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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

以上讨论的情形是夫妻双方单独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2、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出于达到离婚目的而签订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就不能撤销该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是约定离婚的事项,比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本案中,被告于某与赵某在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于小某,该赠与约定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不能任意撤销。因此,该房屋已归于小某所有,被告于某与赵某非出于为女儿于小某利益考虑对该房屋所做的再处置,是无效的。

笔者认为,被告于某与赵某于2010年5月6日第一次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已将本案诉争房屋进行了处分,约定双方婚后购买一处房产(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归女儿于小某,该离婚协议经被告于某与赵某签字已生效。此后被告与赵某复婚又离婚,并在其二人于2013年3月7日再次离婚时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但对其二人首次离婚时已处分的房屋如何处分并无权改变,新的财产约定亦无效。被告与赵某在首次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处分属于赠与性质,该赠与财产虽未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赠与财产的赠与人系被告与赵某二人,现被告于某未提出撤销该赠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诉争房屋返还给原告,让原告及其母亲赵某继续使用该房屋,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本案应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建设东路某小区11号楼12号的房屋返还给原告于小某,让其继续居住,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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