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
【解 释】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
【条 例】《条例》规定的“咎”不是一般的“过失”,而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环境中,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所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
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只有提出辞职。
“李离伏剑”的典故
引咎辞职 春秋时晋国的狱官李离,在审理一桩案子时,由于误听下属人员的一面之词,将一人冤死。真相大白后,李离欲以死赎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罪有轻重,况且这件案子主要错在下面的办事人员,非你罪过。”李离却说:“我平常没有跟下面人说我们一起来当这个官;我在这个机关里拿的俸禄最优厚,也没有与下面的人员分过。现在犯了错误,如果将责任推到下面的办事人员身上,我又怎么做得出来!”晋文公说:“你以为你有罪,我是领导你的,那么我也有罪了!”此言无疑给李离找了一个最好的台阶,可李离仍固执己见:“国家对我这种官职有规定:错判人受刑,自己也得受刑;错判人受死,自己也得受死。国君因为我能察微决疑,所以才让我到这个职位上来。今日犯错,罪当死,我死无悔。”遂伏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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