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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
第一条  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条文要旨
本条强调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源头防控,明确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条文理解
根据执法实践,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对象绝大多数来自野外获取。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重在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关于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个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法条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精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瀕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践中具有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2)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
3)对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如果猎捕的是“三有”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应当根据我国关于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理论上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不实行“特许猎捕”管理的人工繁殖动物,不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但仍然属于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
2.主观构成要件
1)罪过形式。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猎捕、杀害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的目的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不管行为人是为食用,还是为了出卖牟利、馈赠亲友、取乐等其他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2)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形态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捕、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既遂。
故意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应认定为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遂。
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数问题
1)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2)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
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又走私的,或者先走私入境,后实施杀害行为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非法狩猎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非法狩猎罪的相关法条
1.《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非法狩猎罪的行为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①禁猎区,是指国家规定不准狩猎的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的一定区域,以及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包括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等。不准狩猎的适宜野生动物栖息区域,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包括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要栖息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等动物主要栖息繁衍区域。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名录》所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区,以及湿地等自然保护区域。在此区域内,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进行狩猎。
②禁猎期,是指根据野生动物的繁殖、肉食、皮毛成熟的季节,分别规定禁止猎捕的期限。规定禁猎期的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律规定。
③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或者破坏森林、草原的工具。《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毒药等8种禁用的工具和夜间照明行猎等6种禁用的方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狩猎工具狩猎”。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挑杆子等。行为人使用上述工具狩猎的,即属于非法狩猎行为。
④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狩猎方法狩猎等。行为人使用这些方法狩猎动物的,应以非法狩猎行为论。
2)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
3)对象。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4)结果。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行为,仅属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
根据《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主观构成要件
1)罪过形式。非法特猎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敌意,是指明知是非法狩猎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非法狩猎罪的既遂形态
非法狩猎罪的既遂形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结果犯,即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无论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规定还是同时违反几项规定,只要行为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二是行为犯,即只要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就构成非法狩猎罪。
四、非法狩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非法狩猎罪的罪数问题
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与具体情况,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或者实行数罪并罚。客观上,如果行为人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是独立的多个行为,且主观上具有既可能猎捕到一般野生动物,也有可能猎捕到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知,最终既猎捕到普通野生动物,又猎捕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则应认定为不同犯罪行为导致的不同犯罪结果,属于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实施非法狩猎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六、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区别
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构成要件方面。
1)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2.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的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第一,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第二,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3.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1)侵犯的法益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而盗窃罪所侵害的客体却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构成要件不同。第一,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采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的行为;而盗窃罪表现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实践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捕某一特定区域中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是一种侵犯财产的行为,如果数量较大,或多次实施该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以盗窃罪论处。第二,行为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盗窃罪的主体仅为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第三,行为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盗窃罪的对象范围则非常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Ⅲ.【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相关法条
1.《渔业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 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犯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一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3.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捕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工具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依法严惩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依法严惩非法渔获物交易犯罪。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猎捕、杀害的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
1)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是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2)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对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是一般水产品,这里的水产品,是指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自然野生的水产品,不包括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如果是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以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4)结果。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行为,仅属违法行为,不能以犯罪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情节,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破坏水产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尚未造成动物死亡,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获利数额、涉案水生生物的濒危程度、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认为适用本意见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明显过重的,可以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主观构成要件
1)罪过形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责任能力。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既遂形态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一)》和《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既遂形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结果犯。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或者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四、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与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实施本意见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②二年内曾因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受过处罚的;③对长江生物资源或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④具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解析》,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20212月第一版,P7-24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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