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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职教育的意义及特点
关于“亲职教育”,《教育大辞典》的定义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其目的是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216.)依这一解释,与其相关的表述有“父母教育”、“家长教育”,在我国官方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文件中称为“家庭教育指导”。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认识“亲职”,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职责,亲职教育的对象既包括父母也包括父母以外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其他监护人;“家长”通常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别称,指与孩子有互动的人,多用于学校、幼儿园等机构,与学生、孩子相对应;而“家庭教育指导”是指由家庭外的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更多侧重家庭教育的外部影响和社会支持。因此“亲职教育”比“父母教育”、“家长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涵盖面更广、其对象和内涵更明确。具体说来,亲职教育必要性及特点在于:
其一,亲职教育的对象是法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于其明确和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体,具有重要的、特殊的作用,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其职责,其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影响家庭教育的效果,也关系到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然而在30多年来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普法宣传中,有关监护人的教育则是一个盲点。就连国家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竟然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官方对“监护人”如此的扭曲和漠视,有子女的公民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认识是空白或者是模糊的、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监护职责履行的不良和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实上,近年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等未成年人犯罪和儿童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从根本上说都存在监护缺失和不良的问题,而亲职教育的被忽视难辞其咎。通过亲职教育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敦促其认识并履行责任,了解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法律后果,是对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事前干预。使未成年人监护在国家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之下,才有可能确保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其二,亲职教育是监护干预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私域中发生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家庭的私事。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和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初级社会群体,能够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多方面需要,也因此而形成社会发展必需的人力资源基础。一个个小家庭构成了大社会,要达到个人、家庭与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社会支持必不可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之所以在子女教育中陷入困境,总有其自身的和社会的原因。有些困境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道德水平和教育素质的缺陷;有些是社会原因,比如国家决策层对家庭问题的忽视和教育大环境的不尽如人意等等。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改变的,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困境。因此,要改变他们的弱势状况,使其有能力正确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乃至救助。亲职教育是引导他们增强自信、提升他们自身能力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包括家庭教育观念上的引领、方式方法的传授、行为能力的训练、不良教育行为的矫治等有助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素质提升的直接支持,也包括为达到这样的目的而创造的各种物化条件,是一种为监护人赋权的社会支持。
其三,亲职教育是一种成人教育,有利于监护人自觉学习和参与。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区别在于,家庭教育主要是家中的成年人与孩子之间的互动,以未成年子女为主要对象,家庭教育指导更多的是指导家长如何教育孩子。而亲职教育是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主要对象,以提高其自身教育素质、改善其教育行为为直接目标,以此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可以说亲职教育是实施家庭教育的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而且,亲职教育作为成人教育,正如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美国成人教育专家诺尔斯提出的假设,具有成人学生的独有特征:(1)具有独立的自我概念,能够指导自己学习;(2)积累了丰富的生活经验,这些经验是其后继续学习的资源;(3)具有学习需要,这些需要与改变自我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4)以问题为中心,希望能立即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5)学习为内在动机所驱动而非外在因素。(周小粒,黎奕林.美国成人教育的发展及特点[J]. 中国成人教育,2008 (10).)正是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亲职教育是一种自我导向的学习,比“家庭教育指导”被动地接受“指导”更强调“自我指导”,即承认成人学习者在多数情况下有能力自己选择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并采用自己喜欢的学习方式。组织者的作用是在保障基本、基础学习的前提下,更多地是创造可供选择的条件和内容,帮助成人学习者掌握自学的方法,给予他们自主权和选择的机会,这也是家庭教育“有法而无定法”的特点决定的。
据此,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言,不仅仅是一般性的教育孩子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增加,而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反思和实践过程,明确自身的角色职责和定位,进而实现自身观念和角色行为的转变,其终极目标是发挥他们的潜能,促进其成为自主学习者,使其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更理性、更具有家庭责任感、社会责任感,其教育行为更具效能,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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