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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若干热点税收问答(一)

最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部分地产交易的若干热点税收问答,仅供参考。

一、纳税人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还给政府,未办理按揭贷款,未取得房产证,原来缴纳的契税能否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纳税人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退还给政府,不管是否办理按揭贷款,只要未取得房产证,原来已缴纳的契税均可申请退税。

二、购房人购买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房产证,该情况下发生退房行为能否申请退还原已缴纳的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只要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发生退房行为可予以退还已缴契税。

三、对未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买卖合同,买方已缴纳契税,但因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 买方退房屋后能否退回已交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只要购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发生退房行为可予以退还已缴契税。

四、个人转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中的“自用5年以上”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五、父子(儿子成年)二人共有一套居住满五年的住房,对父亲而言该套房屋属于自用满五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但儿子另有房产。请问,父亲这一半产权能否享受“转让自用满五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可以。

个人转让房产的部分产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可按照相关减免税政策执行,如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部分产权可仅就其转让部分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问答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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