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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对企业申报义务、企业主体责任予以强化,对检验内容、检验要求等进行调整。该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现对公告内容进行对照解读,供广大进出口企业参考。

新旧版本对照表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内容)

供稿/ 黄埔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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