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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读: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怎么改?(上篇)
混改风云公众号第1698篇原创文章

知风云:韩非子·饰邪》有言“悬衡而知平,没规而知圆”,因为有了规则规范,事物自然也有了遵循的尺度。

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  白佳馨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一个好的公司离不开一个好的章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股东实现公司治理目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企业成立与稳健运行的基础,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之前我们在前篇系列中已经就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的相关规定变化进行了简要分析。本篇,我们就公司章程这一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01

法定必备事项

新《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章程做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与细化,这一方面是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更是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1、有限责任公司需知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下列表格中的八项属于公司章程中的法定必备事项。其中,主要内容较2018年版本的《公司法》均未发生变化,仅就第7条产生了一定细化。原版本第二十五条第7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新版则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也需写入公司章程之中。

表格1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法定必备事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2、股份有限公司需知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公司章程法定必备事项产生了较大变化,在原有事项基础上,新《公司法》进行细化与新增。

首先,是对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进行了细化;其次,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将其产生与变更办法落在纸面之上;再次,是新增了类别股股份数及其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最后,还对上市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监高相关事项做出规定。

其中,有关类别股的新增规定源于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引入了同股不同权的类别股概念,这些类别股的设立,意味着公司满足市场上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比如财务投资者主要是寻求财务利益对表决权可能要求不高,风险比较可控的可以选择优先股等等。

表格2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法定必备事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司法》(2018年版)第八十一条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即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公司章程需要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新《公司法》删掉了原法中的“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加强国资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精神。

表格3 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公司法》(2018年版)第六十五条、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02

自主规定事项

若论《公司法》中最有意思的一句话,当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授权性)规范并举,其中强行性规范一般只能严格遵守,但任意性规范却为股东们提供了结合自身需求灵活设计合作模式的机会。

与《公司法》(2018年版)相比,新法在更多事项中打开口子,允许股东自行决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使得企业自治空间进一步扩大。例如相关条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

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自治的支持,意味着法律法规明确允许公司股东会通过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在公司章程中自主规定除法定必备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

表格4 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

鉴于新《公司法》中自主规定事项条款较多,本篇主要着重分析公司成立与解散相关事项,其他留待下篇继续讨论。

自主规定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即公司成立与解散、公司治理与管控以及股权转让与管理。

1、公司成立与解散

公司成立与解散听起来简单,却也实实在在地主要包括了六大方面的内容,涵盖了企业营业期限、设立方式、企业解散、清算以及增加注册资本等内容。

(1)公司的营业期限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当原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解散事项出现时,企业可以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这与《公司法》(2018年版)保持一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新增了这部分内容。

表格5 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营业期限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2)《公司法》未明确规定的公司解散的事由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新旧《公司法》均规定了公司章程可自主规定企业解散事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也是出现该情形后,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之一。

表格6 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公司解散事由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3)公司清算组的组成

众所周知,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当企业因为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这个时候,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该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相关条款规定了清算组的组成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表格7 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公司清算组组成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4)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新《公司法》将原本的“创立大会”改成了“成立大会”,但无论哪一种名称,其均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决定某些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是决定公司是否成立,表决公司章程并选出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他决定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之后的重大事项的会议。

一定意义上来讲,成立大会可以视作公司股东大会的前身,其在确认了公司发起行为的正当性后,发起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由成立后的股份公司承担。

表格8 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成立大会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5)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新《公司法》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较多,这里我们仅选取与公司章程有关的进行讨论。即在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正常情况下在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时,可以享有优先认缴权。

表格9 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优先认缴权相关内容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同理,正常情况下当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以上,对新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定必备事项,以及自主规定事项中企业成立与解散部分的条款进行了简单分析。下篇,还将继续就公司章程自主规定事项中,企业公司治理与管控、股权转让与管理两方面进行讨论,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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