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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盐法(1)
明代的盐法继承宋元之制,在国家专卖制度的方针下,建立了灶户制度,而管理盐业生产,原则上由国家直接把盐配给而贩卖给人民.灶户生产的盐全部由政府收买处理.政府收来的盐,一部分通过户口食盐法,运到各州道县,按户口派卖,计口征收钞米,这是官卖制度;一部分则通过开中法,与商人交换粮食马匹等,由商人输送粮草等供应边镇军饷,政府偿以盐引,派场支盐,自行运销在指定的地区,这就是“通商制”.
明一朝盐法也是随着边疆军事实力的减弱,而改变的.明中期以后,随着钞价的衰落,自然经济的衰退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也在不断的调整盐法制度.嘉靖时期,明王朝实行了纲盐法的改革.政府的目的是使囤户得以世袭独占,而换取他们为政府疏销积滞的盐引.
一.
户口食盐法
明代为了推进官卖盐及开中法,按照食盐区域,施行食盐配给制即“户口食盐法”,用强制性摊派食盐的方法,获取了食盐销售的利益。户口食盐法是一种官运官销的官卖制,即按人户配给食盐的官卖制度。
明初的户口食盐法,虽然有的地方在洪武后期仍然实行,但是有的地方已在洪武初期因开中法的施行而逐渐废止。到永乐初年,户口食盐法再度兴盛。时都御史陈瑛为了维持钞法的畅通,建议全国通行户口食盐法。[1]从此,户口食盐法通行全国,成为维持纸币信用的补救办法。户口食盐法原则上完全以纳钞为主。[2]
正统四年,全国各地已普遍发生“民纳盐钞如旧,但盐课司十年五年无盐支给”的现象。[3]成化以后情形则更加严重,《明实录》屡见“户口食盐累岁未支给”的记载,地方志中也累见“不给食盐而纳钞如旧”的记录。总之,明代中期以后,全国各地户口食盐已经普遍停止支给了。
户口食盐法原为一种食盐配销制度,自从不复给盐而征钞如故之后,就变成一种地方赋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关系的发展,明代的赋役征收逐渐由征收实物改为征收白银。户口食盐法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也相继改征白银。成化二十一年,左副都御史马文升建议“于天下户口食盐俱收折银,通计天下一年亦可得银百万余两”。[4]到了嘉靖年间部分地区实行一条鞭法时,更将户口盐钞并计算之于地,由岁粮内带征。[5]从此,户口食盐法完全废止,而官卖制在盐的运销制度中已彻底瓦解。
户口食盐法虽然不再支盐,但对沿海地区的食盐运销制度发生相当的影响。以两淮地区为例,计口给盐之法不行之后,淮安、扬州二府所属州县,因靠近盐场,私盐充斥,于是仍模仿户口食盐法之意,于民户中之“佥报殷实铺户”,先使他们完备银价,前赴运司买引,亲自下场关支,装运出场,前往本州县折卖。
这种官卖制的残余,在明代后期已经行不通,商品经发达的时代中,人民希望的是较自由的贸易,所以官专卖就不适合时代而被淘汰消灭了。[6]
二.
开中法
有明一代盐法,“莫善于开中”,[7]开中制度是明代盐政立法成功的一大标志。明代的盐政立法基本上是承袭宋元旧制,但也有自己的独到之处,那就是在明弘治以前,盐法和边计紧紧相连,盐政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国家对盐业的控制,通过输粮输米或纳粮米及其他军用物资领取盐引到盐场支盐经销的方式,来解决边疆驻军的吃、穿、用,从而巩固边防.这种盐政边政相结合的政策就是明代创立的“开中制度”。
其实质是明初的食盐运销制度还有通商制,即由商人运送粮草到边区或其他指定地区,与政府交换支给食盐的凭证,前往指定的盐场取盐,运往指定地区售卖。
开中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由山西行省针对军屯和税粮不足供给边地驻军需要时提出的:“大同粮储,自陵县(今山东陵县)远至太和岭(在今山西马邑),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省费而边储充。”[8]同年九月,又召募商人往洛阳、开封、怀庆(沁阳)、西安、凤翔和临汾等地输粮而与之盐。如输粮至洛阳一石五斗、开封及陈桥仓二石五斗、西安一石三斗者,并给淮浙盐一引;输米西安、凤翔二府二石,河南、平阳、怀庆三府二石五斗,蒲、解、陕三州三石者,并给解盐一引。[9]洪武四年二月,又定淮浙山东中盐例:“商人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远近,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10]洪武四年五月双从中书省言,募商于延安、庆阳、平凉、宁夏临洮。巩昌纳米七斗、兰县四斗、灵州六斗并于灵州给盐一引。巩昌、临洮、兰县纳米一石五斗、漳县一石八斗、西和二石并于漳倒、西和给盐一引。[11]
明初为解决边境军需问题,明太祖曾命令所有卫所,督兵屯种,建立军屯自给制度。但是沿边土地荒凉,其生产力远较内陆为低,加以战事较多,所以沿边军队单靠屯田不足以自给。军屯不能自给,士卒的粮饷又不可缺少,只有想其他办法补救。于是推广宋元以来发展的入粟中盐法,将绝大部分向灶户收来的盐课,与商人交换军需用品,是为“开中法”。
开中有经常性和临时性之分。经常性的开中主要是弥补边疆地区军屯之不足,而临时性的开中则依据战事的有无来进行。从上述情形可以看出,东至辽蓟、西至甘肃的所谓“九边”之地,以及福建、广东、海南、云南、贵州等地,均为明代辽阔疆域的边防。这些地方路途遥远,道路奇岖,运送军用物资,不仅需要征用大量的运夫,而且要花费不少的路费盘缠,对于政府而言,实在不想背上这个沉重的包袱。于是,明代统治者就将这个包袱转嫁给盐商,通过开中制度这种形式,将盐政与边政有机地结合起来。
明代的开中制度确实有其值得注意的特点。从开中的地点主要在边防及内陆军事重镇以及纳粮纳米粟等军事物资换取盐引的情形看,开中制度显而易见是为边政服务的,而事实也证明,这种旨在结合盐政与边政的作法在成化、弘治以前是相当成功的。
明政府对盐的流通加以严格的控制,其目的不是为了交换,也不是为了再生产,而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政府向灶户征收来的盐课,一部分通过户口食盐法,作为回收宝钞的工具,绝大部分则是运用开中法,招商输粟于边境,以济军需。然后由政府给与仓钞与勘合的证卷,商人凭这仓钞与勘合,前往运司受领盐引,下场支盐,在指定的地方销售。这部分盐是具有商品性质的,但是商人领到的盐,只能在规定的地区内销售,不得越境贩卖。[12]
然而,开中制的成功也伴随着破坏。到成化、弘治时,开中制度在权贵势要及各色人等奏讨占窝、垄断开中、多支夹带、贩卖私盐的破坏下,基本上实行不下去了。以食盐专卖为财政搜刮的手段,在叶淇变法前是通过盐粮交换比例加重纳米数量来实现,而在叶淇变法后是通过提高引价来实现的。“粟贵征粟,粟贱征银”,明政府不再着眼于巩固边防开发边疆,而是致力于充实国库,增加帑银。这种政策,是明代盐法变迁的一大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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