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作原则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Grice)在20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了合作原则,认为在语言交流中,言者和听者之间存在一种默契与合作,交流双方都期望并努力使交流取得理想效果。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可具体分为四条说话准则,对于怎样把话说好,极有参考价值:
⒈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说话要不多不少。只说需要的话;不说多于需要的话。
⒉质量准则(Qualiy Maxim):说话要真实。不说自知是不真实的话;不说证据不足的话。
⒊关联准则(Relevance Maxim):说话要贴切。
⒋ 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说话要清楚。避免语言晦涩;避免歧义;避免啰嗦;井井有条。
总体来讲,上面这四条准则要求在说话时,要尽量提供对方所需要的信息,说话不要啰嗦、冗长、拖泥带水;要诚实,不说假话,避免夸大其词;避免东拉西扯,文不对题;避免语言晦涩难懂、模棱两可;语言要简洁,井井有条,说话要注意语速、语调、语气。
第二,礼貌原则
英国语言学家利奇(G.Leech)则认为,格赖斯的合作原则还不能完全概括如何把话说好,他又提出了礼貌原则,从而对怎样把话说好进行了补充和发展。
利奇的礼貌原则具体分为六项准则:
⒈ 得体准则(Tac Maximt):尽量少让他人受损;尽量多让他人得益。
⒉ 宽宏准则(Generosity Maxim):尽量少让自己受益;尽量多让自己吃亏。
⒊褒扬准则(Agreement Maxim):尽量不贬低他人;尽量褒扬他人。
⒋谦虚准则(modesty Maxim):尽量少褒扬自己;尽量贬低自己。
⒌ 一致准则(Agreement Maxim):尽量减少自己对他人的分歧;尽量使自己与他人的意见一致。
⒍ 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尽量减少自己对他人的反感;尽量增加对他人的同情。
合作原则和礼貌原则是促使语言交流成功的语用规则,是根据语言规律和社会行为规范构建的,所以,我们想要把话说好,就应当认真去领会、把握和实践这些原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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