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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限产,建材价格上涨,开发商这样才能拒绝施工单位的涨价要求!
建材价格飙升的困局


近期,全行业实行的错峰生产,水泥与钢材价格上演疯狂一幕!承包商借此要求调整结算总额,即使中型项目,合同价款如果按实调整,也会导致成本超支数千万或上亿.......

作为地产成本总,难道我们就束手待毙给施工单位割肉?


这些天,沸沸扬扬的水泥、砂石和混凝土涨价消息大家想必都不陌生:

水泥情况:多省市停限产

《水泥行业去产能行动计划(2018-2020)》提出,实行去产能与节能减排量双控制目标,三年内压减熟料产能39270万吨,关闭水泥粉磨站企业540家,水泥产能平均利用率达到70%,水泥产能集中度达到60%。2018年,全国范围内完成压减熟料产能13580万吨,关闭水泥粉磨站企业210家。

此外,据了解,近两个月以来江苏、山西、山东、唐山、重庆等地区也陆续发布了停限产通知。

砂石情况:多省市无砂可供

自2018年6月20日起,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要求7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调查摸底,10月31日前完成执法打击和集中整治,7月—12月,水利部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抽查。集中整治后,各地持续建立完善河湖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水利部定于自2018年7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

政策同样波及到了各省市的砂石价格要涨疯了!

湖南:部分区域河砂突破220元/吨。

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河砂价格暴涨至170元/吨,石子120元/吨;周口市河砂价格暴涨至200元/吨;驻马店市建筑用砂价格超过200元/吨;洛阳砌筑砂浆不低于300元/吨

河北:7月1日至8月15日禁止任何河道采砂行为!唐山超60家砂石企业停产。

深圳:水泥及制品协会警告,深圳市砂、石价格再次上涨,涨幅分别达到20元/吨和15元/吨以上

江苏:南京砂石涨价,价格已达140元/吨左右,石子价格112-115元/吨左右。

混凝土情况:暴涨至640元每方

自2018年7月15日零时起,所有标号混凝土结算价格以C30为例:质保价520元每方,上浮一个标号价格上浮15元,下浮一个标号,下降10元。另使用河砂的混凝土结算价格为640元每方!

与此同时,广东地区砂石紧缺,甚至出现断供,广州、深圳混凝土协会相继发出提示函,提示各混凝土企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面对如此凶猛的涨价潮,最的莫过于房地产企业了。

涨价潮已经压的人喘不过来气了,停工令又开始放大招。去年10月到今年3月的“京津冀停工潮”还历历在目,多少在建项目因此延期……

而今年,停工令又要来了!

停工令又来了

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可直接点击看详情


问:固定单价合同中钢筋报价2700一吨,如果施工过程中涨到4800了,可以要求补偿吗?

答:这个问题主要看合同里面是怎么约定的,既然是固定价合同,合同约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约定:市场价格超过5%或多少就按规定调差;一种是约定: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

一般来说没什么可讨论的,可以按要求进行调整,价公式按合同或参考《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中的规定,里面说的很清楚的。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合同里约定了“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情况下,如何获得补偿?

一、“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合同约定具有一定普遍

合同报价2700元一吨,施工工程中涨到每吨4800元,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特别是合同里还约定了:无论任何情况,价格都不允许调整的情况。这个问题引起了很多的纠纷.....

甲方成本控制人员是否可以坚持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的调价申请置之不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新东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的判决”((2015)民提字第39号)意见: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新东公司原定的对燃煤锅炉进行脱硫工程改造项目继续进行已经没有意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这种合同风险显然也不属于普通的商业风险。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综合上述,从公平角度而言,甲方跟乙方在洽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分担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最为妥当


二、如果甲方同意调整总价,如何调整?如何共担价格上涨风险?

首先查验合同,除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外,是否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范围或幅度,然后分情形进行处理:

1)如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或幅度,在风险范围或幅度范围内部分不调整;超出风险范围或幅度部分,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及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如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或幅度,均按施工同期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及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其依据如下: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三、工程行业和国家相关规定提倡补偿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 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但恨遗憾的事,这个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

四、施工单位也不容易,如果开发商实在黑心,坚持第二部分的论据,那施工单位该怎么办?

有这么几个办法可以试一下:

第一:及时向建设方报告市场情况,最好能共同询价认可,请求建设方给予合理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如果涨幅过大的话,建设方一般是会同意的,但有些甲方就是咬定合同,坚决不调价格,那怎么办?

第二:在干的项目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上法院提起诉讼,在目前的情况下,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什么说胜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呢,因这种问题不是个案了,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条款,回击无限风险条款最有力的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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