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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安: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目前是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

在之前的文章中,提到过PPP的“三维”其中重要的一维便是,“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点击“阅读原文”,参见《掀起你的盖头来,让我看看你的脸--洗尽铅华的PPP长啥样?》”)。如何实现这个目标,一般而言,是通过对PPP项目的建设、运营环节的考核实现的。

正常而言,PPP项目在建设完成后,进入运营环节。运营环节由项目公司负责,根据设计要求、项目自身属性、绩效考核的要求按照PPP合同进行运营。项目公司获得回报,根据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的不同,其回报机制也有所不同。对于存在使用者付费机制的PPP项目,大家对于运营的理解可能会比较容易。对于非经营性的PPP项目,大家还感觉比较陌生。今天我们把话题集中在非经营性PPP项目的运营环节。

就运营环节而言,大家关注较多的话题一般有:运营有哪些内容?运营环节可以外包吗?运营环节可以委托给政府的下属机构吗?

第一,非经营性的PPP项目,因为项目行业领域的不同,如水体治理、土壤治理、市政道路,等等,其运营所指向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收费模式具有相似性。事实上,在某些项目所称的运营,其实质内容与维护无异。在本轮PPP大潮中,尤其对施工企业转型的PPP投资人而言,做运营,呵呵,不想做,没经验。

第二,在设立了SPV的情况下,SPV作为履行PPP合同义务的责任主体,应该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并且对政府方负责。

第三,项目公司可以将运营工作外包给更具有技术能力和运营经验的主体,包括联合体成员中的一方。但是,这没有改变SPV在PPP协议项下的运营责任主体安排。

第四,从合同关系上,SPV在PPP协议项下的运营责任是对政府负责,进行绩效考核,按效付费,在此情况下,SPV将运营环节委托给政府的下属机构,也未尝不可。因为,从经济理性角度看,SPV当然有动力要监督好运营环节,否则,运营环节出问题,SPV也会承担PPP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后果很严重,前提是政府对项目公司是“真考核”。当然,如果项目公司实质上不负责运营,而只是一种幌子,这就与PPP的基本原则有所违背。

第五,大家对于一些非经营项目,常常冠以类BT模式,其原因在于运营环节与经营性的PPP项目存在差异,其收费模式中,可用性付费的比例较高,运营环节的收费比重较小。我的观点是,如果从财务成本、效率、发展阶段的角度看,这类项目的确不适合以PPP模式开展,那么,建议政府在此类项目上,不要以PPP模式进行实施。

总体来看,对于非经营性的PPP项目,至少目前还是“少年不识愁滋味,为赋新词强说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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