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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问答


1.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与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事实的原则。

(2)合法原则。

(3)公正原则。

(4)及时原则。

(5)着重调解原则。

3.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在没有进入调解或者仲裁程序前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于劳动关系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他们之间发生争议,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双方来说,成本最低,不伤和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因此,法律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了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和解外,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出面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中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仍不服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谁有责任提供有关证据?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7.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能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8.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这是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个重要的途径。劳动者除了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通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责任,也有责任督促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

9.可以调解劳动争议的有哪些组织?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0.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为了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获得保护,不致因调解时间过长而影响当事人的维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11.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否申请仲裁?

答: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又反悔了,为了给当事人更多的救济途径,法律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是劳动者赖以生活的基本保障,拖欠这些费用,严重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3.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如何设立的?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在一些市、区、县设立的。有权决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怎样组成的?

答: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法律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因此,其组成应当是法定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面代表组成,即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

1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4项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和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限于本区域内。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样规定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区域管辖与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相一致,在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时,可以就地就近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对本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享有管辖权。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将有关申请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7.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适用什么原则?

答:劳动争议的管辖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享有管辖权。

18.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是哪些人?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劳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仲裁、撤回仲裁申请,以及变更仲裁申请的权利。

(2)仲裁答辩、陈述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6)诉讼的权利。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真实的证据。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仲裁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

19.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如何确定?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就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不仅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要和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如果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争议有关系。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0.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第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首先,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必须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其次,由于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提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第三人是否具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资格,并通知其审查结果。最后,在申请人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必须是在仲裁活动已经开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决之前。

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第三人有权了解申请人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陈述自己对劳动争议的意见;有权就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由其承担的义务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第三人也应当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其所确认的义务。

21.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代理的实质是受他人之委托,以他人之名义实施受委托事项的法律行为。

22.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这种代理属于民事代理行为,即委托他人代理事务或者说受他人委托代为事务应当对外明示,因此作为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作为代理人,代理事务应当有受委托书。

23.劳动者死亡或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谁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4.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应当公开?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仲裁活动必须公开进行。

25.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间有多长?从何时起计算?

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否则超过有效的法定期间,丧失通过仲裁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主要有两个内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为一年。第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的起算点。根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到下一年的同一日,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定期间。

2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

答: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仲裁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断:

(1)当事人向一方主张权利。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它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向国家有关机构或者部门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承认自己的权利,愿意履行义务。

27.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时效中止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答: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等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或者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一般来讲,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人的活动如战争、戒严、紧急状态,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或原因。如权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待回复等,一般可以构成正当理由。

28.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提请仲裁是否受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

答: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如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终止时,劳动报酬争议仲裁申请恢复实行时效制度,只是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9.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以何种形式提交?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提出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30.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作了规定。根据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2.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如何组成?

答: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对于一些实事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是可行的。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3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并且必须是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仲裁庭的组建并通知当事人。另外,仲裁庭组成情况的通知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34.哪些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以什么方式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答: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有上述情形,可以自行回避,即自动退出办理本案的仲裁活动,或者当事人也有权利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的规定,回避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原因。

35.仲裁员不廉洁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该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3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导致的法律后果因不同的当事人而有所不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当事人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可以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这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止对该劳动争议的仲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当事人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被申请人的,则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即仲裁庭在被申请人不在庭的情况下依法裁决并予以宣布,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依法结案。缺席裁决与当事人双方均在庭的对席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对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鉴定?由谁确定鉴定机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作了明确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38.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质证和辩论?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39.仲裁庭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

答: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对举证责任原则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即第六条规定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即: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0.仲裁庭是否应当将开庭情况制作笔录?当事人能否要求补正记录?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申请补正开庭笔录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重要权利,仲裁庭应当予以尊重:补正申请合理,仲裁庭应当给予补正;仲裁庭认为补正申请确实没有理由的,可以决定不予补正,但必须记录该补正申请。

41.在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的标的,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结束仲裁活动的行为。

(1)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享有自行和解权。

(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和解,国家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42.在进入仲裁程序后,还需要调解吗?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答: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程序。调解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查清劳动争议的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之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结束争议的仲裁的过程。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中,多数当事人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仲裁庭不得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尽管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仲裁调解协议。经过仲裁庭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存在分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虽然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在调解书送达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或者当事人拒绝接收仲裁调解书的,这些均属于仲裁调解不成,意味着调解程序结束。在仲裁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以裁决的方式结案。

43.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另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遇到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或者其他致使仲裁庭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况,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中止仲裁。仲裁中止期间不应计入仲裁期限。

44.什么是先行裁决?

答: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已经查明的一部分事实,预先进行仲裁的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社会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劳动者的工资,致使劳动者生活无保障,或者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等,这类劳动争议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事实非常清楚,并且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仲裁庭裁决时,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5.哪些争议案件可以先予执行?仲裁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该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是,仲裁庭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后,应当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经过审查,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的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第二,申请人的经济困难,仲裁庭必须裁决先予执行,否则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因此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6.仲裁庭通过裁决决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仲裁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决决定,也就是说三名仲裁员中至少有两名仲裁员表示赞成,裁决才可以作出。当仲裁庭不能以多数通过裁决决定时,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是决定性的意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7.仲裁裁决书有哪些内容?

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单位名称和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理由;(3)争议的事实;(4)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5)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裁决的结果;(6)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7)裁决日期。裁决书必须由仲裁员签名,并且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庭作出裁决,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15日期限内,裁决书暂不生效。15日期满,当事人未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48.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终局裁决吗?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新增加了两类案件为终局裁决:第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第二类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9.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为了确保终局裁决案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终局裁决案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0.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是,由于第四十七条所列可以终局裁决的案件,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的,因此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法院裁定撤销终局裁决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法律;法规是终局裁决的重要依据,如果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必然影响仲裁裁决的准确性。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作出终局裁决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有前面所述六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51.除终局裁决以外,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起诉?

答: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除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除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第一,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当事人因故不能提起诉讼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诉。第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能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除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以外,当事人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时,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2.为什么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必须履行?如果不履行怎么办?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期限是自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期限届满时,当事人未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53.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是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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