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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被执行人为法人时能否申请参与分配吗?


@裁判观点集成

裁判要旨
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依照该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案涉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名下财产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可依照该规定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源泰公司对弘基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其向晋城中院申请对弘基公司名下财产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晋城中院以本案被执行人为法人为由,不予准许源泰公司参与分配的申请,异议审查中又以源泰公司应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进行救济为由,驳回源泰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均有不当,山西高院对此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源泰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房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执行程序中制作分配方案时应予考虑的问题,且该问题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宜在异议、复议程序中予以确认。山西高院对此作出认定,超出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予以纠正。但山西高院要求晋城中院依源泰公司申请制作分配方案的结论正确。

晋城中院制作分配方案过程中,对源泰公司提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应结合源泰公司主张建设工程价款时的诉讼请求、生效判决的内容以及源泰公司、缑继贤提交的相关证据等,综合考虑。

案例索引
《缑继贤、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案》【(2022)最高法执监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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