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户口迁移城镇引发的
解决建议
这类纠纷的情形比较复杂,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原因
地级以上市的就业渠道广泛,社会保障也相对比较健全,农户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又挤占有限的土地资源来获得双重的生计保障,有悖于社会公平。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 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案例评析
【案情】
占某的父亲早年去世,最近母亲也因病去世。忙完母亲后事后,占某想把父母生前的承包地转包给堂兄种植。村组干部得知后,认为占某与妻子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没有本村户口,不能处理其父母生前承包地的转包。但占某认为,《物权法》出台就是要保护私有财产,父母只有自己一个子女,他们生前的承包地理应由其继承,继承后他就有权转包。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占某的诉讼请求。
【简要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案中占某夫妇多年前将户口迁到打工的城市(设区市),在占某父母相继离世后,其父母的户籍家庭中已无农业人口来代表该户继续承包集体土地。而且《农村土地承包法》只允许林地由继承人(不问是否是农户或农业人口)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不允许土地(耕地)由非农户的继承人继续承包。因此,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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