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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对多类案件的大数据分析


编者说:

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婚姻也变得更加自由、随性。婚前财产协议从一种舶来品到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也体现了人们对于婚姻更为理性的状态。然而在我国,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立法却并没有达到与该协议普及情况相当的程度。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生效判决来研究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纠纷案件、借贷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确认财产权案件中效力认定情况和理由依据,以了解在法律实务中,法院是如何运用和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


作者 | 尚俊妙

出品 | 小军家事团队


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实证研究

目录

一、婚前财产协议涉诉情况

(一)基本理论概述

(二)涉诉情况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协议

(一)协议内容

(二)法院效力认定情况及法律依据

(三)小结

三、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协议

(一)案件类型

(二)原被告为夫妻或已离婚的夫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

(三)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

(四)小结

四、其他确认财产权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

五、总结


越来越快的生活节奏,越来越自由的个人思想,现代社会中,连婚姻似乎都变得“速食”起来。但是婚姻易结不易解,若是双方都互相理解谦让也就罢了,若是一旦发生纠纷,财产的分割便成了一大难题,所以近些年来,婚前财产协议便开始变得普及起来。

事实上,早在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便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到了清代,大多数妇女拥有对自己嫁妆的独立占有权和支配权,这也使得她们在家庭事务中的影响逐步加大,确立起在新家庭或新家族中的地位。

到了现在,只要夫妻双方达成一致,不仅仅是婚前的财产,婚后的财产也都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进行约定。但是婚前财产协议的普及也带了不同的麻烦,其中当矛盾上升为诉讼阶段时,协议的效力问题就是最突出的一个。下文中,将会通过对生效判决来研究实务中,法院在不同类型的纠纷中,是如何来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的。


一、婚前财产协议涉诉情况

(一)基本理论概述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达成的,于婚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主体是不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也具有不确定性,且必须具有要式性。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根据各自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签订,内容合法、合理的婚前财产协议,将在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时生效。


(二)涉诉情况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中直接查询关键词“婚前财产协议”时,发现按照审理程序分类,一审案件有184件,二审案件为83件,再审案件8件,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6件以及其他1件。

从地域统计上看,浙江省以28件位列第一,接下来是22件的河南,18件的北京和广东并列第三。然后是江苏、湖南均为16件,上海15件,安徽和福建14件,河北13件,重庆12件,广西11件。其余案件分散于其他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由地域的分布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协议涉诉率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并不是绝对成正比的。

从类型上看,上述案件中涉及婚前财产协议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三种:

1、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这一类型的案件中,主要是关于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有效性认定的争议。还有部分是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将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不深,互相并不信任。

2、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这一类案件中,婚前财产协议往往是欠款方为夫妻中的一方时,另一方提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3、其他确认财产权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这类案件包括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还有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同居析产案件、分家析产案件等。

下文将就这三种类型案例中,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情况进行简要研究。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协议

(一)协议内容

在将婚前财产协议直接作为一个证据,用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不深的请求离婚的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例中并没有详细调查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并对其效力予以认定。所以在这一部分中,主要讨论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效力的认定情况。

在婚姻中,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并非是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前财产协议多出现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或物质条件过于悬殊,一方或双方再婚,一方有家族企业而其家庭成员为限制盖房配偶离婚或死亡时分割家庭产业等情况中。本文收集的案件中,有30.4%的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属于再婚。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内容广泛。表1是根据46个离婚纠纷案件,从涉案婚前财产协议中整理出来的内容。从表1中可以看出,有35个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及管理进行了约定,占比76%,26个协议中则对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进行了约定,占比57%。其他中,包括3个有关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案件,2个约定附条件赠与的案件,3个约定继承方式的案件,1个约定精神赔偿的案件。


表1  婚前财产协议主要内容


婚前财产归属

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

提出离婚的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

其他

案件数

35

26

6

2

9

比例

76.09%

56.52%

13.04%

4.35%

19.57%


(二)法院效力认定情况及法律依据

1、婚前财产归属

从表1可知,有婚前财产归属约定的婚前财产协议占到总数的76%,说明婚前财产属权无疑是婚前财产协议的重心之一。

而从表2可知,涉及婚前财产归属争议的35个案件中,法院对此类约定的表示支持的有30件,支持率高达86%。甚至,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赵某与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案件中,法院以“双方约定‘个人财产各自为证’,该处的‘个人财产’双方并无作具体明确的约定,结合协议名称,应为双方的婚前财产”为由,判决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只是约定了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事实上,法院所说的“结合协议名称”完全是不合理的,因为婚前财产协议并非只可以约定婚前财产的归属,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等等内容都可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做出相关约定。而且,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属,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减少日后的争议,或者是用以明确的约定赠与。而如果按照该法院的说法,单纯约定“个人财产各自为证”还是需要再次证明某些财产为各自的婚前财产,则该协议完全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2015年的法院判决中出现这样的说理,说明不仅仅是一部分不了解法律的普通群众,连法官中也还是存在对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的情况。

由于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属于一方财产,法院对于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条款的超高支持率还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法院判决无效的案例中,一例为夫妻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变更了之前婚前财产约定的内容,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所以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离婚协议,认定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另有两例案件,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了婚后将一方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双方共同财产或赠与另一方,即均是名为婚前财产协议,实际上为赠与合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第十条规定,认定协议无效。现代社会,很多家庭都将房子看作是婚姻的一大重要前提,所以很多实为赠与合同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均是将原本属于一方的房产约定在婚后赠与另一方,或者与另一方共有,然而却并没有在婚后办理相关的手续。对此问题,最高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也提出“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2、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

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是继婚前财产归属后第二大主要内容。在本文收集的35个案件中,法院的支持率为69%。

这一类约定被判无效的案件中,除去将在下面另外论述的非内容导致的无效情况外,其他案件与婚前财产归属为相同案件,就不再赘述。

3、提出离婚的赔偿责任

本文收集的案件中,有6份婚前财产协议里,当事人双方会约定提出离婚的一方负有经济赔偿或者放弃子女抚养权的责任。这一类条款在本文收集的案例中只有1例被法院认定有效。这个案件是一对夫妻婚内基于婚前财产协议提起的确认合同效力之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合同有效。除此一例,其他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提出离婚的赔偿责任都被判无效。

其中一个案子,当事人双方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双方除非因婚姻法规定的原则性问题才允许提出离婚,否则,提出离婚的一方将放弃在共同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并给予子女”,法院认为由于该协议未明确约定“婚姻法规定的原则性问题”的具体情形,故仅以提出离婚为由要求将一方的财产份额归婚生子所有,不能成立。侧面上,法院的这一判决应该算是认定了协议有效,只是认为达不到履行条件,但是基于无明确约定该协议就根本无法履行,所以在本文中将其归入认定协议无效案例。

另外还有三个认定提出离婚赔偿条款无效的案例,法院均是以“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为由,判决条款无效。

4、其他

有些婚前财产协议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若一方做出某些行为,如家庭暴力、对家庭不忠诚、私下与前任妻子或丈夫见面等,则认定为犯有一定过错,离婚时要求给予另一方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赔偿。在本文收集的案件中,有两个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协议有这类约定,而法院均认定这一约定表面上未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主权,但实际上束缚了双方提出离婚的自由,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不应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还有两份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了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于这一类约定,除了婚姻法外,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来判决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所以一个案子中的协议被判有效,另一个则是因为“无法达成赠与的条件”被认定无效。

此外,还有3份婚前协议中约定了当事人各自财产的继承权人,以及3份约定子女抚养权,均被认定有效。只有1个案件中,双方约定离婚时,男方对女方具有精神赔偿的责任,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律关于支付精神赔偿金的有关约定,认定无效。

5、非内容导致的无效情形

婚前财产协议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所以自然也要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才可以生效。

本文收集的案件中,有1个案件因为双方只提供了部分协议,证据缺乏完整性,尚不知未提供的协议的其他内容,故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还有1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两人所持协议内容不同,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明确,故法院将此视为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约定不明确。

除了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外,另有1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补签了婚前财产协议。但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且以维系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不是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认定该补签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表2  法院对婚前财产协议认定情况


婚前财产归属

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

提出离婚的赔偿责任

过错赔偿责任

其他

案件数

35

26

6

2

11

支持数

30

18

1

0

7

支持率

85.71%

69.23%

16.67%

0.00%

63.64%


(三)小结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除去用以证明双方感情不深等目的要求离婚的案件外,都是婚姻走向终结的夫妻双方用以争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而拿出的证据。虽然他们的婚姻已经结束,但是法官在判决协议是否有效时,还是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结合实际,酌情考虑,毕竟曾经是夫妻,也不是一定要变成冤家。

在现代社会,经济方面的利益确实是人人必争的,所以离婚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纠纷也是最大的,且如今,离婚率一直高居不下。因此一份明确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法官的工作。我们不可以只把这样的一份协议看作是人与人之间冷漠的利益之争,而是要认识到其对于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三、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婚前财产协议

(一)案件类型

涉及到将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证据的借贷纠纷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夫妻间借贷纠纷,即原被告双方为夫妻或已离婚的夫妻;另一种则是债权人将夫妻或者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作为被告要求共同偿债务,即涉及到除夫妻外第三人的案件。后一种情况在案件中占较大的比例。


(二)原被告为夫妻或已离婚的夫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

在本文收集的18个涉及婚前财产协议的借贷纠纷案件中,只有2个原被告为夫妻或已离婚的夫妻。

在这2个案件中,夫妻二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及还款要求,对此法院的判决是协议有效,夫妻间借贷不矛盾。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因为夫妻双方虽然因为缔结婚姻而存在了一种特殊的关系,但这并不影响他们各自的自然人身份,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其真实意思表达进行的借贷自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虽然这一借贷行为没有单独的借贷合同,但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还是完全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


(三)涉及第三人的案件中法院的判决

在被告为夫妻或者已离婚的夫妻的借贷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且约定婚后债务各自负责的夫妻一方是否应该连带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1、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表3可知,虽然只有1例婚前财产协议被认定无效,但94%的案件最后还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虽然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了夫妻双方婚后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但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只是对内有效,即只对夫妻二人有约束力,而对于善意第三人却是不可对抗,即婚前财产协议对外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更是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只要并未负债的一方无法证明债权人知道该婚前财产协议关于债务的约定,法院就会支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判决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类型的16个案件中,有1个案件的婚前财产协议被判决无效而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在这一案件中,该夫妻双方多次反复的离婚、复婚、再离婚,在此期间双方先后多次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书》、《婚前财产协议书》及见证、《夫妻财产协议书》及公证、《离婚财产协议书》等,从这协议书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对债务的约定,可以认定负债一方是在明知自己对外存在巨额债务却放弃应属于自己所有的共同财产的份额,是明显的通过反复离婚、复婚及再离婚来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也可以认定另一方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负债一方对外存在债务的行为,否则就不应在离婚时将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那么,该夫妻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无效。最终,结合该案实际,法院认定为该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已达到损害本案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故,判决该案的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样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往往还会引起另一种纠纷,就是当法院执行时,将非借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用来强制执行时,非借贷方对此提出异议。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是否能被强制执行,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夫妻一方的财产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所欠的债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样的情况下,转化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清偿责任,自然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也用以强制执行。

笔者的想法与法院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相同,都支持第二种观点。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时,相当于由一方的债务转化为双方的债务,需要用各自的财产进行偿还,此时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自然就不仅仅限制于婚内所得财产,还包括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了。

2、认定为个人债务

除去上诉案件,还有1个案件中,婚前财产协议被认定有效,且最终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法院判决的理由是难以证明借款被用于夫妻同生活、共同经营之中,且也不足以认定另一方从借款方的借款行为中取得了相关利益。另外,也无法证明夫妻双方有存在通过离婚进行逃债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综合债权人交易安全及债务人配偶方的权利保护之利益平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事实上,在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大多数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案中,负债的为丈夫一方。债权人认可妻子未参与借款、逾期后也未向其进行催讨,法院认为这说明债务人上述借款并无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意思,债权人亦明知所出借款项并非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开支。且妻子一方本身条件十分优渥,所以法院最终根据利益平衡的原则认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

且不论在这个案件中,这样的裁判是否完全合理合法,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夫妻中的负债方实际上确实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另一方却因为难以取证证明,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情况发生时,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实际上对事实也是有所了解的时候,往往会使法官在法律与内心朴素的正义感中纠结,这样的裁判也算是一种新思路。但是方法的好坏最终还是要看使用者是如何来使用的,这样的口子一开,必定有好有坏。法官的任务就是如此,总是要在内心的正义与法律中作出尽量好的判决。


表3  涉及第三人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结果


婚前财产协议无效

婚前财产协议有效

认定为共同债务

认定为个人债务

案件数

1

15

15

1

比例

6.25%

93.75%

93.57%

6.25%


(四)小结

借贷是大多数人一生中不可避免的事情,很多人说现在结婚风险太大,其中一大原因就是婚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带来的潜在负债危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权利确实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但是对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保护却被大大削弱,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加重了夫妻关系中非借贷一方的举证责任,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样对于非借贷一方明显是十分不利的,且这样的风险甚至不能直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或相关婚前、婚内的协议进行规避。这样的风险使得结婚成了一件更加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这对于社会显然是不利的。

目前这一问题暂时还是无法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达到一个比较有效的解决,只能通过改进法律上的规定,允许非借贷一方举证时申请法院的帮助。


四、其他确认财产权案件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

除了借贷纠纷中会涉及到婚前财产协议,其他还有好几种确认财产权的案件中也会涉及到婚前财产协议,最常见的有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件、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还有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析产案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等等。

这几类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的返还原物、不当得利、执行人异议等案件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借贷纠纷案件中基本相同。即使认定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也只支持它在夫妻之间的对内效力,并不认可其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若协议中对于第三人财产做出无效处分的,当然认定为无效。涉诉双方为夫妻或已离婚夫妻的,就按照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方法,先认定协议有效性,有效就按协议履行。

继承纠纷中涉及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性的认定方法与离婚纠纷中的基本相同,双方在协议中对各自财产做出的处分有效,比如约定继承权的有无、居住权等。会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继承的基本都是再婚夫妻,还有一大部分是年龄较大的再婚夫妻。协议有效时,法院自然会判决按照协议执行。但是当一方还有后立的遗嘱且与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不同,如果在遗嘱生效时,其中做出处分的财物均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时,由于被继承人有权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嘱有效,按照遗嘱执行。在上海的一个案件中,被继承人的再婚妻子提出虽然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只由其亲生子女继承,再婚妻子只对现居房子享有居住使用权,但继承开始后她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应该还是要按照法定继承。对于这样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因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其前提是作出放弃继承的人需享有继承权。婚前财产协议生效后,被继承人的再婚妻子就不再享有继承权了。

在析产案件中,按照与判决离婚纠纷相同的方法来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如果当事人双方即为签订协议的双方,自然按照协议有效性来判决;如果当事人双方为婚前财产协议签订人和其他人,则除了认定协议的对内效力外,还要同时考虑对外效力。

在借贷纠纷案件以及其他确认财产权案件中,婚前财产协议有效性只是法院判决的第一步,在确认其本身效力后,对外效力、与其他协议的冲突都是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综合这些考虑之后,法院才能做出既符合法律法规,又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


五、总结

婚前财产协议制度是时代发展的产物,随着大家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对生活的态度也越来越理性化,这一变化同样表现在婚姻关系中。然而我国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立法却远远达不到相匹配的程度。

本文通过研究生效裁判中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效力认定以及适用的情况,来研究在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目前,我国法院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效力的认定态度和理由,同时来发掘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求将来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可以直击问题核心,使得婚前财产协议能够真正的达到它订立的目的。


注释

① 以下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该天的统计,访问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

② Amberlynn Curry. Private Ordering: Comment: The 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 Act and It’s Variations throughout the State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Matrimonial Lawyers, 2010(23): 355;

③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法律适用,201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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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mberlynn Curry. Private Ordering: Comment: The 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 Act and It’s Variations throughout the State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Matrimonial Lawyers, 2010(23).

[5] 吴晓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4(1):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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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马春生.伏雪梅.论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J].商,2015(1):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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