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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总结“融资性贸易”纠纷的几个重要特点 | 法务圈


去年夏天,受国务院国资委相关部门委托,天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有关“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的专题调研,现已形成十余万字的《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专题报告,并于12月顺利通过了国务院国资委专家组的课题审议。目前已经在十余家重点大型国有企业开展了相关的专题培训活动。


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近期已分次重点介绍融资性贸易中常见的各类业务模式,本期将主要介绍融资性贸易纠纷的七大特点。与之前天同诉讼圈所刊登的《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七大交易模式(一)》《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七大交易模式(二)》对照阅读,对了解融资性贸易的特点有非常全面的帮助作用。





通过对近年来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的持续观察,我们发现其通常具有如下特点:


1、融资性贸易纠纷标的金额通常较大,涉及案件类型复杂。


融资性贸易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型产业,参与企业的资金需求大,融资频繁,直接导致纠纷标的金额较大。从案件爆发的情况来看,企业获取融资的途径主要有:


第一、直接从银行获取融资。为了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银行通常会要求融资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抵押担保,并委托第三方物流或仓储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一旦发生争议,就可能引发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保管仓储合同纠纷、保证合同及其他担保纠纷,保理或保兑仓等纠纷;


第二、通过融资性贸易间接融资,主要表现为托盘贸易及循环交易,与之相伴的通常是买卖合同纠纷、共同侵权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第三,在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过程中,有融资企业为达到融资目的,在缺乏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采用虚构贸易关系、伪造、虚开货权凭证等不法手段,从银行或国有企业骗取资金并挪作他用。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在此类融资贸易中,常常存在业务人员审单不严、违规操作等情况,一旦这些企业出现资金风险,极易引发合同诈骗、集资诈骗,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渎职等民刑交叉案件。


2、国有企业涉诉较多。


根据对已公开裁判文书的分析整理,我们发现,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物流仓储及大宗商品贸易领域的相关企业,在贸易融资纠纷中扮演着“影子银行”、“资金奶牛”的角色,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相比于民企,国有企业自身信用资金情况较好,也比较容易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且融资成本较低;二是在既往对国有企业以经营规模作为主要业绩考核指标的政策导向下,国有企业通常更关注其经营规模,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营风险防控、盈利能力提升。当市场大环境改变导致国有企业主业发生萎缩的情况下,开展融资性贸易能够帮助企业“做量”,保持较好的纸面业绩;三是作为贸易标的的大宗商品因其具有便于成为融资的标的担保物的特点,使得国有企业忽视了融资性贸易业务中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以上种种因素,导致一旦发生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波动,极易引发诉讼纠纷,国有企业亦不可避免牵涉其中。


3、负责提供资金的企业对完整贸易链条通常缺乏了解。


在融资性贸易中,为了保证资金以贸易形式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资金企业与上下游间的贸易关系通常是由需要融资一方主动促成,因此贸易链条通常由需要资金的企业掌握,而提供资金的企业一般对上下游企业缺乏了解,容易出现不见供应商、不见下游客户、不见货物的“三不见”贸易。


4、提供资金的企业,对标的货物缺乏通常实际控制力。


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融资,这决定了提供资金的企业通常不会直接参与、甚至不会关注货物的采购、交付、检验及运输等环节,因此常常无法实际控制货物,出现资金和货权“两头在外”的情形,一旦爆发纠纷,权利难以保障。


5、贸易结构模型化和融资主体重复性。


流动资金的稀缺和信用风险较大,决定了融资企业与提供资金企业间一般具有相对较为紧密的联系,因此融资性贸易时常会在特定主体之间重复发生,并且采用相似或者相同的贸易结构。根据我们的研究,目前市场上常见的融资性贸易主要可以分为增信型融资性贸易和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两大类,第一大类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主要是因为融资方信誉不够,无法从银行贷款,或出资方需要通过贸易将自有资金转移给融资企业,但具有法律或政策上的阻碍,因此需要加入新的过桥方,使得资金流出更为顺畅, 主要有委托监管模式、仓储保管模式、保兑仓、保理、信用证等模式,具体可见《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七大交易模式(一)》 。第二大类是买卖型融资性贸易,与增信型融资性贸易不同,在买卖型融资性贸易当中,提供融资企业直接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主要有循环买卖、托盘买卖、委托采购(销售)这些形式。具体可见《全面解析融资性贸易的七大交易模式(二)》


6、一旦发生诉讼,极易出现管辖权争议。


根据我们的研究,融资性贸易经常伴随着管辖权争议。究其原因,可能有:


第一、区域内资金总量限制及融资成本决定了企业向外融资欲望强烈。在融资性贸易中,融资企业通常集中在华东五省及珠三角地区,而提供资金的企业则分布于各地;


第二、融资性贸易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因此容易发生管辖权争议;


第三、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提供方通常是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因此也希望通过管辖权问题,取得一定的“主场优势”。


7、大量案件涉及民刑交叉。


在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民刑交叉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虚假融资贸易案件中,经常伴随着融 资企业通过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货权凭证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 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二是有些融资企业通过与国有企业员工、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可能存在渎职、行 贿受贿等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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