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高院也很纠结,Why?
前面分享了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熊少平、沈小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认定夫妻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由夫妻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今天给大家分享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贾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定“将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部分:案情简介
让我们一起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简介:
一、2010年6月29日,鸿诺空调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贾娟,公司股东为贾娟和梁若琳,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贾娟和梁若琳为夫妻关系。
二、2018年2月11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就新地龙打井中心与鸿诺空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济仲裁字第1052号裁决书,裁决:鸿诺空调公司向新地龙打井中心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计1120924元,案件仲裁费用19123元,由新地龙打井中心承担4398.29元,由鸿诺空调公司承担14724.71元。
三、2018年4月12日,新地龙打井中心申请执行。
四、后新地龙打井中心向法院申请追加鸿诺空调股东贾娟、梁若琳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法院于驳回新地龙打井中心的申请。
五、新地龙打井中心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不追加贾娟、梁若琳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六、2019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77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八、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驳回泰安市岱岳区新地龙打井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追加贾娟、梁若琳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第二部分:判决理由
最高院的判决理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鸿诺空调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如新地龙打井中心所述是由股东贾娟、梁若琳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缺乏法律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鸿诺空调公司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该公司自然人股东为贾娟和梁若琳,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地龙打井中心主张鸿诺空调公司实质应为一人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新地龙打井中心关于鸿诺空调公司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三级法院对于认定,都没有过多的阐述,简单一句话就是:
没有法律规定夫妻公司就是一人公司,所以不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第三部分:类似判决
查阅类似判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84号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的阐述值得我们借鉴:
力腾公司系李平和其妻子常向青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并非一人且均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天虹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李平的财产与力腾公司的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天虹公司主张参照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李平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
第四部分:分析和借鉴
所以,综上分析,并非所有的夫妻公司都会被认定为一人公司,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的主要原因并非是因为股东是夫妻,而是:
一、股权的财产权是否为同一财产权,是否符合一人公司之“一人”的实质要求。
二、股东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独立,并且能够严格区分开来,能够有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
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并且能够证明,即使被认定为一人公司,股东也不会承担连带责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把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最高院判决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主要是从“实质大于形式”出发,我们要关注这个认定依据的实质,而不是仅仅关注于夫妻二字。
四、认定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和不认为夫妻公司为一人公司,都没有错,只是出发点和依据不同。
第四部分:一起来学习
回顾最高院的两个判决,让我们再次来学习一下:如何预防夫妻档公司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呢?
1、最好不要只将夫妻二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即使夫妻同为股东,也可以加入第三人,哪怕只占1%的股份,可以最大限度避免一人公司的风险。
2、夫妻同为股东的,要保证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的分离,不要发生混同,保证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3、夫妻双方在出资设立公司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将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加入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
4、夫妻公司,应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部分:特别提醒: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判例并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
第六部分:作者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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