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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曹云金】从法律角度看郭德纲、曹云金互撕事件
作者:闵济宏律师

  笔者按:针对近几日德云社家谱事件在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互撕气氛浓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习惯性地带着法律思维来看这件事,下面请跟着律师的思路,从法律角度来全方位分析双方所披露信息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德云社是否可以编制家谱?

  关于家谱,是我国民间长久以来记载各辈人身份的一种形式。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有关家谱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同样没有禁止民间编制家谱的规定。因此,编制家谱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二、德云社家谱的内容是否违法?双方微博内容如果不实,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从网传双方微博内容看,家谱中载有“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师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害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字样,郭德纲亦将此内容在网络公开。虽未明确所指是何人,但从网络上各种评论看,一般公众都能判断出所指二人是曹云金和何云伟。那么,曹云金公开回应指责郭德纲系“歪曲事实,栽赃陷害”。也就是说,曹云金认为德云社、郭德纲家谱所称事实并不存在,系恶意诋毁、诽谤、损害其名誉的行为。曹云金在微博中同样提到郭德纲的一些信息,但郭德纲暂未反驳曹云金微博内容真实与否。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如果双方微博所载内容不实,一方认为遭受对方人身攻击的,可以依法追究另一方相应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行政责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是犯罪行为。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同一诽谤信息被浏览达5000次或转发500次以上就可以认为是“情节严重”。看郭曹二人微博皆为“大V”。二人“互撕”的微博仅转发就达到了24万次和83万次。如果一旦“互撕”内容不实或者足以让法官认为“公然侮辱他人”,那么二人发微博的行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郭德纲收费教曹云学艺是否合法?

  从曹云金贴出长博文来看,曹云金曾经因郭德纲举办培训班而在郭德纲家学艺,还向郭德纲缴付了学费、伙食费、住宿费。那么,从法律上来理解,对外举办收费培训班是一种经营办学行为,应当首先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并依法纳税。否则,郭德收费培训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另外,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但在本事件中,双方并未提到经营资质、证照等信息,无法作出判断,如果有即合法,无则违法。

  四、曹云金离开德云社是否违法?

  曹云金此前在德云社说相声,受其管理从事劳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报酬,且从业时间较长。那么,从形式上看,其与德云社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保护。劳务关系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等特征,从本事件的人物和时间分析,应当不属于劳务关系。但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都受现行法律保护,都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合同,协商不成的,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或劳务,可以不继续签订合同并离开德云社。本事件中,曹云金称因违约金过高而未与德云社达成一致,那么,其决定不签订合同而离开德云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五、郭德纲能否夺回艺名?

  郭德纲微博及家谱称要“夺回艺名逐出师门”。那么,我国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成年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受法律保护,他人起名字只具有建议性质,是否使用还得由自己决定。本事件中,双方信息均未提到郭德纲或德云社对微博中所称的艺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曹云金使用的姓名并未侵犯郭德纲或德云社的合法权益,郭德纲称夺回艺名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六、退出CCTV相声大赛、拍戏不给片酬谁之过?

  参加CCTV相声大赛是曹云金个人参加还是受德云社指派参加,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在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情形下,在曹云金和央视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曹云金应当按比赛程序参加比赛,郭德纲无权阻止曹云金参加比赛,未参加CCTV相声大赛而引起的相应后果应当由曹云金承担。但如果曹云金是受德云社指派参加比赛,那么与央视形成合同关系的是德云社,德云社就有权决定其是否要继续参加CCTV相声大赛。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德云社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郭德纲有权阻止曹云金参加比赛。

  说起拍戏不给片酬一事,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参与劳动,有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支付报酬的义务。因此,在该事件中,如果真如曹云金所称未给拍戏片酬,则郭德纲有义务向其支付报酬。

  对于郭德纲、曹云金互撕事件暂且先作此分析,待披露信息更多之后,再将更全面的法律分析带给大家。(本文仅从网络获取的信息解读,不代表任何一方。)

  【作者简介】

  闵济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交易部副主任,“盈科年度优秀律师”,北京电视台、《广州日报》、《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知名媒体特邀点评律师,中国互联网专业法律网络公司顾问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顾问,北京江苏企业商会维权部首席律师。

  擅长办理:

  (1)以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为主的各类刑事案件;

  (2)房产、买卖、股权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3)涉重大财产婚姻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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