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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享税费优惠吗?点击查看22个热点问答→
中国税务报 2024-05-0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有关事项。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税?相关热点问答一文梳理,快来学习吧~
1.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
2.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3.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4.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5.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
6.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通“反向开票”功能?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7.已取得“反向开票”资格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反向开具发*?
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
8.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应当对应选择哪一类商品编码?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9.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额度?
答: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10.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答: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和普通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11.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凭借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抵扣进项税额?
答: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上注明的税款。
12.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13.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信息表》或《红字发*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信息表》或《红字发*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信息,红字发*需与原蓝字发*一一对应。
14.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答: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15.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答: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
1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7.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18.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19.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即反向开具发*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20.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1.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22.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反向开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资料来源: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享税费优惠吗?点击查看22个热点问答→
https://mp.weixin.qq.com/s/7GIdjjCzrvySUX9H6VfBag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430/10/32637928_1121870077.s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430/10/32637928_1121871645.s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636.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dfcb5c2701030637.html
关键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  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反向开票”有关事项  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周桐  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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