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必将遭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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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名称均为化名,涉及时间/地点为案情需要设置,请勿对号】
【案例及分析由赵力加律师提供,感谢赵律师一直以来对普法工作的付出】
2013年,工程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并领取行政公章。2015年工程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工程公司向发包方所要工程款受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发包方称合同中的工程公司印章并非工商备案的印章,由于二者不是同一枚印章,因而主张该施工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方的主张与签约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目的有悖,最终认定合同有效,发包方需要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赵力加律师表示,单位印章分为两种:注册印章和未经注册印章。注册印章的证明效力高于未经注册印章,但是不能由此认定注册印章使用的效力也高于未经注册印章,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印章使用过程中的效力应该更受到使用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是否经过备案注册,比如很多人喜欢使用人名章并且认可其效力。本案中,工程公司使用的印章虽然未经注册,但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并且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理应认为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印章未经注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赵力加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友好协商达成真实意思的共同认可,实际履行应当把诚信作为行为标杆,违反了诚信,耍再多的小聪明,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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