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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私自出售宅基地或院落,买卖双方的契约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在农村,有些年轻人为了发展,去县城或者外地买房安家,家里的宅基地或者宅院就闲置了。

还有的农户因种种原因,同样也有了多余的宅院,这样,就产生了买卖关系。历来就是有买的就有卖的,农村这些年来买卖宅基现象呈上升趋势!

例如某村王某,有套院落出售,同村李某闻听消息,便去托人洽谈,只要卖者要价适中,买方落意接受,买卖意向就谈妥了!

按规矩,买方李某会请中间人,也就是他所购买的这套院落的四邻,来家里坐一坐,加上王某(卖方),再选一个执笔人,立契约。

契约一般格式为一一

立买卖宅基约

今有王某某,自愿出售宅基一处,宅基现有正房X间,东厢房ⅹ间,西厢房x间及院墙门楼。

宅基面积东西若干米,南北若干米,总面积为xxⅹ平方米。

宅基四至为东至张三,西至李四,南至王五,北至路。

经双方洽谈协商议定价格,包括宅基地以及附属建筑一并折合人民币ⅹx万元,以现金交易,一次付清。

本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以约为凭,永不反悔。

证明人:ⅹⅹx xxx

执笔人:ⅹⅹx

而写此类契约一般主人家都要买二尺红布,然后用毛笔书写,这样一是红布是吉祥的颜色,还易于保存不褪色,多少年也不会损坏。而纸张就容易潮湿或生虫,不易保管。

这样子契约鉴完,双方按下手印,把现金当面点清交给卖方。交易就算完成。

买方会把早已备好的酒菜摆上桌,所有在场的人便可以痛痛快快的喝上几杯了。

当然,有很多卖方,一开始价格讲得很死板,但在收钱时,会少收二三百或者千儿八百的,这就要看双方关系,或者卖方的心情而定了!

还有一种类型的,就是仅空白地皮,没有附属建筑,但方式一样,价格上有差异而已。

随便指出一点,凡出售者需拿出宅基证,四至及长宽均按政府颁发的宅基证上的数字为准。等一切完结后,宅基证也要交给买方,这也就证明了本宅基已换新主人了。

有人说这类民间契约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也有人说这属于事实约定,有证明人,有手印,应该受到保护!

反正说什么的都有,不管是什么结果,农村买卖宅基院落现象,以前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

朋友们,你们那里有这样的情况吗?也有这样的担心吗?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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