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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节既有“从重”又有“从轻”时该怎么办?

今天继续来看《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重点法条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非常好理解。关键是第三款逆向情节并存,即同时具有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时该怎么办呢?

在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执法解释的情形下我们需要把自己的思维发散一下:行政法的范畴内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仔细研究过的小伙伴会发现一个特征:该部行政法简直就是刑法的“幼儿版”。当然,我指的是行为意义上的。毕竟-马克思说过,在法律眼中: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我的行为。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会发现,一旦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就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

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在行政处罚的时候也来借鉴一下刑法中关于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混合时的处理方法呢?

你真是个聪明的大宝贝^_^

对来源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研究2010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02171日两高下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裁量指导意见(试行)》以及载入《刑事审判参考》的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承办的“黄志坚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994号)。

我这里就直接总结如下了:

行政处罚中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时要遵循“事中情节一般优于事前、事后情节适用”、“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优先于可以型情节适用”、“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减轻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从重与免罚情节并存时,免罚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累积形成”、“任何的优势情节都不是绝对的”等六大原则。

一、逆向情节并存时行政处罚应把握的一般原则

处罚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裁量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违法事实以及裁量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裁量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具体确定各个裁量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处罚量的关系,确保违法事实与违法后果相适应。

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考察案件各裁量情节对于案件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裁量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三是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行政处罚。

二、准确适用优势裁量情节应当把握的六个原则

1)事中情节一般优于事前、事后情节。(这里的“事”指的是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以违法情节与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为准,可分为事前情节、事中情节、事后情节。事前情节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的情节,如案发起因、一贯表现等;事中情节一般是指违法过程中的各种情节,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事后情节一般是指违法后的态度,如案发后行为、悔过态度等。事中情节与违法构成紧密相关,是影响处罚的主要情节,反映了违法行为的事实要素,直接体现了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事前、事后情节主要是反映行为人主观态度与违法可能性的情节,体现违法行为的起因、动机、悔过态度等。一般情况下,事中情节对裁量的影响更为关键和重要。

2)单一的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相比,单一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比,前者一般为优势情节。应当型情节是必须适用的绝对性规定,是法定情节;可以型情节则有一定选择适用的余地,是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明文规定需要在裁量时考虑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根据行政政策和法律精神,在裁量时酌情考虑的情节。所以,此时前者为优势情节。

3)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时,减轻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因为从重只能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而减轻则是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裁量。不论违法的情节多么严重,一旦适用减轻处罚,就应当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裁量。此种情况下,即使有从重情节,也不应改变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况。因此,减轻情节对于从重处罚而言属于优势情节。具体操作时,应当在与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定处罚幅度的下一格裁量幅度内,估量出一定的行政处罚,而后在该裁量幅度内,再从重处罚。

4)从重与免罚情节并存时,免罚情节一般为优势情节。理论上讲,免刑情节是对一切可罚情节的彻底否定,是对任何法定处罚的免除,故在从重与免罚情节并存时,应当不考虑从重处罚而直接裁量决定免除处罚。但我们认为,对此应当综合分析,不宜过于绝对。一般情况下,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是否免除处罚时,应当首先估量免罚情节对裁量结果的影响,而后再考虑从重情节,并“尽可能缩小从重处罚的分量”,以行政处罚与其违法行为、结果相适应为指引,谨慎决定是否免除处罚。如果不免罚还要注意一点:最终的裁量应当轻于从重与减轻情节并存的情形。

5)优势情节可以由多个同向情节累积形成。

这点我们举个例子来理解,以《种子法》75条为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假设行政相对人涉案货值金额为20100元,罚款应当是在五倍以上的从重处罚;但同时其又存在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和及时召回商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则应当将以上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各自累积后比较。相较之下从宽的情节占据优势,综合衡量后,对行为人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应当型情节相对于可以型情节、法定情节相对于酌定情节的优势不是绝对的。优势情节是相对而言的。优势一方必须要综合全案不同情节的地位作用加以分析判断,一般不存在只要单一出现就完全排除其他任何逆向情节适用的绝对优势情节。优势情节的确立及其适用,必须牢牢把握违法行为与处罚结果相适应原则,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综合分析来比较各种裁量情节对裁量结果的影响,最终决定实际的行政处罚。

三、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难以确定优势情节时的裁量

有小伙伴可能会问:我确实无法确定到底哪个是优势情节时该怎么办?

我能简单地回一句“凉拌”吗?不能!

其实,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并存的情况比较常见,这种逆向情节并存的情况有时候还真的难以确定优势一方。此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先考虑所有的从重情节,在此基础上先拟定一个行政处罚,之后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再考虑所有的从轻处罚情节,将拟处罚的幅度向下适当降低,即“先从重再从轻”。

因为先考虑从重情节,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上限,我们就可以明晓本案行政处罚的顶点;再从轻,可以使从轻情节得到充分体现,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这也符合行政执法作为公法公器,在面对社会个体时作为天然强势一方所应表现出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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