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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合同成立”纠纷裁判要旨汇编(22则)

整理:谢栋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 根据政府会议纪要记载能否认定为民事合同,还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判断
参考案例 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内蒙古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23-16-2-037-005 / 民事 / 物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11.29 / (2013)民申01052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政府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如果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应轻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结合当事人在会议召开之后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2.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参考案例 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8-001 / 民事 / 仓储合同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6 / (2017)苏02民终282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在新要约未得到对方承诺前,合同未成立。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等作出变更,因该类事项属于合同的重要要素和重大事项,此类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承诺,否则新的合同不能成立。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方能有效撤销。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难免有各类讨价还价,在未达成正式的、一致的意见之前,双方均有磋商谈判的权利,磋商中可以随着当时的情境改变自己的报价。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有约必守的契约精神就约束着各方,此时,再作变更必须征求对方的同意了。

3. 仅有双方口头约定亦可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参考案例 姆某某诉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3)新民申208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声明“不受公约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2013年1月,我国政府撤回了这一保留,该撤回已经正式生效。因此,当事人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合同虽未按约定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但该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且对方接受的,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参考案例 山东某商贸公司诉武汉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07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1 / (2021)鲁01民终62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的过程而达到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签字并盖章并非法律对合同生效要件作出的特殊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生效要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下,亦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修改与补正。

5. 出租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
参考案例 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6-002 / 民事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4.09.18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047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6. 基于信赖订立合同产生的损失,应当依据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
参考案例 大连某游艇公司诉顾某、李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2023-10-2-074-001 / 民事 /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最高法民申29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从《合同法》相关规定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为前提,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包括缔约过程中的费用,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出订立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无过失方当事人主张订立合同而产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数额以及该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采取了适当措施以免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对其要求赔偿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7. 如何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参考案例 平罗某工贸公司诉宁夏某房地产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6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2020年修正后为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8. 融资性贸易中“过桥方”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之审视
参考案例 某某物资供销华东有限公司诉深圳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1)沪02民终908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对于融资性贸易链条中,过桥方未与出借方形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共同订立买卖合同,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通道的,对于出借方的资金损失,过桥方并不作为借款方直接承担还款义务,而应当在借款方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出借方承担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9. 香港公司使用蓝色小圆章在内陆签订合同效力的认定
参考案例 某销售公司诉某电子公司、第三人某电路公司、某光电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10-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2.11 / (2018)粤0391民初2255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对于香港公司在内陆单独使用蓝色小圆章订立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历史交易习惯、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印章使用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印章的使用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10.应结合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定性
参考案例 刘某诉某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11-2-483-006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1)最高法民终120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签订《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案涉煤矿采矿区的露头探槽采剥工程给另一方当事人,但该《承包协议》并未对工程承包事项的具体内容以及工程劳务费给付等进行约定,反而约定承包方具有经营自主权,并可通过销售原煤获得经营收益,且承包方需要支付承包费等,故案涉《承包协议》不具备承揽合同的基本特征,实质为采矿权承包经营合同。因当事人承揽工程的意思表示虚假,承揽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合同效力应根据被隐藏的实质法律关系认定。

11. 旅客选择加入常旅客计划,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
参考案例 杨某某诉某航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7-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1 / (2019)沪01民终1175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会员手册》的性质。从常旅客计划的初衷来看,常旅客计划又称客户忠诚计划,会给航空公司产生特定利益,如提高其市场占有份额。从常旅客计划的运作来看,航空公司仅为符合条件的旅客履行特定义务,无论积分的获得还是之后的使用以及航空公司对杨某某的处理行为,都可以看出合同具有双务属性,并非单纯的奖励性质,双方实际进行了利益或价值交换。综上,系争合同非单纯奖励性质,而应归属于双务合同。
2.《会员手册》的效力和格式条款的认定。考虑到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及会员服务内容较多,航空公司将权利义务内容统一写入《会员手册》,通过邀请参加、邮寄会员卡并开通服务热线、航空公司app应用程序、官方网站等方式发出要约,相对人可以决定是否选择加入该计划,若以一定行为表示承诺即与某航空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会员手册》虽系航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航空公司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应条款中亦不存在免除合同提供方义务、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故《会员手册》内容合法、有效。
3.会员积分的财产属性。旅客通过履行购买并搭乘航班等义务获得相应会员积分,而积分可以抵扣相应票价,兑换免费机票和礼品或者获取免行李费等其他实际权益。如果积分不足,旅客可购买积分补足,加之近几年积分货币化趋势兴起,会员积分其实质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权益)凭证,显然具有财产属性。

4.行使合同解除权方式应恰当合规。航空公司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应重视维护旅客权益,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履行提前通知义务,防范简单粗暴地处理问题。旅客亦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12. 平台公司采用格式合同与其用户订立《会员服务协议》的认定
参考案例 吴某威诉某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8-2-137-007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0.12.09 / (2020)京04民终35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基于商业惯例与追求交易效率而生,格式合同实则是平衡契约自由与合同效率的结果,“接受或走开”法则是格式合同最明显的注解。自由被限制时,关注的重点不仅在于如何“限制自由”,也在于如何对这种“限制自由”的自由进行限制。
2.某科技公司作为互联网视频平台,可以提供差异性、适配性的个性化服务,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因此,平台采用格式合同与其用户订立《会员服务协议》时,基于其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商业特点,可以设立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互联网平台这种基于限制用户契约自由而获得的变更合同内容的自由,应正当审慎行使,明确其权利界限,不得减损用户的合法权益。

3.应当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是对契约自由的适当限制,契约正义原则仍得以全面贯彻。对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法律对弱者特殊保护的规定、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规避平台法定义务等行为,当属无效。

13. 对“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条款的认定
参考案例 蒋某诉某航空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6-001 / 民事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7.10.26 / (2017)沪0115民初6482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航空公司制定会员积分有效期的合同条款,对“会员积分逾期作废”条款具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如航空公司采取的提示方式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且相关条款并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该条款应属合法有效。在航空公司已提供官网告知、手机App、电话查询等可供查询积分途径的渠道,以及航空旅客自己曾查询过积分的情形下,由此产生的积分逾期失效的后果应由旅客自行负担。

14. 职务外观并不包含相应职权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参考案例 某公司诉某甲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2023-08-2-113-002 / 民事 / 保理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最高法民申374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员工不具备代表公司签订保理相关合同的权利外观,相关行为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且保理合同的外观形式具有瑕疵时,原审法院可据此认定保理合同并非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受保理合同法律关系约束。

15. 控股股东在其与公司借款的对账单上加盖公司公章行为的效力认定
参考案例 山西某公司与西藏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6-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最高法民终373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在通常交易中,公司公章具有确认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并非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在某些特定交易中,应当考察加盖公章时的具体情形,以便准确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2.对于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借款纠纷,公司公章能否对公司产生相关确认效力,应着重审查盖章行为是否确实出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兼具债权人和股东身份掌握公司公章的情况下,在《对账单》等材料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并不能当然被确认为债务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进一步审查形成《对账单》的具体借款金额,以确定真实借款金额。

16. 船舶挂靠经营时登记船舶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参考案例 某物流公司诉某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10-2-202-008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2.15 / (201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虽然船舶挂靠于船舶登记经营人名下,但在船舶对外经营时,船舶登记经营人并不能被视为应然的合同相对方,其是否能成为适格的责任主体,仍应从合同的要约、承诺、履行过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以及客观事实来综合认定。

17. 虽未签订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应认定双方达成质押合意
参考案例 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2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0)最高法民终125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18. “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效力的认定
参考案例 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16-2-374-009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京0115民申8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1.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险车辆系新车)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零时起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时,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关于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

19.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2-18-2-444-001 / 民事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19)最高法民特1号 / 其他
裁判要点
1.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2.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是独立、可分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

2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
参考案例 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2024-12-3-007-006 / 行政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30 / (2022)京02行终90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21. 涉嫌伪造质押合同附件印章的犯罪事实不影响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和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
参考案例 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2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民终654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22.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案例 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6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1.31 / (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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