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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报

民国时期教师的 经济待遇

□程太和

教师生活一向比较清苦,但在各个历史时期情况有所不同。清末兴办新学聘请的一些主教习、教习,一般都是提倡新学的有志之士,他们本人不仅有科名,而且经济条件比较优裕,对经济待遇不会过分计较。

民国以后,学校兴盛,教师队伍扩大。南通的学校又有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以及省立学校、地方立学校之分,教师经济待遇有所不同,公立学校较有保证,私立学校待遇有多有少,城乡待遇也有差别。民国16年(1927年)前,南通城区国民学校(初小)主任教员,月支俸大约20元左右,而农村支俸多则15元,少则13元,高等小学主任教员月俸40元,兼任教课不另加俸,中学教员以钟点计算,每月多者30元,少者仅10元(当时米价每担白粳米4~5元),学校一般都供应膳宿。

民国16年(1927年)至全面抗战前,随着物价上涨(民国23年每担白粳米已涨至5~6元),教师的工资标准也略有上升。上世纪30年代初,江苏省教育厅规定,高等小学校长的薪金标准是:一级40~36元,二级34~30元,三级28~24元;初等小学校长薪金标准是:一级28~26元,二级24~22元,三级20~18元;师范毕业生任教薪金一般定20元左右,以后按年限晋级加薪,非师范毕业生、资历不合格的小学教师薪金酌减。南通地区城乡的公私立小学一般都参照这一标准执行。

这一时期,南通县(含南通城区)的教育经费总额在全省居中上等,但由于国民党政府政治腐败,官员贪污舞弊,各饱私囊,教师的薪金不仅不能按时发放,而且不能按应得的发足。特别是农村教师数十天发薪三至五成是常有的事,以致出现农村教师罢课索薪事件。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所在地和解放区的政府规定教师吃“公粮”,实行薪粮制,小学教师每月杂粮80~155市斤,中学教师每月杂粮200市斤以上。薪粮制一直延续到1952年改工资分制。

抗战胜利后,南通地区国民党统治区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教师的薪金标准一般以大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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