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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机动车不消违章,也能年检,请看原因!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审核:北京金钲律师事务所罗峥明律师,转载请注明来源


法务之家:长期以来违章记录没消除就无法通过年检,已为大部分车主接受,似乎大家也默认年检时就应当消除违章记录,大多数车主也习惯了按照这样的规定执行。但是交警要求先处理违章,再年检,否则不予年检。那么交警的做法的是否合法呢

我们先看看公安部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 第四十九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应属部门规章,从法律位级上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下位法,我国《立法法》确立了“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原则。再者,机动车登记实质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而我国《行政许可法》也明确了“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增设的条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不消除违章信息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理年检,这些给车主增加了很多风险。一是没有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二是个别车主因不消除违章信息也不年检,而未经检验合格且存在问题的车辆一旦上路是很危险的,安全隐患随时存在;三是一旦发生事故,未检验合格的车辆承担的责任会更大。

接下来,重要的内容来了,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1117日,(2007)行他字第20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复。

最高院的答复非常明确,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即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最后,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虽然法律规定不消违章也能年检,但车主也要依法履行自己义务,接受处罚,及时缴纳违章罚款,我们并不建议对车管所采用申诉、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之类的行为。同时,也要提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不能为了方便自己的管理而将成本转嫁给车主,多倡导交通警察以纠违为执法重点的思想,毕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驾驶员和车主遵守交通法律,不能为执法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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