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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民间借贷,效力如何?

裁判要点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出借款项给借款人的,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1、2014年11月18日,陈某与周宏某在澳门赌博,期间,由陈某购买赌场筹码累计共100万元给周宏某赌博,事后,周宏某向陈某出具100万元的借条一张。

2、2014年11月19日,陈某再次购买赌场筹码累计18万元给周宏某赌博,事后周宏某向陈某出具18万元的欠条一张。

3、陈某于2016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1月18日、19 日,周宏某先后两次向陈某共借款118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8日前还清,但至今周宏某未还分文。

请求判令:周宏某归还借款11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4、周宏某在庭审中答辩称:本案事实是:2014年 11月18日凌晨,陈某与周宏某两人共同到达澳门一赌场内,在陈某的邀请下,周宏某将陈某出资购买的100 万元的筹码输尽,后应陈某的要求并按其口述,周宏某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一份给陈某。

第二天,周宏某与陈某两人又去赌场,周宏某赢了82万元的筹码归还了陈某,回酒店后,周宏某向陈某出具了18万元的欠条一份,100 万元的借条因陈某借口累了没有当场归还周宏某,实际只欠18万元。

法院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关于周宏某向陈某出具的借条和欠条所涉及的款项是否系赌资,陈某认为,其两次借给周宏某118万元款项是现金,对此周宏某有异议,认为该款项不是现金,系陈某出借的筹码。

本院认为,陈某对讼争现金的资金来源及交付等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其在庭审时对于出借款项来源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陈某对本案讼争重要事实未作出合理解释,周宏某认为该款项系赌资,因陈某拒不到庭说明情况, 故陈某的主张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难以采信,原审法院据此未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某的上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遂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实务分析

本案中,陈某借钱给周宏某并且有借条为证,按照一般情况来讲,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人应当偿还借款。

但是,本案中有个特殊情况,那就是借钱时,陈某明知周宏某借钱为了进行赌博活动,也就是用于非法活动。民间借贷现实中,很多人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借款的用途不会对借贷关系及还款产生影响。换句话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为了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借款的,不但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出借人、借款人予以训诚、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所以,本案的处理结果应当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债权人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应该弄清楚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 应于坚决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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