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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问答之关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的问题

1、问:生效裁定错误是否可以再审

答:生效裁定错误都可以再审。但是,应当注意判断实体是否有问题。如果实体处理没有问题,非诉执行审判程序违法未对原告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可以不再审,也不再受理其对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但应当指出非诉执行裁定存在的问题。

2、问: 因为无从判断行政机关的送达是否违法,所以现在只能是二审驳回上诉,同意不予立案,另外引导当事人对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申请再审,是这样吗?

答:  先不要引导,先弄清实体上有没有问题再说,否则把当事人的情绪挑起来再想息诉就困难了。

3、非诉审查的法律适用

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否还是30天?执行解释93条是否还适用?行政强制法第57条、58条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如何适用?

答:受理非诉执行后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能不予强制执行情形的,7日内裁定准予执行。可能适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的,30日内作出裁定。非诉执行问题执行强制法上述规定。只要是行为的强制执行,都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司法解释规定,实行裁执分离,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由于非诉执行申请人不是政府,是否一律裁定政府组织实施值得考虑。我想裁定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也没有问题,一律由政府组织实施,裁定准予主体难以确定。

4、问: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对劳动争议纠纷有行政裁决权

答: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争议纠纷有行政裁决权。根据劳动法九十一条规定,法律赋予劳动监察部门对劳动争议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符合非诉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非诉执行。

5、问:一个非诉执行的问题。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同时第四十一条也明确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对税务处罚的行政决定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我们认为对税务处理的行政决定不能申请法院执行,但税务机关提供了2016年7月四川米县法院的案例,该法院受理了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税费的案件,税务机关以此要求法院受理这类案件。请问,我们的前述理解是否正确?有无法院受理欠税行政处理案件的例外情形?

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办理,法律授权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未授予税务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税务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罚款处罚决定。当然,对于已经扣押违法物品,可以通过拍卖扣押物品抵扣罚款的,行政强制法授予所有享有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相应强制执行权力,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问:对于国土申请强制拆除违法占用集体土地的建筑物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即国土具有强拆职权。强制法出台前,国土申请强拆违法建筑主要依据为土地管理法83条,根据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规定,国土部门在行政强制法施行之后已具有强拆职权,不能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意见认为应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受理,应否立案?

答:国土部门依法不享有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没有授予土地部门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只是限制申请执行的时间,必须是等起诉期限届满后。

7、问: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没收房屋决定,由于过了申请期限,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之后,其又就原查明的事实重新作出同样的处罚决定,法院应否再次受理并准予执行?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答: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执行申请,行政行为实际上失去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追问:觉得法院已经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执行裁定,该裁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而国土局原来作出的没收房屋的行政行为也没有自行撤销。该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然存在,也受法院生效裁定(不准予执行)约束,且该没收房屋的行政行为也不存在程序违法而保存效力的情形,而是因为国土局逾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准予执行。而国土局又重新就原来占用土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再次作出没收房屋的决定是否属于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了两次处罚?如果第二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又裁定准予执行,那么对法院第一次作出不准予执行是否矛盾?

答:重新做出的决定是新的行政行为,与法院就前一决定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且法院就超期申请执行前一决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不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如果错了,现在也没有纠的必要了。正确理解就是。

8、问:关于通知被执行人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

答:非诉执行案件7日内决定,要送达被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确实有困难,也容易造成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所以,法律上并未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听取意见的程序要求。但是,经审查发现存在未送达疑问或其他需要通过询问才能确认相关事实情形的,强制法已经规定法院审查期限为30日。所以,7天还是30日,实际上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9、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行政机关因公务耽误,超过三个月(超过一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主动根据该法条审查还是需要由被申请执行人来抗辩呢?

答:法定受理条件,当然主动审查,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裁定不予受理其非诉执行申请。当然,对是否有正当理由应当合理从宽考量。

10、问:行政机关超出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庭已经受理的,应该怎么处理?适用哪个法条合适?

答:对已经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参照诉讼案件的规定,裁定驳回非诉执行申请。

11、问: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协议(征地拆迁协议),受3个月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限制吗?

答: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间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同时对行政机关签订协议行为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非诉执行申请。协议中对履行义务的内容和期限约定明确的,约定内容就是执行依据,无需另行再次作出限期履行的决定。当然,要按照强制法规定先行催告履行。

12、问:综合执法局是否享有强制执行权

答:综合执法局根据集中行使处罚权、强制权规定,行使土地管理法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综合执法局当然也同样不能享有该项职权。

13、 问: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否都可以实行裁执分离制度

答:行政行为的执行都可以实行裁执分离制度,准予执行裁定主文后可以添加由政府组织实施内容。但事先必须与政府沟通到位,政府同意组织实施。否则裁定会落空。

14、问:对于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对于实施主体各地法院表述不一:有的不写实施主体,有的写由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违法行为地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司法解释,准许执行,由作为申请人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为非诉执行申请人时,裁定由政府组织实施,实施主体与裁定主体不相符,裁定效力易遭质疑。我建议还是责令申请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去找市县政府、基层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协作,完成强制清除行为。

15、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稽查管理体制改革批复,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负责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区区域和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管户的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钦州稽查局(所在地:钦州市)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住所地在北海市。请问其申请执行税务处罚决定时,应由哪个地方法院管辖?

答:强制法规定,非诉执行是由申请人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通常是基层法院管辖。

16、问:关于民政作出的整改通知可以申请非诉执行吗?

答:民政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诉执行司法解释规定,实行裁执分离,裁定由民政部门在所属政府统一协调下组织实施。

17、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行监字第116号陆绍云:你因靖江市建设局申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行监字第41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作出的裁定,不适用于只针对诉讼案件作出裁判的再审审理程序,你的权益主张宜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提出。故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请问:这份案例中,最高院认为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不属于再审程序审查的范围,那么当事人应通过什么方式救济?法院又如何处理?

答:非诉执行裁定也属于法院生效裁判,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依法再审。本院院长发现、上级法院发现再审途径,不同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

18、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和八十八条规定,对税收及其处罚决定税务部门都有强制执行权。尽管税收征管法八十八条规定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于强制法的规定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当受理。

19、问: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确实要作从宽理解,有正当事由耽误的期限均可以扣除,以避免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有效行政行为因超过申请期限而失去强制执行力。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只能降低行政效率,并不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带来任何好处,不到万不得已,不可鼓励。

20、问: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起诉行政行为,就已丧失诉权,即不再具有申请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审查裁定申请再审,是否会导致行政诉讼设置起诉期限的目的落空,导致当事人可以不遵守起诉期限的规定,反正还有事后救济(尽管可能只是一次)机会?

答:法律没有命令禁止的,行政诉讼包括非诉执行,应当向原告方倾斜,这是我的理念。我认为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确实得不出排除非诉执行裁定不能申请再审的结论。不允许强制执行给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复议,准予强制执行给予被执行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也算是达到了一个权利分配的平衡。

21、问: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能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申请再审?

答: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非诉执行裁定属于生效裁定,当然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不宜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作出限定。

22、问:国土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违法建筑,是如何处理的。是裁执分离,是不驳回,还是准予执行?

答: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机关不享有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规划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出的处理,才属于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自行强制实施,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23、问:征收办与被征收户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后,被征收户拒接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请问:1.区征收办是否可以按照行政非诉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执行?2.如果可以申请行政非诉执行,被征收户有无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补偿协议约定的腾房让地之日起计算)?3.以后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否需要告知被征收户的起诉期限?

答:申请非诉执行的条件就是起诉期限届满90天内申请,只有起诉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起诉,申请非诉执行才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法定起诉期限内被征收人对签订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只有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

24、问:政府针对个人做出了一个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后政府向法院申请根据该份决定执行,法院据此作出了一份非诉执行裁定书,现当事人诉请该征收决定违法,是否可诉?其该诉请是否受该份非诉执行裁定书的拘束?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是征收补偿决定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许执行。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前提是对补偿决定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既然对补偿决定超过起诉期限未起诉,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已经丧失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其与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当然,如果非诉执行裁定错误,起诉期限未满法院即受理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申请。当事人起诉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则应当先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准许执行裁定,而后受理当事人的起诉。非诉执行的条件要适用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行诉法解释部分内容与强制法不一致,已经不能适用。非诉执行裁定的审查标准,不同于行政诉讼的审理判断标准。不存在非诉执行审查可以替代合法性审查问题,符合法定诉讼案件受理条件,就应当依法纠错后受理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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