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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二十八:公平分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继受与传承,读者自可加以比对。

《民法典》第1186条: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均无过错,损失应由双方依法分担。

这是一项关于公平分担损失责任原则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受害人自己没有过错,行为人也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和行为者公平分担损失。

如果损害是受害人本人造成的,受害人本人应当承担责任;因行为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受害人和行为人在多重损害的发生中都有过错,那么责任将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进行分配。

例如,如果在耕地上使用除草剂,邻居的庄稼会被风污染,邻居吃了会中毒。

这种情况属于双方在损害的发生上没有过错的事实,并且不是由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然而,如果除草剂被用来对他人造成损害,它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适用这项法律的先决条件是:首先,受害者和行为者都没有过错,其次,它需要由法律规定。

公平责任不是平均分担50%的责任,而是要考虑行为方式、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因素,并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1186条中的“损害”

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是存在损害,没有损害,就没有必要公平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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