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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执法装备管理,保持装备的良好性能,保证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树立城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目前各大队的现有装备配置实际,制定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执法装备是市区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用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各种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摄影、摄像、录音器材等执法工具。
第三条 执法装备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定人定责、确保安全”的原则,所有装备保证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专人管理和使用,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装备使用高效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成立执法装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市局办公室、执法协调处、监察室各一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执法大队分管领导、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有关同志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协调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执法装备管理相关规定,检查指导考核各执法大队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违反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各执法大队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大队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管理使用责任人、使用范围和管理使用规范。成立相应的执法装备管理组织,由一名大队领导分管,具体负责本大队执法装备的管理,并建立健全装备管理的台帐资料。
   第六条 各执法大队应选择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驾驶技术熟练、有驾驶证的城管人员负责车辆驾驶和保养;选择有一定技能、责任心强的城管人员使用、保管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器材。
 
第三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七条 各执法大队每季度开展一次以学习交通法规、排查安全隐患、车况车容检查评比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活动,建立执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所有执法中队每天都应对执法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者、用途、大概经过路线、行驶里程、维修保养等情况,建立中队执法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第九条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应相对固定,落实使用、保养责任制,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出车。车辆使用完毕应及时保养,做到车辆内外无积尘、无严重锈蚀、无油垢、无杂物,保持车容整洁。
第十条 严格控制车辆的使用,未经大队分管领导批准,执法车辆不得外借。机关、大队部调用执法车辆不得影响一线执法,并征得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做好登记备案。严禁用执法车辆办私事。各街道办事处为中队配置的执法车辆如街办使用,也须征得大队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城管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驾驶车辆。执法人员驾乘摩托车必须配戴统一的安全头盔。
第十二条 各执法大队新购置执法车辆前先报市局执法装备管理领导小组,尽可能使车型一致。市局适时组织市区执法队伍统一执法车辆的颜色、标记、标识。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大队应组织车辆统一停放,执法过程中临时停车应不影响交通;严禁非执法时间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周边。
第四章   通讯装备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通讯装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各执法大队应建立通讯装备的登记、维护、使用和移交制度。
第十五条  使用无线对讲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执法大队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配发,按市局规定的通信频道使用;明确使用代码,做到一机一代码,通讯联络时一律使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成,市局机关首位数为“1”、督查机动大队为“2”、直属大队为“3”(二)对讲通话用语应文明、简洁、明了,尽可能缩短通话时间,严禁利用对讲机进行与执法工作无关的通话。
(三)市局城管110指挥中心负责对通话情况进行监听,发现问题及时向指挥长报告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执法通讯装备,定期检查和保养通讯装备。执法队伍内部调整使用通讯装备须经大队领导批准,严禁将执法通讯装备外借。
第五章  办案装备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要求,根据城管执法办案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配齐配足电脑、摄像、摄影、录音等必要的办案取证装备,逐步实现城管执法的现代化、正规化、信息化。
第十八条 办案装备应由专人使用和保管,管理使用办案装备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市局视情适时组织办案装备管理使用业务培训,各执法大队也应视情组织相应的培训。
第十九条 办案装备主要用于执法取证、案件管理、文档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执法办案工作,不得随意将办案装备外借或用于非执法办案工作,严禁利用网络设备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六章  安全责任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各执法大队主要领导和各中队队长为执法装备管理责任第一责任人,对执法装备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各执法大队分管领导、执法装备保管和使用人具体负责执法装备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将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对执法队伍的督查考核。市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市区城管执法装备的点验。
第二十二条 市局督查机动大队受市局委托对各大队的执法装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时,发现违规使用执法车辆,视情予以警示、锁车、带离现场处置,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局执法装备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或使用执法装备,影响执法工作或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相关执法大队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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