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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土地制度:井田、名田、王田、屯田、均田的利弊

我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众多,包括井田制、名田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等等,这些制度有的是原始村社公有,有的是国家所有,有的是国有与私有并存,这些土地制度是如何更替如何发展的呢?

一、原始社会末期生产的窘境/ 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夏前)

在原始社会末期,土地通常是由贵族或首领所拥有,农民和奴隶没有土地所有权。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民就像是贵族家庭中的雇佣工,他们为贵族劳动,贵族给予他们微薄的佣金。与此同时,奴隶也和农民一样为贵族劳动,只不过不同的是,奴隶的劳动是无偿的,贵族不需要向他们给予佣金,而只需要给予他们饭食。在原始社会末期,对于农民和奴隶来说,他们本质上都是社会生产的工具,社会所创造的财富与他们个人利益之间并无瓜葛。正是因为如此,在原始社会末期,无论是农民还是奴隶,生产积极性都十分低下,这也正是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力落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在原始社会末期,农民和奴隶从社会生产没有利益联系,同社会生产具有紧密联系的是贵族或部落首领,但贵族或部落首领并不直接从事劳动生产,这就使得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生产陷入了窘境。

夏朝虽然同样是土地归公有,但是这时候已经有了国家的概念,所以这时候土地其实是归国家所有,而且由于我国社会逐步由原始社会进去奴隶社会,土地上劳作的不再是农民。大部分变成了奴隶,他们没有人身权利,只能任由奴隶主剥削。

这就是起初的原始公有制,等到生产力提高,人们的粮食有了盈余,这就开始有了私有制。起初的土地制度,就是井田制。

二、 井田制(商周春秋)

所谓井田制,就是指统治者为了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将原本成片的土地人为的划分成一个个方形,并且将方形再次划分为9个小块。在9个小块中,中间一块为贵族或皇室所拥有,周边8块则分予平民。在9块土地中,中间的土地通常为肥沃田地,周边的8块土地则通常较为贫瘠。如此划分土地后,在农业生产中,农民们若要耕种,就必须依赖于王公贵族手中所掌握的中间最肥沃的土地,这极大的加强了王公贵族对平民的经济控制。并且,在井田制中,由于农民一定程度上享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时,生产积极性极高。这也不难理解,毕竟对于农民来说,通过勤勤恳恳的劳动使自己与家人衣食无忧,是他们的终生夙愿。在井田制中,虽然农民手中所掌握的土地十分贫瘠,但农民们却愿意努力耕种。

那么,为什么说这种制度是国有制呢?

其实很简单,这些土地的收入虽然是一部分归领主一部分归耕者,但归根结底这些土地并不是地方领主所有的,土地讲究一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因此,才有“田里不鬻”的规矩,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因为他们的主人是周天子,地方诸侯和耕种者,只是享有使用权而已。

优点因为那个时代农业技术相当落后,土地生产力严重不足,所以集体劳作就显得如此必要。土地虽然归国家所有,由于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实在过于低下,个人耕作难以满足生活需求,所以土地公有也被人们所接受。

缺点这种制度很适合集体劳作,同时也是奴隶制度下,与剥削奴隶主用来剥削奴隶想匹配的制度。随着国家冶炼技术发展迅速,青铜制和铁制农具的出现和推广,以及长期积累的农业技术得到发展。农民们纷纷在公田之外开垦私田,并且由于私田并不在国家所要求缴纳的赋税之内,所以私田大量开垦。

私田的产出这就不用缴纳相应的赋税,在公田上耕作的农民越来越少,许多诸侯国赋税也越来越少。

三、授田制(战国)

道随时移,井田制走向崩溃的一天,在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等等耕作工具的使用,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导致了两个变化,一是不需要一大帮子人集体耕作,二是出现了劳动力的多余,劳动力出现富裕的情况,自然会自发的开垦荒地,荒地的开垦非常复杂。开垦出的荒地归谁所有?需要给领主上缴收入吗?可以买卖吗?

这些实际问题都是井田制不能解决的,因此,新的土地制度的出现,就成了势在必行,这就是授田制。

所谓的授田制,就是国家直接向农民授予土地的使用权。

授田基本都以一户100亩为标准,所谓”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由于生产力提高,百亩之田不仅能养活一家人,还能养活更多的人。农民接受国家的田地后,就要承担田租和力役,田租一般为十取一。

此外,当时正值春秋战国,各个国家都视国家的实际情况给出了自己的变法方案,鲁国的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亩数征税,楚国量入收赋——全国登记土地,按收成纳税。这些国家的变法改革,正式宣告了井田制的破灭。

优点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提高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改善公田税收减少,国家赋税来源不足的情况。农民相较封建领主获得较多的人身自由,劳动时间由自己支配,摆脱了强迫劳动的束缚。农民成为国家的属民,属民向国家纳税,而不再是分封贵族领主的属民。

缺点授田制虽然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但农民在沉重的租税负担下,生活仍是十分贫困,农民的收支情况仍处于亏空状态。另外,战国时农民还有很重的力役负担在凶年饥岁之时,老弱冻饿而死,壮者流散于四方。破产的农民,有的流亡,有的进入城市做小商贩或小手工业,也有的去做佣工。有些流亡破产的农民甚至在深山广泽中,做掘墓或抢劫之事。

四、 名田制(秦汉)

所谓的名田,就是以名占田,“名”就是爵位,也就是按照爵位的高低占据相对应的土地数量的意思。名田制是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

不论名田还是均田,都不是官府把全部土地收回,再进行重新分配,而是在现有土地占有关系的基础上加以调整。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为。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譬如说你上战场斩首一颗,那么就会给你相应的爵位,以及与爵位相对应的土地。当然随着连年的战争,这也导致了一大批军功地主的出现,这一制度,在实际上其实就是完全承认的土地的私有。因为他确认受赏获得的土地是以个人名义占有的,而且承认这份土地是私有的可以传给子孙,因此,土地就可以买卖了。

优点在战乱年代,可以鼓舞士兵士气,以军功定尊卑,按等级授田。

缺点一旦确认土地私有,一旦确认土地可以买卖,那么,封建王朝的梦魇就会随之出现——土地兼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秦汉两朝的土地兼并很严重,国家和地主在某种程度上斗争非常激烈,譬如说秦始皇就曾经迁徙天下豪富到咸阳,汉武帝也干过类似的事情。

五、 王田制(西汉末)

汉武帝为解决土地兼并所颁布的政令,包括“限田令”“抑兼并令”,并没有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等到西汉末年王莽执政的时候,土地兼并已经到了不得不处理的程度了。

他为了解决土地兼并而采取的办法,就是“王田制”。

王田制规定:不论公田和私田,都改称王田, 属国家所有,私人不得进行买卖,只能由政 府依据家庭劳动力和人口多少进行统一调 配; 男子不满八口的家庭,如果占田超过一 井(九百亩),要把超过部分调配给占地不足 的九族、邻里或乡党耕种;原来没有土地者, 一夫一妇分给百亩之田;违者重则处以死刑, 轻则流放到边远地区。

王田制的意思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莽试图将天下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然后进行重新分配,这种天真的做法其结果可想而知,三年之后,王莽的王田制就在地主的一片骂声中宣布废除。

优点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改善土地兼并带来的弊端,土地重新分配,改善土地分配不均。

缺点王田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已经牢固确立的情况下是行不通的。故在大地豪强的强烈反对下前后只推行了四年便以失败而告终。它不但没有能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反而造 成了社会的混乱,使人民蒙受了苦难。

六、 屯田制(三国)

王田制宣告破灭,土地兼并无可挽回,土地兼并的情况愈演愈烈,农民起义就接踵而至,连年的战乱,让土地兼并的问题被掩盖了。此时面对的情况不是土地集中在富人手中,而是“民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

不是穷人无地可种,而是连年战乱,连种地的人都没有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屯田制”

政府将所有的荒地全部收归国有,建立屯田区,分给无地之人耕种。屯田人不能随意离开,而且要服从国家的安排,缴纳地税,承担兵役徭役。

在司马炎称帝之后,土地兼并再次严重起来,司马炎下令废除屯田制。

优点军屯削弱了军事力量,改为民屯,安顿流民,解决无主荒田无人耕种的问题。许多荒芜的农田被开垦,政府积存了大量的粮食。士兵战时从军,闲时务农,和当地的农民之间还可以保持较好的关系,这减少了士兵对于周边百姓的欺凌。为后世开创了一种大规模的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先例。

缺点参与屯田的士兵和农民并不受当地地方政府的管理,而是由度支中郎将和典农中郎将负责,而他们又是被中央政府中的大司农管理,因此其和地方政府并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行政管理方式将进行民屯的百姓和其他自耕农阶级分离开来,普通百姓会受到当地太守等行政官员的管理,而民屯户则直接由中央管理,这让地方行政管理变得复杂而困难。

其双轨制的管理方式让地方行政出现了繁冗的问题,这对于地方的发展以及防卫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之后曹魏对其进行了改革,将屯田户的管理权交给了地方政府,但是这却让中央的力量被严重削弱,最终给了司马氏可乘之机。

七、 均田制(东魏而唐)

钱穆说均田制的目的“此田制用意并不在求田亩之绝对均给,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贫者亦有一最低之水准”

均田制其实就是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无地之人耕作,土地为国有,但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可以归耕者所有。田分露田、麻田、桑田、宅田四种,露田、麻田不许买卖,桑田和宅田则可以传给后人。

优点均田制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适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而且还有助于贫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缺点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

之后的田制或者说税法,还有唐朝的租庸调、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入亩。总的来说还是道随时移,没有完美的制度,也没有绝对合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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