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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论质疑——3谬误的理论体系

20世纪初相对论提出新时空观后,引发了人们重新认识时空本性和内涵的思考,在新思维的诱惑下,相对论的新时空观很快就被人们普遍当作一种新的科学概念接受下来,并把它作为一个新的物理理论的基础,继续去论证它、丰富它。继而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时空模型和理论,比如可变的、可逆的、停止的和奇异的时间,六维的空间、十维空间、二十四维空间……N维空间等等。

本文不否认,相对论时空观的提出,在拓展人类的认识境界,改变人类思维方式上,确实起到了积极的先导带动作用,这无疑是他的成就。但是,思维的创新并不意味着观点就必然具有正确性,以及它所解析的每一个具体命题就无可置疑。新理论在初期受到欢迎并造成重大影响是正常的,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这样的现象。相对论时空理论,作为一个并没有被严格证明是正确的、且可能将被证明是错误的理论,已经被广泛的作为真理使用了一百年。但是,科学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它必须经过所有的严格检验才能最终成为科学。本章重点从相对论的理论基础和逻辑上来讨论相对论。

一、先天不足的理论和实验基础

相对论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马赫的运动相对性原理;2、迈克尔逊——莫雷的光学试验;3、斐兹杰惹——洛伦茨的质点运动变换效应;4、黎曼(Riemann,1826-1866)的几何理伦。在相对论的四个来源中,马赫的运动的相对性原理是相对论的哲学物理观和方法论基础,马赫的运动相对性原理最初源于他早年提出的恒星运动的相对性原理。这个原理否定任何运动的绝对性存在,认为物质运动的速度、质量乃至角动量都只具有相对性。他对牛顿用来证明绝对运动的水桶实验的解释是,水在旋转中向周围突起不是存在绝对运动,而是相对于远处固定星球的相对效应,如果宇宙中的星系都不存在,那么运动和质量都不会存在,一切都只有相对的意义。相对论直接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物体的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存在绝对的运动,所有的质点的运动状态,都只是一种相对的比较结果,包括它的质量、速度、能量、动量,乃至时间和空间。当然,这种观点必须有一个先决的条件,即空间必须是绝对的真空,否则,运动必然具有绝对性。

迈克尔逊——莫雷为检测“以太”理论而做的光的干涉试验是相对论产生所依据的实验基础,迈——莫试验中没有发现光在地球不同运动方向上发生干涉的观测结果,使人们得出了一个光在任何的参照系中都是一个常数的结论。爱因斯坦对这个实验进行了总结后得出了一个更为确定的结论:即在试验中从来没有发现过光在任何的方向上与地球的运动方向有任何关系,所以“不论发射的光源是不是在运动或它是怎样运动的,在所有的坐标系中光速都是相同的”。在这个试验结论基础上,爱因斯坦作了两个假设:1、“在所有的相互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坐标系中,光在真空中的速度都是相同的,光在真空中的速度永远为标准值,它与光源及光的接受者的运动无关。”这个概念在后来又演变为光速在真空中是不变的和绝对的;2、由于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存在绝对的运动,所以“在所有的相互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坐标系中,自然定律都是相同的,因而无法分辨出绝对的匀速直线运动。运动的或静止的惯性系在物理上完全不能区分。”因此,“物理定律对所有惯性参考系都具有相同的形式。”在这两个假设的基础上,爱因斯坦又进行了一系列的追加性的设定和推理,即一切物体的运动都只具有相对含义,不存在绝对的运动因而也不存在绝对的时空;一切物质的运动和信息联络都不得超越光速,这是一种自然的限制,并且这个限制具有超越一切的基本性。这几个核心观点在相对论的理论结构中已经表达的很明确,光速甚至比时间的流动和空间的坐标性质更具有基本性,所有的物质运动状态和时空特性都必须根据光速来确定和改变,但光速不随任何其它的自然规律改变,光速确定了宇宙的整个图像和一切性质,所有的物理规律也都要经过光速不变规律的检验。在此基础上,爱因斯坦又引入了洛伦兹的质点运动变换的数学方法,改变了时空理念,建立起了他的狭义相对论。最后又把狭义相对论思想运用于动力学中,引入了黎曼的几何理伦,提出了引力质量和惯性质量等效性的推论,进而推出了引力的时空几何性质,最终在这两个假设的基础上完成了相对论对整个宇宙的理论描述。

爱因斯坦的光速定义直接来自于迈克尔逊——莫雷的光干涉试验,这个实验是否能得出相对论的两个基本前提?首先,从理论的完备性要求出发,应该考虑到,在迈克尔逊——莫雷的试验中光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因素并非具有唯一性和排它性,它可以由多种因素所促成,例如:1、光的速度相对于任何参照系都是一个常数,意味着光速在一切参照系中都是不可区分的,因此,应该对绝对系概念的本身提出质疑;2、光是以“以太”为介质的波,“以太”可以部分的被地球所拖曳,与地球存在同步运动,因此,没有出现干扰;3、洛伦兹和菲茨杰若所提出的物体由于在“以太”中运动所引起物体粒子点的谐振变化,这种变化使物体在运动的方向上的等势面发生变化,使它的长度缩短一个因子γ,这个效应使光子在穿过“以太”时与地球的相对运动精确抵消(但这一点必须是当光作为粒子时才能成立);4、不能排除麦克尔逊——莫雷的实验可能会有误,或至少存在着不完备之处,因为迈克尔逊——莫雷试验的结论与光行差和多普勒频移之间的关系存在的不相容性还没有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并未最后严格确定。并且,在逻辑上,既便是因素1的不能通过目前的实验方式排除,它仍然不能从逻辑上否定支持绝对系存在的因素2、3、4,因为因素2、3、4都是把因素1作为一种被绝对系包含的一种效果而对因素1所作的附加条件解释,并且具有可直接实验性。因此,因素1的前提不排斥因素 2、3、4。但因素 2、3、4如果有一个通过实验得到确定,则可以从根本上否定因素1,并同时肯定绝对系的存在。因此,因素1的成立不能完全由逻辑关系来确定,必须在通过实验证实因素2、3、4全部都不成立时才有可能成立。显然,因素4的光行差和多普勒频移效应是观测的结论,不可以被实验所排除,那么,爱因斯坦对迈克尔逊——莫雷试验的归纳和判定既不是唯一的,也不可能是正确的。因此,从完备的要求出发,必须对所有的问题完全排除排除后才能够做出判断。爱因斯坦只采用了其中的一种,并且还按照自己所想要的结论进行了过度的推理,目的性过强,与实验的实际内涵差距较大,明显存在片面性、缺乏完备性。

二、光速在一切参照系中的运动状态都不可区分?

在爱因斯坦对迈克尔逊——莫雷试验的结论和设定中认为,由于光速在一切参照系中都是一个常数,所以,在所有的相互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坐标系中,自然定律都是相同的,因而无法分辨出绝对的匀速直线运动,运动的或静止的惯性系在物理上完全不能区分。这个判定既存在前提错误也与实际观测不符。首先,在作这个设定时,爱因斯坦使用了“一切”,而迈克尔逊——莫雷实验仅仅是一种,不能代表一切;光速的变化与否也不能广延到所有的自然定律这个概念,前提不严谨。并且只考虑到了光的速度,而没有考虑到光的全部物理性,光的速度即便是不可区分的,也不等于运动的或静止的惯性系在物理上完全不能区分,因为一个物质运动的状态并不只是唯一的由速度这个单一的物理量来描述的,它还存在由其它的物理量所表达的状态特征,比如质量、动量、频率等,而这些物理量是会产生变化的。只有当所有的状态量都不可区分时,才能作出“运动的或静止的惯性系在物理上完全不能区分。”的结论。

同时,这个判断与实际观测不符,就已知的实测结果来看,光并非在一切参照系中都是相同的,经典物理学就已经看到了光在不同的介质中会产生速度变化,现代物理学又看到了光与光源和接受体之间存在由速度而产生的多普勒频移效应,并且,在三体运动、光行差和对粒子加速的衰变中,这种状态量的变化都是存在的,你不能说这些都不是参照系。这是一个直接证据,没有更多的逻辑关系,只要光行差和多普勒频移效应对动体是存在的,发生衰变的是被加速的粒子而不是加速器,光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运动状态区别实际上就已经由实验得出,它完全可以对爱因斯坦的设定可以作出直接的否定。

三、光具有特殊性吗?

假如任何物体的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存在绝对的运动,那么,为什么光的运动可以具有超越相对性的特殊性呢?相对论断言,所有的物质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但是,爱因斯坦唯独对光另眼看待,给予光以特殊的身份。爱因斯坦认为,光速不变不是一种物理的属性,而是一个自然的最基本规律,甚至是比时空的性质更为基本的自然属性,因此,所有的物质运动状态和时空特性都必须根据光速来予以确定,以符合光速不变的要求。

光真的具有这种超越其它物性的特殊属性吗?我们知道,光在真空中的速度为每秒钟299792458M,这已经成为一个物理常数和几乎所有的人都已了解的常识。但是,光的常数性是否是不可因的最深层的自然本性呢?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难回答,如果光速具有不受定域性限制的自然规律的基本性,在宇宙中具有万变不变性,那么,它就应该不具有可被描述的因果性,它就既不可能是粒子,也不可能是波,因为任何粒子和波的行为都是可以在过程中发生因果变化的。如果它仍然是具有可被其它物质所产生的因果关系,那么它就不可能具有超越其它物性的特殊属性,光的常数性就不可能是不可因的最深层的自然本性。事实上,从出身来看,光只是是电磁波家族的一个成员,是原子状态改变时所释放的一种能量,仅仅是一种随时可以被产生的自然现象,不具有任何超越其它物质和现象的特殊性。从常数性来看,光速不变是有条件的,每秒钟299792458M是光在真空中的速度,而在不同的介质中,光速是随着介质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是受到定域和定性限制的,在波性上仍然具有与其它的波动行为类似的特征,不具有任何超越一般物理规律的特异性。物理学要做的是探讨是什么样的物理机制使光的传播在真空中保持速度不变,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光速成为我们目前所知的不可超越的速度极限,这才是物理学应该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相对论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完全错误的逻辑基础和模式上,他的光速定义与他的相对性原理本身在原则上就是互斥的,一切运动都是相对的,为什么光速就是绝对的呢?你又如何去确定绝对的存在呢?在逻辑关系上,由于相对运动的主客体双方本身都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因此,具有相对运动意义的观测主体本身是不具备确定客体是否具有绝对运动的要件,所以,作为观测主体的我们,在完全相对性原理下甚至不具备确定光速绝对性的资格,不可能确定哪个是绝对的和哪个是相对的。一个常数之所以成为常数,必须由其它的常数项来进行确定,按照最基本的速率关系u = l / tl t有一个是不确定的,u就不能得到确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公理和常识。光速作为一个位移量的常数,必须有确定的时间和确定的空间坐标两个常数项来得出,如果光速赖以检测的时间和空间量都不具有确定的常数性,光的常数性又从何而来呢?如此自悖的前提设定,用一个不服从相对性原理的特殊运动去论证只具有相对意义的运动规律,在逻辑上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狭义相对论最根本的理论谬误就在于他缺乏逻辑的严谨性,始终在使用双重标准。正是这个根本的谬误,不可能得出正确的逻辑结论,并导致了他后面的一系列的错误推理。

爱因斯坦为什么要做出这么一个特殊的设定呢?从逻辑上来讲,相对性原理不仅不能确定任何常数,它实际上对任何运动状态都不能于以确定,因为如果一切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含义,在逻辑上根本不可能找到一个可以用来进行判定的、具有可度量性的基本参照物,那么在实际上对任何物质的运动状态都不可以确定,包括时间、空间乃至光速的本身,从而陷入马赫的无量纲绝对相对性悖论中。爱因斯坦之所以必须建立这样一个光速概念,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他必须引入一个可以确定所有运动之间关系的基本参照物,才能把一切无序的运动组合到一个可确定的构架中去,简单的说他必须要寻找出一个可对时、空、速进行确定描述的基本量纲,因此而不得不引入光速这样一个特殊的常数,否则他的整个相对论时空理论根本就无法建立起来。这种无理性的引入特殊常数,不仅不能排除绝对运动和绝对参照系,反而又从另一个角度上支持了绝对参照系的存在,因为只要证明了光速在真空中的值是一个常数,必然证明作为光速参照的时空具有不变性的绝对意义,这是逻辑!并且,从逻辑关系上讲,由于时间、空间是光速赖以成立的最基本量纲和逻辑要素,光速只是这两个基本量纲的函数,那里有函数不变量纲改变的道理呢?时空量是确定速度、速率的前提,速度、速率量是时空量的比较结果,如果时空不具有绝对性,那么,光速必定是不确定的,时空的变化必然引起光速的变化,就像一张纸的变形必然导致画在上面的线条改变一样,根本不可能发生纸张改变而线条不变而的现象。反过来,如果确定了光速具有绝对性,就必然同时确定了时空的绝对性。这既是逻辑,也是自然的规律。

四、宏观物体的惯性运动律是否适用描述电磁行为?

爱因斯坦提出的:“在所有的相互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坐标系中,无法分辨出绝对的匀速直线运动,运动的或静止的惯性系在物理上完全不能区分,所有的物理规律都是一致的和相同的。”明确表达了电磁运动规律应符合描述宏观物体的惯性定律相。爱因斯坦能提出这样的认识观点,把电磁作用与惯性定律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是让人难以理解。19世纪人们已经认识到自然中存在“非寻常物质”和非质点位移的能量形式,如热、电磁场和各种波等这些物质形式是不可用惯性定律来描述的。也曾试图通过经典力学的方式来描述电磁作用的机制,比如麦克斯韦的以太漩涡等,虽然并不成功,也并不深刻,但至少对于描述质量质点位移的力学和描述电磁的场效应作用的电磁学,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物理范畴是非常清晰的。从牛顿到19世纪末期,经典物理学始终认为,在自然界的深层所有的物理学规律都是相通的,并且一直为这个目标做着不懈的努力。但是,经典物理学所指的相通性与爱因斯坦所说得相同是有着根本区别的。经典物理学所表达的是所有的基本定律都存在着一致性和统一性,指的是自然规律的互相融通、互为遵从和不互相排斥,而并不必然要求所有的自然定律完全等同。这与爱因斯坦认为的完全不能区分和相同性,存在着根本的质的不同。

电动力学的规律与有质量物体所遵循的力学规律是否必然相等,描述有质量物体的惯性系对描述光波的行为是否适用,取决于被描述对象是否具有可统一描述所要求的内在的共性。惯性系是用来描述与惯性有关的具有质量特征的物体在其中运动能够成立的参照系,所表达的是物体的物质含量、空间位移速度和能动量之间的关系,在动力学的更深层意义上,它原本表达的是物体改变运动状态的抗力。电磁力具有惯性抗力吗?很显然,电动力学描述的对象和属性与惯性系的描述对象和属性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电动力学描述的是什么?我们都说它是描述电磁场变化规律的科学,但实际上今天的物理学对电磁场的描述也仅仅是一种唯象的概念,虽然比起“不寻常形式”时代有了更多的发现和应用,但在对电磁场的物质性认识上,并没有根本性的跨越性突破,还是处于经典概念加某种新思维的水平。

具体到光的运动,它是一种场的周期性变化在空间的传递,这种传递不是具有力场结构的有质量物体的空间位移,而是一种通过波动传递的动能量。波的速度是由场或介质本身的物理性所确定的一个不变量,它的速度变化只与介质的性质有关而与惯性系和抗力变化根本无关,根本不属于惯性系的描述对象,也不属于运动学的动系和静系所描述的物质运动形式要求。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物理学概念。

显然,爱因斯坦的设定在实质上对物理规律的一致性和物理规律的完全等同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混淆,要求电磁运动服从惯性系要求或要求质量物体的变化服从电磁场规律,实际上是对自然规律之间的逻辑关系的错误判定。电动力学和有质量物体的力学规律由不同的规律来进行描述,这是自然本身的要求,而不是人为的划分。物理学之所以要划分学科,就是由于自然界中存在着不同的物质形式所决定的不同的自然规律的定“域”,因为物质的存在形式的不同所以产生了不同的定域性规则。各个不同的“域”之间的规则具有相通性和不排斥性,但不必然是等同的,如果完全是等同的,那这个世界将没有电磁力和惯性力之分,也没有固态和液态,原子和分子之分了。所以,以物理定律对所有惯性参考系都具有相同的形式作为一个理论的基点,把在本质上存在区别的电磁规律和宏观物体运动规律混为一谈,是一个错误的逻辑组合,电磁波从根本上不适用惯性定律的描述,要求电磁运动服从惯性系的设想是不可能正确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五、洛伦茨变换是否支持相对性原理?

爱因斯坦借助于洛伦兹变换来建立相对论,在他的所有推理中都使用了洛伦兹变换因子γ,可以说γ是相对论所有推论的理论之根。洛伦兹对迈克尔逊——莫雷试验解释的原意是:物体长度在运动中收缩的原因,是由于物体是由原子组成的,尺也一样,只要它是物质的。原子间存在着电磁力,电磁作用决定了原子的空间结构分布,当粒子在“以太”中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时,它的电势在各个方向上是对称的;但当粒子相对于以太运动时,计算发现力场不再是球对称的,等势面变成旋转的椭球形,垂直于运动方向上直径不变,在运动的方向上则以的比率发生收缩,这种效应的叠加使尺在运动的方向发生同样比率的收缩;并且,当电磁粒子运动时,它的周围存在一个变化的磁场,变动的磁场感生电场,感生电场产生一个反抗原始磁场增强的电动力,这就是电磁惯性,这等于在机械质量之外附加了一个电磁质量,它们的总和才是相对于“以太”运动的带电粒子的有效质量。电磁质量是粒子相对“以太”运动的函数,因此,质量m = m0 /,质量随着运动速度的增大而变大。同时,粒子间电磁力在“以太”中运动的变化必定引起分子的倔强系数的变化,k = k0 ;倔强系数的变化引起钟的谐振周期的变化,从而使钟在相对“以太”的运动中T = T0 /。这是洛伦兹对迈克尔逊——莫雷试验解释的基本思想和过程。可以明显看到,这个解释完全是从物理的动力学的角度作出的,在本质上是一个动力学的理论,原则上不能从纯粹相对运动中得出,只能在质点处于绝对运动并与某种物质发生作用时才可能发生。同时,洛伦兹变换所描述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力场结构的物质粒子,而不适用于波的传播行为,假如光不是具有力场结构的粒子而只是一种波,光的行为就不能用洛伦兹变换进行描述。洛伦兹的解释,基本符合对具有力场结构的粒子在运动中的描述,尽管它受到阶段的限制,甚至可能不适合对光的迈克尔逊——莫雷效果的描述,但它确实在某个方面,揭示了有质量物体在高速运动状态下的自然规律。或许,这是一个错误的把光作为粒子而得出的正确的粒子运动规律的描述。

很显然,洛伦茨变换不适用于纯粹的运动学,它只在动力学中有效,它是由物理的而不是单纯的运动学推理得出的,不能描述只存在相对运动的物质之间的关系,必须由具有质量的物体在绝对时空中做运动才能成立。在这个判断中,爱因斯坦显然从根本上混淆了运动学和动力学之间的关系,对洛伦茨变换没有真正理解。由于相对论不承认存在着绝对的时空,不承认绝对的运动,他实际上根本不能建立任何有确定的量化联系的时空关系和运动关系,他之所以从形式上建起了一个时空和运动的关系体系,是由于他在相对性原理中引入了非相对性的绝对运动的量纲,这在实际上根本违背并否定了自己本身的基本原则,使相对论成为一个明显的双重标准的二元理论体系,所以他不可能正确,也不可能自洽。是一个存在着不可克服的根本逻辑矛盾的自悖的理论体系。

六、逻辑,还是逻辑

从以上几点分析来看,无论是从理论建立的基础、前提的设定和总的逻辑关系上,相对论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在前提的设定上,爱因斯坦关于1、任何物体的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存在绝对的运动;2、不同的参照系中,所有的物理规律都是一致的。这两个最基本的构成狭义相对论理论基础的前提本身就存在互斥性。如果“任何物体的运动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不存在绝对的运动”,服从相对性原则,那么它就必然不服从“不同的参照系中,所有的物理规律都是一致的”具有绝对性的统一性原则,相对的前提又不允许它认可绝对性的存在。要求所有的物理规律在不同的参照系中的一致性,是一种对运动规律的绝对性的要求,在两个并列的相互矛盾的前提规定下,判定无所选择。如光速具有绝对的不变性这一论点,它不可能与否定任何运动的绝对性的前提1相符,但不违反支持绝对性的前提2,无法做出肯定与否定的判定;反过来,假如光速不具有绝对的不变性,满足了前提1,但是它又无法满足前提2的一致性要求,仍然不能从前提中得到肯定。不仅理由不充足,且二律背反,自相矛盾。

直至目前,相对论所赖以建立的迈克尔逊——莫雷试验究竟说明了什么,仍然没有得到统一的科学论证,仍然是研究相关理论的一个参考案例,同样是通过实验和观测所得出的恒星运动的多普勒效应、光行差等,与这个实验的结果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一个科学的理论必须对这种矛盾关系作出完整解释。光行差是布拉德雷(James Bradey,1693-1762)在1728年提出的,多普勒效应于1842年就已经提出,在相对论提出之前和被普遍接受期间,这些知识就已经存在并被广泛了解,但是,整个科学界都没有认真的对这一个问题进行深刻的论证。爱因斯坦虽然对引力红移和光线在引力场中的弯曲作了相对论的解释,而且还被认为是对相对论的证实,但其它的非相对论理论如引入“以太”等也并非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问题的关键在于,迈克尔逊——莫雷试验中为什么没有检测到多普勒效应和光行差呢?如此基本的问题至少说明一点,直至目前对迈克尔逊——莫雷试验还没有得到一个完备的认识。

并且,从相对论的理论基础和原则上来看,它不能直接得出多普勒效应和光行差,相对论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单一的运动学原理上的,而洛伦兹变换、多普勒效应和光行差都超出了运动学的范畴,需要通过动力学来解释,并且必须在存在绝对的背景和绝对运动时才可能发生,引力红移和光在引力场的弯曲在逻辑上是对相对性原理的否定而不是证实。相对论解决不了洛伦兹变换、多普勒效应和光行差三者相容的问题,目前要考虑的不是在原来的问题上纠缠,而是要开辟新的、更为深刻的思路。

应该对迈克尔逊——莫雷试验重新进行更为科学和严谨的检验,可能的结果无非是两种,1、出现不同情况,原迈克尔逊——莫雷试验存在理论和技术性的问题,答案就可以明确的得出;2、经过多次实验,迈克尔逊——莫雷试验在排除实验本身存在的技术等差错后,仍然出现原实验所显示的效果,与多普勒效应、光行差等都是作为一种物理实在而存在,问题可能将要深刻的多。那就不仅仅是时空是否存在绝对性或相对性的问题,它意味着1、本参照系内光源发出的光与外参照系光源所发出的光在观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结果,这将引导我们要同时考虑光在不同的参照系中与参照系本身的内在动力联系;2、仅用单一的时空坐标系——无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都不可能完善其中复杂的关联问题,它需要我们从更为深刻的角度上对时空和乃至物质本性进行考虑,这种矛盾不是经典物理学和相对论所能解决的,也已远远超过了在经典物理学和相对论这一理论探讨层面。

对洛伦兹变换的物理意义,贝尔在解释量子行为的非定域性问题中谈到:“最廉价的解决办法是返回到爱因斯坦之前的相对论之中去。像洛伦兹和庞加莱(Poincarè,1854-1912)那样认为存在一种以太,由于我们的测量仪器受到因运动而导致的畸变,以致不能检验出仪器在以太中的运动来。……在现象的明显洛伦兹协变性背后,存在一个更深的级,它不是洛伦兹协变的。…… 教科书中强调的不够充分的是:洛伦兹与彭加勒、拉莫尔(Larmor,1857-1942)与斐兹杰惹等人的爱因斯坦前立场是完全首尾一贯的;而且,并非与相对性理论不一致。这种存在以太并发生斐兹杰惹之长度收缩与拉莫尔时间延迟,以及作为其结果,仪器检验不出它相对以太的运动等观念是完全首尾一致的。……我认为应该把以太作为一种教学手段教给学生,因为我发现有许多问题,通过设想以太存在,可以很容易的获得解决。”这是贝尔在阿斯派克特对他的著名的不等式作出检测后的观点,这个观点很明确,新的实验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建立在光信息定域性和绝对虚无真空基础上的相对论的理论基础,而洛伦兹与彭加勒、拉莫尔与斐兹杰惹等人的建立在绝对时空和“以太”基础上的理论,则是与新的实验结果更为接近的,“以太”不仅是不应予以否定的,而且是仍然有价值的乃至不可或缺的。

时空不是轻易能够撼动的,自然本身也不会制造悖论,目前的物理学前沿存在的困惑只能说明一点:我们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关键性的知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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