族人。[2]




《白虎通》


宗法在形式上看,似乎颇为复杂,但其根本出发点非常明确清晰,《礼记·大传》云:“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正义》解释说:“‘亲亲故尊祖’者,以己上亲于亲,亲亦上亲于祖,以次相亲,去己高远,故云‘尊祖’。‘尊祖故敬宗’者,祖既高远,无由可尊,宗是祖之正胤,故敬宗。”[3]子亲于父,而父亦亲其父(子之祖父),以此上推,及于大宗始祖,这就是“尊祖”。始祖早已不在人世,而其嫡嫡相传的大宗宗子是始祖之正胤(又称正体、正统),所以,出于尊祖,才有“敬宗”,即尊奉大宗。小宗之成立也是同样的逻辑。

嫡嫡相传的祖之正体,为何地位如此特殊?《礼记·曾子问》记载了曾子与孔子间的一段对话:

 

曾子问曰:“丧有二孤,庙有二主,礼与?”

孔子曰:“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尝、禘、郊、社,尊无二上,未知其为礼也。”

[注]尊喻卑也。[4]

 

所谓“丧有二孤,庙有二主”,是指丧事有两个主人,宗庙中同一祖先有两个牌位。孔子认为这是非礼的。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孔颖达解释说:“天有二日,则草木枯萎;土有二王,则征伐不息。”[5]郑注“尊喻卑也”,是说孔子没有正面回答曾子的提问,而是“举尊以明卑”,连天之日、土之王这样的尊者尚不可有二,卑者如丧孤、庙主当然也不可有二。这也就意味着,先祖之正统不可二。

对于祖统不二,程颐有非常形象生动的说明:“只有一个尊卑上下之分,然后顺从而不乱也。若无法以联属之,安可?立宗子法,亦是天理。譬如木,必有从根直上一条,亦必有旁枝。又如水,虽远,必有正源,亦必有分派处,自然之势也。”[6]宗子是祖之正体,就好比树之主干,水之干流。宗法是天理,只有顺从自然的尊卑上下之分,方能不乱。

合族之道,必赖尊卑上下之分,这点清儒许三礼也有清楚认识:“宗法不定,则立祠堂,修宗职,一切事无所统属。”(魏源2005:251)民国二年湖南《湘乡胡氏续修族谱》卷首《旧叙》亦云:“族又分房,如蜂房莲房然,如列室分房然。族既广,房既多,必有以序其尊卑,别其支派,乃如治丝而不棼也。”(冯尔康等2009:234)

尊嫡并非虚加礼文,汉儒匡衡曰:“其尊適而卑庶也,適子冠乎阼,礼之用醴,众子不得与列,所以贵正体而明嫌疑也。非虚加其礼文而已,乃中心与之殊异,故礼探其情而见之外也。”(班固1962:3340)既为尊者,应有尊者之德。故经书特重嫡子之教育。

宗法的出发点是尊祖,嫡庶之分的关键,是嫡子主持祭祀,此即大小宗子最重要的职责。在宗法体系下,支子不祭。《礼记·丧服小记》云:“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郑玄注曰:“明其尊宗以为本也。”《正义》进一步解释说:“庶子、嫡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嫡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嫡,明有所宗。”(孔颖达2000a:1122)

程子(1981:180、179、242)因此对宗法作了这样的概括:“所谓宗者,以己之旁亲兄弟来宗于己,所以得宗之名,非己宗于人也”;“宗子者,谓宗主祭祀也”;“凡言宗者,以祭祀为主,言人宗于此而祭祀也”。


2、宗子收族

 

宗法的本质是尊祖,根本任务是祭祀。这点现代学者似乎重视不够。不仅如此,学界还倾向认为,大宗子在经济、政治层面均拥有主宰族人的权力。而在经典理论中,这恐怕也找不到依据。

的确,主祭并非宗子的唯一职责。上引《大传》在“尊祖故敬宗”下还有一句:“敬宗故收族。”郑玄注:“收族,序以昭穆也。”(孔颖达2000a:1178)所谓昭穆,《国语》这样解释:“夫宗庙之有昭穆也,以次世之长幼,而等胄之亲疏也。”韦昭注:“等,齐也。胄,裔也。”(徐元诰2002:165)通俗点说,昭穆就是宗人在以大宗为主干的宗族血缘谱系中的位置。

那么,序昭穆是通过什么形式得以实现呢?《大传》曰:“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郑玄注:“治,犹正也。”《正义》解释说:“旁治昆弟之时,合会族人以食之礼,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孔颖达2000a:1165)《大传》又云:“君有合族之道。”《正义》谓:“‘合族’者,言设族食燕饮,有合食族人之道。”(孔颖达2000a:1174)

也就是说,在儒家经典中,所谓收族,指的就是宗子合族以食,根据血缘关系安排座次及相关礼节,以此明确、强调宗人相互间的血缘关系,而非以宗子为统领建构一经济或政治体。合食的场合,一般都在宗子主持的祭祀之后。收族之本义,同样也是出于尊祖,而非现实利益。清儒朱轼对此领悟颇深:

 

凡人父母、祖父母没,则以不得侍养为恨,有及事其高曾者,则又相与羡之。至于五服之人,多坐视其困而莫之惜,甚而身享温饱,而亲兄弟有饥且寒者。吾以为此人即有父母、祖父母、高、曾祖,必不能养,纵令能养,而高、曾、祖、父之子若孙饥且寒,高、曾、祖、父食能下咽乎?由此推之,上至于百世,苟怀木本水源之思,未有不惜其族人者也。(魏源2005:278)

 

朱轼虽然说的只是小宗,其理大宗亦同。

大宗并非一经济体,但族人相互扶助则是应当的。《白虎通》云:“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陈立1994:394)所谓“通其有无”,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仪礼·丧服传》的确提到:“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贾公彦2000:662)但这仅限于继祖小宗,即从兄弟(俗谓堂兄弟)。堂兄弟的下一代,就应当分家了。

在共财的继祖小宗内,财政具体如何运作,典籍阙如,但似乎宗子并不掌握绝对的支配权力。《曾子问》曰:“凡殇与无后者,祭於宗子之家。”郑玄注:“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亲者共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正义》云:“大功虽有同财之义,其经营祭事牲牢之属,亲者主为之。又牲牢视亲者之品命,故云‘亲者共其牲物’。”(孔颖达2000a:715)所谓“亲者”,指殇者之父、无后者之亲兄弟,比宗子与死者的关系更近。祭祀所用牺牲由亲者提供,宗子只是主持祭祀。

《曾子问》又曰:“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上牲祭於宗子之家。’”郑注:“贵禄重宗也。上牲,大夫少牢。”《正义》对此有详尽的解释:

 

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就宗子之家而祭也。以庙在宗子家故也。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於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引者按:庙制详下。)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於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为祭也。若己是宗子从父庶子兄弟,父之適子,则於其家自立祢庙,其祖及曾祖亦於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为祭。”(孔颖达2000a:705)

 




孔冲远先生(颖达)


《曾子问》的这两则记载表明,所谓“同财”,并非自上而下的“集权”经济。

政治层面,宗子亦非族人主宰。当然,宗子的确地位特殊。晋儒贺循对宗子之角色有这样的概括:“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毕会,丧故亦如之。若宗内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宗党以赴役之。”(杜佑1988:1999)宗子之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族人丧祭嫁娶等,须告知宗子。其二,宗子丧祭,合族毕会以助之。其三,族人丧祭嫁娶,宗子带领其他族人吊唁庆贺。

《白虎通》云:“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陈立1994:397-398)讲的虽是小宗,大宗亦同。宗族活动主要围绕吉凶之事展开,宗子之角色也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政治上并不拥有支配族人的权力。

甚而,尊祖敬宗超越了政治层面的尊卑。《礼记·内则》曰:

 

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妇。

[郑玄注]祇,敬也。

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外,以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

[郑玄注]犹,若也。子弟若有功德,以物见馈赐,当以善者与宗子也。

[正义]归谓归遗也。子弟若有功德,被尊上归遗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善者於宗子。

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於宗子之门,

[郑玄注]谓非宗子之爵所当服也。

不敢以贵富加於父兄宗族。若富,则具二牲,献其贤者於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

[郑玄注]当助祭於宗子之家。

终事而后敢私祭。(孔颖达2000a:979-980)

 

所谓贵,指的就是政治地位。另据上引《曾子问》,庶子爵位可能尊于宗子。然虽贵,不敢加诸宗子。而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郑注点出的“敬”字。宗子地位之根源,正在于族人因尊祖而生发的对宗子之敬,而非权力。

 

3、大宗与别子

 

宗法源于尊祖,为何小宗仅限于四?又为何小宗五世则迁,而大宗百世不迁呢?儒家缘情制礼,称情以立文,以别亲疏。小宗断自高祖,正是因为关系渐远,人情渐薄,是为亲亲。

不过,亲亲只是宗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宗法的另一核心原则是尊尊。晋儒范汪曰:“大宗者,人之本也,尊之统也。人不可以无其本,所以立大宗也。”世代虽远,本不可无,祖不可忘。范汪又云:“小宗之家,五代则迁,安知始祖之所从出,宗祀之所由来?”(杜佑1988:2581、2582)清儒陈立(1994:151)亦曰:“小宗五世则迁,服尽而后视如路人,数典忘祖,弊所自生。”故晋儒庾亮云:“宗子(引者按:指大宗子。)之服,传代不迁,所以重其统也。是以祖宗之正不易,则本枝昭穆历百代而不乱,此立宗(引者按:指大宗。)之大旨也。”(杜佑1988:1994)宗法之本,在于以尊尊统亲亲。

人皆父母所生,大宗始祖指谁呢?《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所谓宗,即大宗,别子即大宗始祖。郑玄注云:“别子,谓公子若始来在此国者。”(孔颖达2000a:1174;引者按:若,或也。)公子,即诸侯之庶子。在经典理论中,天子诸侯属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宗法不适用于天子诸侯,诸侯庶子之子孙不能祖诸侯,即不能以诸侯为其宗子。所以,公子之子孙只能以公子为始祖,建立大宗。这是大宗成立的第一种方式。

而“始来在此国者”,则代表了第二种方式。孔颖达(2000a:1175)解释说:“此谓非君之戚或是异姓始来在此国者,故亦谓之‘别子’,以其别於在本国不来者。” 所谓非君之戚,应指与诸侯同姓,然非始封君子孙。为何始来在此国者可以自立大宗呢?清儒纪大奎(魏源2005:240)指出:“凡始迁他国,即当为他日之始,彼已去其邦族,无复有宗之义。”在经典中,宗族聚族而居,同在一地,这是种种宗族生活得以有效展开的重要保障。一旦迁去他国,事实上就脱离了原宗族,只能自立门户了。不过,在经典设计的理想生活中,社会流动性很低,迁徙恐怕并不常见。

以上是郑玄明确提到的两种大宗成立方式,那么,非公子子孙,又自来在此国者,其大宗始祖该是谁呢?明末陈祖苞云:“古别子者有三,而他国来仕者居一焉。然有身徙他郡,长子孙为世望族者,其视此何异哉?不宁惟是,或世系屡绝屡续,至其人而世次可纪,亦与始为大夫者等,是故大宗之法天下举得而用之。”(钱杭2009:98)陈氏指出,“世系屡绝屡续,至其人而世次可纪”,则是人即可为大宗始祖,这点恰恰解决了自来在此国者的问题。[7]

陈祖苞还提到,始为大夫者即古别子之一,这点是对郑玄的误解。《礼记·王制》曰:“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郑玄注:“太祖,别子始爵者。《大传》曰‘别子为祖’。谓此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孔颖达2000a:448)晋儒贺循据此以为:“虽非别子,起于是邦而为大夫者,便为大宗,其嫡继之,亦百代不迁。《礼记·王制》云……郑君解曰……此谓起于是国,盛德特兴为一宗之始者也。如此,则百代不迁,统族序亲,及族人服之,皆宜如别子之宗也。”(杜佑1988:1995)

不过,孔颖达在解释郑玄此注时,援引了今已亡佚的《郑志》一书中郑玄与其弟子赵商关于此注的对话。郑玄认为,《王制》所论,“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清末大儒曹元弼(2002:406)就此阐发云:“周制,大夫承别子始爵之后者,以别子为祖,立祖考庙。其别子无爵,至远世始爵者,则不以始爵者为祖,仍以别子为祖,而不立祖考庙。”庙制问题,下文将深论,此不赘述。周革殷弊,惟祖别子,不重非别子始爵者,恰可印证上文所论宗法对政治之超越。

 

4、宗法不下庶人

 

上引陈祖苞谓“大宗之法天下举得而用之”,这也未必符合经典原意。《丧服传》曰:“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郑玄注:“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8]贾疏云:“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贾公彦2000:670)



曹叔彦先生(元弼)


曹元弼(2002:404、408)进一步阐释说:“‘禽兽’以下,言先王制尊尊之礼,因人情之自然而为之。而知有浅深,斯礼有详略轻重。盖敬宗由于立宗,立宗所以尊祖,而尊祖必先亲亲。不知尊祖者,不足与言立宗、敬宗;不知亲亲者,不足与言尊祖。故知母而不知父者,禽兽是也;知父而不知父之尊者,野人是也;至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是有亲亲之道者也。此三句皆就父言。大夫及学士,则知由祢而上之尊高曾祖,又上之尊大祖矣,是其知进于都邑之士矣。……能尊祖,斯有祖统。……有尊统斯为大宗。”又云:“知尊祖者,谓宗法也。圣人因人之所知而制礼,故宗法起于大夫士。”

礼出人情,宗法不下庶人,固然与庶人不知尊祖有关,但另一方面,缘情制礼,为之节文,贤者俯就,不孝者企及,故又有因其所知而进之之说。如曹元弼(2002:405)在论及丧服时曰:“言‘父母何算’,是知有父,而不知父与母有尊卑之别,是仍不知所尊也。……然此但就其知识言之。若圣人制礼坊民,则为父斩衰,为母齐衰之等,野人岂得外此?《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虽不知者,未尝不由也。”

五服推及野人,为何宗法独独不可呢?《礼记·曲禮》曰“礼不下庶人”,郑玄注云:“为其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正义》解释说:

 

庶人贫,无物为礼,又分地是务,不暇燕饮,故此礼不下与庶人行也。《白虎通》云:“礼为有知制,刑为无知设。”礼谓酬酢之礼,不及庶人,勉民使至於士也。故《士相见礼》云“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是也。张逸云:“非是都不行礼也。但以其遽务不能备之,故不著於经文三百、威仪三千耳。其有事,则假士礼行之。”(孔颖达2000a:91)

 

庶人既不暇燕饮,也就无法收族,宗法就失去了意义。笔者怀疑,这才是宗法不下庶人的最重要原因。


(二) 丧服

1、亲亲、尊尊与称情立文

 

早期儒家关于宗族的第二项制度性安排是丧服。丧服制度之大要,是根据死者与己关系之亲疏远近,相应决定服制与丧期。关系越亲,则丧服所用布及做工越粗,服期越长。关系越远,丧服所用布及做工越精细,服期越短。比如,为兄弟服齐衰期(一年),为从父兄弟服大功九月,为从祖兄弟服小功五月,为从曾祖兄弟服缌麻三月。是谓亲亲。

与宗法一样,在丧服中,尊尊同样统亲亲。仅论亲疏关系,对己而言,己之父与己之子等,然为父服斩衰三年,为子服齐衰期,轻重不等。再如己之祖与己之孙,亲疏相等,而为祖服齐衰期,为孙服大功九月,轻重亦不等。在这一意义上,丧服所展现的人伦关系并非简单的等距同心圆。

还需说明的是,丧服并非仅是表示亲疏的一种形式或象征。《白虎通》云:“丧礼必制衰麻何?以副意也。服以饰情,情貌相配,中外相应,是之谓饰。”(陈立1994:510)丧服之所以会有等差,恰恰是因为生者对死者之哀情存在等差,是为了使生者的哀痛能够得到恰如其分的表达,也是为了将其限定在合适的范围内,过与不及都不对。在儒家看来,内心的情与外在的礼是一体的,情若无合适的表达方式,就无法在内心充分圆满地生发。

丧服种种貌似繁琐无谓的规定,实际上是出于对人情充分而周备的考虑。姑举二例明之。《仪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经文列有“妇为舅姑”,《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贾疏解释说:“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贾公彦2000:678)清儒方苞进一步阐发云:“妇为舅姑齐衰期,何也?称情以立文,其情适至是而止也。妇之痛其舅姑,信及子之半,可以称妇顺矣。其义之重,比于孙之?其祖,不可谓非隆矣。……妇为舅姑,后世易以斩衰三年,将责以诚乎?抑任其伪乎?此以知礼非圣人不能作也。”(张锡恭2002:259)五代以来,妇服舅姑与其夫服父母完全相同。正如方苞所批评的,这一做法表面上似乎能敦厚风俗,但却破坏了儒家礼制的真正基础。

又,《小功》经文列有“君母之父母、从母”,郑注:“君母,父之嫡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丧服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 郑注:“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贾公彦2000:720)方苞解释说:“外祖父母、从母,不必于己有恩,而君母之痛如斩如剡,则庶子当与同其忧。至君母不在,则心实无所感,而强为之服,义无所处也。”(张锡恭2002:416;本小节请参周飞舟文)

 

2、爵、贤贤与人伦

 

与宗法不同,在丧服中,爵之尊卑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原则。比如,己为大夫,其兄弟仅为士或庶人,兄弟死,大夫降齐衰期为大功九月。这是对丧服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的常识,但之所以引入爵的原因,仍值得再加辨析。

王国维(1959:472-473)在其名文《殷周制度论》中指出:

 

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

 

西周无世卿制度的观点,挑战者甚多,近来凌鹏(未刊稿)对此详加考证,不仅成功捍卫了王说,且将我们对中国传统制度的理解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9]



《殷周制度论》


在儒家理论中,爵与德是一致的。《仪礼·士冠礼记》云:“以官爵人,德之杀也。”郑注:“杀犹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贾公彦2000:66)《孟子·离娄上》曰:“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焦循1987:495)众所周知的“刑不上大夫”亦与此有关。是说见于《礼记·曲礼》,郑注云:“不与贤者犯法,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正义》释经文曰:“‘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张逸云:‘谓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贤者犯法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又释郑注云:“与犹许也。不许贤者犯法,若许之,则非进贤之道也。……(郑玄)云:‘凡有爵者,与王同族,大夫以上适甸师氏,令人不见,是以云刑不上大夫。’”(孔颖达2000a:91)

概而言之,丧服重爵,即贤贤之意,与权力无关。而且,大夫之尊,仅体现为旁亲降服,正统与大小宗子不与焉。所谓正统,即父、祖、曾祖、高祖及嫡子、嫡孙、嫡曾孙、嫡玄孙。大夫不降正统,仍然服其本服。大小宗子亦是如此。《丧服·齐衰三月》经文列有“丈夫、妇人为宗子”,此宗子即大宗子,即便是出了五服的宗人,仍然要为大宗子服齐衰三月,大夫亦不得降服(贾公彦2000:684、688)。又,《齐衰不杖期》郑注云:“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贾公彦2000:672)所谓如其亲服,即服本服,虽大夫不得降。所以,丧服之大本是基于亲亲、尊尊的人伦,贤贤只是次要因素。

 

(三)庙制

早期儒家宗族理论的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庙制。据《王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不立庙,祭于寝。天子七庙,包括太祖及二祧,这是三位有特殊功德的君主,百世不迁。其余四庙即高祖至父,随着世代传承,依次迁庙。诸侯五庙,即百世不迁的始封君,加上依次迁庙的高祖至父。大夫的情况较复杂,别子为大夫,则其子孙为大夫者立太祖庙祭别子,余二庙祭父与祖。若别子非大夫,则大夫三庙乃父、祖与曾祖庙。士虽一庙,兼祭父祖。庶人亦于寝祭祀父祖。

撇开太祖与二祧不谈,庙制与丧服、宗法间的联系是非常清楚的。天子诸侯,常祭均止于高祖。大夫士虽不及高祖,但《大传》曰:“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郑注云:“大事,寇戎之事也。省,善也,善於其君,谓免於大难也。干,犹空也。空祫,谓无庙祫,祭之於坛墠。”(孔颖达2000a:1162)换言之,大夫士有大功德,可特祭及于高祖。上文提到,儒家缘情制礼,因民所知而进之,这体现在丧服中。而庙制,同样也反映出这一点。野人父母何算,都邑之士知止于祢,但祭均可及祖。

不过,更引人注意的,可能是庙制与宗法、丧服的不同。在庙制中,爵之尊卑起到了关键作用。爵尊者所祭远,究其原委,仍然与德有关。《礼记·礼器》云:

 

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

[正义]“天子七庙”,尊者诚深孝笃,故立庙乃多世为称也。“诸侯五,大夫三,士一”者,德转薄,故庙少为称也。

礼之以多为贵者,以其外心者也。德发扬,诩万物,大理物博,如此,则得不以多为贵乎?故君子乐其发也。

[正义]○“以其外心者也”,谓其用心於外也。用心於外,谓起自朝廷,广及九州四海也。……○“德发扬,诩万物”者,此以下解心在外义也。诩,普也,遍也。言王者抚有四海,宜发扬其德普遍万物也。○“大理物博”者,言王者大领理万物之事,广博如此,则得不以多为贵乎者,结上也。既有德发於外,遍万物,理博事条如此,则岂得不贵多乎?故贵之也。(孔颖达2000a:842)

 

此即《白虎通》所谓“位尊德盛,所及弥远”(陈立1994:567)。曹元弼(2002:408)在论及庙制尊卑时也说:“盖爵尊者识深,而孝思所格者远。位卑者识浅,而敬意所致者近。圣人缘人情以制礼,因以别上下而示民有等差也。”

而大夫太祖非大夫,则不立庙,也应当与德有关。《仪礼·士冠礼》云:“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郑注:“象,法也。为子孙能法先祖之贤,故使之继世也。”贾疏:“出为五等诸侯,即为始封之君,是其贤也。于后子孙继立者,皆不毁始祖之庙,是象先祖之贤也。”(贾公彦2000:66)据此推断,大夫之始祖非大夫,不立庙,是因为其德小。


 (四)小结

综合宗法、丧服、庙制来看,早期儒家的宗族理论以尊尊统亲亲,兼顾贤贤。宗族活动以丧祭为核心,重在人伦。《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者,所以追养继孝也。……是故孝子之事亲也,有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孔颖达2000a:1570、1571、1572)这段话正可与上文所论相印证。

不过,在宗法、丧服、庙制三者之间,并非完全对应,而是各有侧重,充分展现出了儒家宗族理论的细腻、丰富与周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丧服最为基本。首先,在丧服中,如为父斩衰三年等人伦之大本,自天子至庶人一以贯之,没有区别。而宗法仅行于大夫士,庶人无与。庙制则大夫、士、庶人各各不同。其次,宗法强调的是宗人统于大小宗子,尤其是大宗子,较少涉及宗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丧服则强调亲疏远近之等差,详尽无遗,宗族内的不同人伦关系几乎都可以在丧服中找到答案。而庙制,如果脱离了宗法,单独来看,就几乎变成了个人与祖先之关系,而与宗族无涉。其三,尊尊、亲亲、贤贤,尽在丧服之中。但贤贤在宗法中完全没有地位,而庙制则以贤贤为主。最后,丧服不仅涵盖了宗族,还包括姻亲与君臣,可谓社会关系之总图。

但换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宗法才是核心。魏晋时期服制全面恢复,此后虽代有损益,然大体如故。服制虽存,若无宗法为依托,容易流为具文。程子(1981:162)曾有这样的感慨:“宗子法废,后世谱牒,尚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对此,苏轼(1986:257)也有清楚认识:

 

今夫天下所以不重族者,有族而无宗也。有族而无宗,则族不可合。族不可合,则虽欲亲之,而无由也。族人而不相亲,则忘其祖矣。……今夫良民之家,士大夫之族,亦未必无孝弟相亲之心,而族无宗子,莫为之纠率,其势不得相亲。是以世之人有亲未尽,而不相往来,冠婚不相告,死不相赴,而无知之民遂至于父子异居,而兄弟相讼。

 



苏子瞻先生(轼)


没有宗子收族,亲未尽而不相往来,更遑论为之服丧。

庙制与宗法关系也是如此。如上所论,大夫士知尊高曾祖,并上及太祖,故宗法为大夫士而设。宗子祭祀,族人皆侍,祭后合食收族。但大夫三庙,常祭所及,要么是父、祖与太祖,要么是父、祖与曾祖。士一庙, 仅限父祖。也就是说,即便大宗子身为大夫,也完全有可能祭不及太祖,但所有太祖子孙均应参与。同理,继高祖小宗子即便身为大夫,其常祭亦不及高祖,而所有高祖子孙也应参与。收族时,真正重要的是宗子嫡嫡相传所代表的祖之正体,而不是祭祀所及的祖先。五服之外的族人协助宗子祭祀宗子之父、祖与曾祖,并不是因为彼系己之所出,而是因为其正统身份。换言之,在早期儒家理论中,尊祖主要是靠宗法,而不是庙制来实现的。所以,宗法并不依赖庙制才能得以维系。恰恰相反,只有在宗法体系下,强调贤贤的庙制才能真正展现出尊祖的落脚点。[10]这点对于我们理解宋儒的庙制变革说至关重要。



注释:

 [1]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394-395页。

 [2]参周飞舟:《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从丧服制度看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社会》2015年第1期,第26-48页。

  [3]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178、1179页。

 [4]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684页。

 [5]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第685页。

 [6]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42页。

 [7]吾友华喆兄曾面告,周初分封,实行国野制,土著为野人,属于庶民,恐无宗法,而国人均为殖民者。在这一意义上,别子非公子,则必为始来在此国者。是亦可备一说。

 [8]清末大儒张锡恭(2002:207)指出:“都邑之士,在学士之外,而但知尊祢,则此士所知尚浅,当非在朝之士。注云‘近政化’,尤足证非在位者也。盖都邑之士与野对,而‘士’特‘人’之变文尔,非上中下士也。”

 [9]就早期儒家理论而言,世卿制度并不存在,可以找到明确证据。如《礼记·王制》曰:“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所谓县内诸侯,即天子大夫。郑玄注:“选贤置之於位,其国之禄如诸侯,不得世。”(孔颖达2000a:411)

 [10]张锡恭(2010:130)云:“卿大夫士尊统尤近,故立三庙二庙一庙焉。然先王推世类之谊,为卿以下立大宗,俾百世不迁而收族。”张氏已经注意到了庙制与宗法之间的微妙关系。


 


本文发表于《社会》2015年第1期,现经作者授权,在此推送。



未完,进入公众号查看(下)。

编辑:明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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